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城区人民政府督查工作程序规定_区政府督查室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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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城区人民政府督查工作程序规定
2007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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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区委、区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及市、区政府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有效落实,根据《东城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市、区关于督查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政府督查工作是对应由区政府承担的重大决策和各阶段的重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完成情况进行年度督查考核。区政府及其各部门是抓落实的主体,对督查工作负有第一位的责任。
第三条
督查工作是区政府各部门的重要职责,是重要的领导环节和领导方法,是狠抓落实的重要渠道和手段。各级领导要切实负起督查工作责任,加大工作力度,提高工作实效。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四条
区政府督查工作的主要任务分决策督查和专项督查。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实施后,区长、分管副区长承担督查工作的领导责任,对分管部门的工作落实提出明确的工作标准和时限要求;分管部门的行政正职承担工作责任,负责各项工作的全面落实。
第五条
区政府督查室负责协助区政府领导抓好督查工作,提出明确的督查工作内容、标准、时限、要求;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就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建议并进行反馈。主要任务包括:
(一)决策督查:督促市、区政府折子、实事、重要工作及重点工程项目的落实;督促区政府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的落实。
(二)专项督查:督促市、区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交办事项的贯彻落实。
(三)参与对区政府工作部门工作目标的督查考核。
(四)完成区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区政府各部门是督查事项的具体落实单位。要设立督查主任,原则上由本部门办公室主任担任,主要任务是:
(一)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市、区政府决策、专项督查任务的督查与反馈。要主动开展日常性督查,随时发现问题,提出有效措施并及时反馈。
(二)负责做好本部门工作任务的督查。
第三章
基本工作程序
第七条
决策督查、专项督查要严格按照立项分解、交办、督查、审核与反馈、立卷归档的工作程序进行。
第八条
承办部门要认真按照督查要求落实办理,反馈报告要内容完整、事实清楚、数字准确、文字简练。
第九条
反馈报告要由部门行政正职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送。
第十条
要按照规定时限反馈。决策督查原则上每月督查一次,区政府领导提出要求的按领导要求督查。办理期限一般在7-10天。专项督查按照批示事项的难易程度和紧急程度确定办理期限,紧急事项为1-3天;非紧急事项一般为7天;一个季度或半年以上完成的,定期报工作进展情况。
第四章
主要督查方式
第十一条
网络督查。区政府督查室凡立项的决策、专项督查事项,均通过东城区网上办公系统开展督查。督查内容、督查方式、工作进展、报告反馈等督查工作都通过网上办公系统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现场督查。区政府督查室对重要督查事项或久拖不决的问题,要组织相关部门有针对性地开展实地调查研究,掌握真实、准确、详尽的情况,抓好督办并做好综合反馈。
第十三条
联合督查。区政府督查室对涉及重大决策、重要批示或需由多部门共同参与的督查项目,要组织几个部门一起,借助专业部门的能力和职能部门的力量及技术手段开展联合督查,协调工作,解决问题,并做好督查反馈工作。
第五章
督查工作要求
第十四条
区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督查工作,明确负责督查工作的科室和工作人员;领导要支持督查工作的开展,为督查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五条
区政府各部门要对承担的督查工作进行认真研究、落实,随时掌握工作进度,发现问题及时反馈。
第六章
督查考核工作
第十六条
区政府督查室要对各部门贯彻落实区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情况进行督查考核。
第十七条 督查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在领导重视、制度建设、责任到位、工作推进和落实程度等方面作出评估,为年终考核提供参考。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务督查工作程序的通知(滨政办发〔2008〕4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政务督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切实提高全市政府系统督查工作的效能效率,根据《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政务督查联动机制进一步加强政府督查工作的意见》(滨政发〔2008〕40号)精神,现就规范政务督查工作程序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政务督查工作内容
(一)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重大方针、政策、决策在我市的贯彻落实情况以及需要办理落实的事项。
(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年度重大决策和重点工作的督查落实。
(三)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年度《政府工作报告》中需要落实的事项。
(四)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需要办理落实的事项。
(五)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全体会议以及全市重要的综合性和专业性会议决策事项。
(六)市政府领导现场办公、工作调研、检查指导工作时提出的重点落实事项。
(七)上级和市领导对重要群众来信、来访、来电等重要批示的办理情况。
(八)省长信箱信件办理情况。
(九)市委、市政府及办公室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需要督查落实事项。
二、严格政务督查事项办理程序
(一)立项。
1.省政府办公厅交办的各类督办事项,由市政府督查室负责接收,并报市领导批示,按照批示要求立项办理。
2.市领导交办的督查事项,由市政府督查室直接立项并组织办理。3.以市政府督查组名义开展的全市性政务督查工作,由主办部门拟定详细的督查工作建议方案(包括督查内容、督查范围、督查方式、督查时间、人员组织、工作要求等内容),经市政府督查室审核,呈报有关领导审定批准后立项。
4.对于市政府召开的各类决策部署型会议和文件要求中需要督查的事项,按照会议和文件要求立项办理。
5.全市重点工作和《政府工作报告》任务分解的督查按照年度工作要求立项办理。
6.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督办工作按照交办工作要求立项办理。
督查事项立项时,原则上一事一件。未经领导批准的,不得自行立项督查。对内容比较复杂的督查事项,可先分解若干具体事项,然后再立项。督查事项立项后,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将有关事项进行登记立档。
(二)转办。
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各政务督查事项的转办。对省、市领导重要批示事项,按照领导批示要求,向承办单位下发《重要事项督查通知》(见附件1),对省政府办公厅交办的专项督查事项和市领导交办的专项督查事项,向承办单位下发《专项督查通知》(见附件2),对于紧急督查事项,向承办单位下发《紧急事项督查通知》(见附件3),其他事项可根据紧急程度、重要性等不同,通过电话通知、召开现场办公会等形式进行转办。
