企业催款函内蒙古东立光伏电子有限公司_内蒙古光伏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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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 款 函
内蒙古东立光伏电子有限公司:
贵公司与我公司于2016年6月就买卖发电机组签订货合同。按该合同,我公司已全面履相应的义务,而贵公司应于2016年8月20前日向我公司付合同总价100%货款,至本函签发日止,仍未按时付货款16500.00元。贵公司的拖欠行为,严重地影响了我公司的资金周转与生产安排。故我公司特向贵公司签发此函,敦促贵公司在收到本函之日始五天内付清所欠货款,如贵公司在该时间内仍不履行支付欠款相关义务,我公司则会通过贵公司当地报纸等媒体进行催收通知工作,并即时走司法程序主张债权。届时不仅会使贵公司承担诉讼成本,更会损害贵公司的诚信形象,望慎重考虑。特此函告
联系人:卢律师 指定对公银行账户
户名:扬州沃尔特机械有限公司 账号:3200 1747 7600 5250 3281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江都区邵伯支行
扬州沃尔特机械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
2017年1月13日
备注:贵司座机0478-7939488 已暂停服务,接收人吴凯***不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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