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寿险同业交流会管理办法_吉林省社会保险管理局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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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寿险同业交流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促进保险行业的稳健发展,加强同业公司之间的合作交流,及时、准确地了解吉林省寿险市场经营动态,为同业公司各层级管理者提供有效的信息支持,特制订《吉林省寿险同业交流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二条 寿险同业交流会的三个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交流基于平等的原则,彼此尊重; 真实原则:供交流的数据应保证真实性和准确性 ;

适度原则:供交流信息不应违背职业道德和损害各自公司的利益。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吉林省寿险同业交流会主要由吉林省保险行业协会寿险部负责管理,定期向寿险工作委员会及协会分管领导请示汇报。每个月在各寿险同业公司中轮流选举一个主持公司,负责召开本月度的寿险同业交流会。同时,各寿险同业公司设置联络员一名,负责数据与信息的收集与整理,确保业务数据、经营信息交流渠道的畅通和信息的准确性。

第四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省协会寿险部负责考评跟踪每届同业交流会的效果,下达全年会议的计划,协调检查各公司会议筹备情况。每年年末对会议承办绩优的公司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五条 要求同业各公司应充分重视此项工作,指派一名副总经理,负责督促本公司积极参与同业交流会;积极筹备本公司负责主持的同业交流会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保证同业交流会的有效召开及相关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 同业各公司的相关部门指派一名部门长负责统筹管理同业交流会各个环节;确保会议质量;协调与会公司的需求,保证同业平台的搭建与完善。

第七条 同业各公司应固定安排一名工作人员为联络员,在指定具体工作人员时,应考虑该人员近期内不进行异动,如有异动需及时向吉林省保险行业协会寿险部反馈,并做好工作交接,确保此项工作的延续性。

第五章 细 则

第八条 会议形式:现场会议。

第九条 会议时间:每个自然月度的第8个工作日,具体日期由主持公司在前一月的25日下发通知(传真或者电子邮件),遇节假日顺延。

第十条 参会人员:邀请吉林保监局相关处室领导和省协会负责人列席参会。主持公司分管总经理或部门经理出席、各公司营销人员、企划人员(或市场调研人员)、专项议题涉及的有关岗位人员参会。

第十一条 交流内容: ①.数据交流(见附表)

②.各公司新开办险种或热销险种条款(1式10份)③.各公司近期经营动态及信息

④.行业内重大业务调整及热门议题专项研讨(由主持公司在会议通知里提前确定并告之与会人员)

⑤.各公司将研讨议题整理成书面材料上报协会寿险部(作为会议主持公司绩优评测的依据)

第十二条 会序:

①.(10’)主持公司领导讲话

②.(10’)交换近期新售险种条款及相关宣传资料 ③.(30’)核对数据并交换公司动态 ④.(10’)会间休息 ⑤.(60’)专项议题讨论

⑥.工作餐(地点、时间由主持公司确定)第十三条 主持公司会前准备: ①.前一月25日向各同业公司下发会议通知 ②.确定会议地点

③.确定会议中研讨的专项议题

④.提前汇总当月业务数据表,便于会中数据核对 ⑤.做好会务准备,安排工作用餐

第十四条 数据表交换时间:每月第6个工作日(节假日顺延)第十五条 联系方式:请各公司提供相关部门长及联络员的联

系方式,上报至省协会寿险部备案。

第十六条 会议纪要:主持公司在会议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将会议纪要、经核对后的数据交换表一同发送至各同业公司,并报送省协会寿险部备案。

第十七条 数据交换表(见附件)说明:附表一为累计数据;附表二至附表五为当月数据或信息;附表六为季度表格。

第十八条 备注:请各参会公司提前做好会议内容准备,数据表请自行打印,会议中交换资料请备1式10份。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吉林省保险行业协会寿险工作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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