遇有特别重大事件发生或特别紧急情况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可向有关单位或部门派驻督查组,由督查组对其进行督促检查并向市政府写出督查报告。
转办工作中需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办理的,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由主办单位负责事项的落实和报告。
(三)承办。
各承办单位收到督查件后,要逐件登记,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审阅,确定专人负责,制订出办理计划;对重点、难点督查件,要召开领导班子会议专题研究,由主要负责同志亲自负责办理。
(四)办理。
各承办单位要高度重视立项督查事项的办理,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进一步细化目标要求,明确落实责任,确保将督查事项落到实处。同时,要加强与市政府督查室的沟通和联系,及时通报有关办理情况。
原则上每事项在通知下发后5日内要上报办理结果,各承办单位要写出书面报告。对省、市领导重要批示事项要按照规定格式(见附件4)写出书面上报材料;对省政府办公厅交办的专项督查事项和市领导交办的专项督查事项以及紧急督查事项要按照规定格式(见附件5)书面上报材料;原则上各书面上报材料不超过3000字。对于全市重点工作和《政府工作报告》任务分解的调度情况要分季度上报,确保下季度首月5日前将上季度进展情况上报,下年度1月10日前将上年度工作完成情况上报,上报材料要按照规定格式(见附件6),不超过200字。
各上报材料均要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加盖公章后,一式两份报市政府督查室。
(五)审核。
市政府督查室要认真审核办理报告是否符合办理要求,事实是否清楚,结论是否明确,处理是否得当,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各单位要对一些重要事项的办理结果,到现场进行考察验证。
凡不符合办理要求的事项,市政府督查室要退回承办单位重办、重报;连续2次被退回的,市政府督查室将专项报告市长和分管副市长,并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
(六)报告。
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各督查事项办理情况的上报。对市领导重要批示事项,通过《督查专报》及时向省市领导反馈办理情况;对全市重点工作和《政府工作报告》任务分解、重要会议、重要决策部署办理情况,通过《政务督查》及时向市领导反馈办理情况;对省专项督查件,由主管部门撰写办理情况报告,市政府督查室审核把关,按照文件签批程序经市长或分管副市长主审批后,按照相关要求报省政府办公厅。
(七)归档。
督查事项办结后,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将原始资料、承办单位的办理报告和向领导或上级反馈的办理情况整理装订,立卷归档,移交档案室,妥为保管。
三、强化对督查事项的跟踪检查
(一)市政府督查室要不定期对承办单位进行督办,并及时向市领导或上级部门汇报。督办时可采取明查暗访、召开会议、个别访谈、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
(二)通过电话、网络、派人和发《政务督查催办通知》(见附件7)等方式进行催办,如连续两次发出《督查事件催办通知》,承办单位仍不上报办理报告,市政府督查室将专项报告市政府领导,并在全市通报。
(三)由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督查件,主办单位应当积极做好协调工作,理顺与协办单位的关系;协办单位应当与主办单位密切配合。
(四)对确需市政府领导协调解决的重点、难点事项要及时报请领导协调解决,各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要事先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附件:1.《重要事项督查通知》(略)
2.《专项督查通知》(略)
3.《紧急事项督查通知》(略)
4.《关于省(市)领导第×××号批办件办理情况的报告》(略)
5.《关于×××督查事项办理情况的报告》(略)
6.《全市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调度表》(略)
7.《政务督查催办通知》(略)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七月三日
发布部门: 发布日期:2008年07月03日 实施日期:2008年07月03日(地方法规)绥阳县人民政府督查工作制度
为推动党和政府各项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确保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率和质量,促进政府督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定本制度。
一、督查原则
(一)依法督办原则。督查工作围绕县政府中心工作,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认真开展督查工作,做到令行禁止,坚决维护党和政府的权威性。
(二)分级负责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履行督查工作职责,做到逐级负责,分工协作,分级办理,凡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专题会议、县政府经济调度会议等列入督查的事项,要件件有结果,事事有反馈。
(三)实事求是原则。督查工作在深入实际,深入群众调查研究,掌握情况的基础上,全面、准确地了解督查事项的落实情况,客观、公正地反映存在的问题和差距,有喜报喜,有忧报忧,实事求是,防止以偏概全,杜绝弄虚作假。
(四)注重实效原则。把注重实效,强化落实作为督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贯穿于工作的全过程和各个方面。及时有效地解决问题,努力使督查事项落到实处。防止和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
二、督查内容
(一)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及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的贯彻落实;
(二)县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的贯彻落实;
(三)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经济调度会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
(四)上级领导和县委、县政府领导重要批示的贯彻落实;
(五)县政府及所属部门承担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的督查;
(六)经县政府领导批示的其他重要事项的落实。
三、督查方式
(一)领导督查与职能部门督查相结合。对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以及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根据工作需要,由县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或根据领导授权,县政府督查室组织力量开展督查;凡明确由部门或乡镇督查落实的事项,由部门或乡镇负责,按照有布置、有检查、有落实、有结果的要求,抓好督查落实。
(二)重点督查与一般督查相结合。督查工作对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主要预期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财源建设情况等进行重点督查外,还要充分发挥部门职责,对领导关注,群众关心的一些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难点、热点问题,开展经常性督查,及时了解和掌握工作进展情况,为县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三)政府督查与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督查相结合。承办督查事项的部门在对有关事项进行督查时,根据需要与可能,可邀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以增强督查工作的透明度和权威性。
(四)政务督查与行政效能监察相结合。监察部门要主动配合,积极参与政府督查工作,围绕优化发展环境,推动服务型政府建设,加大行政效能监察力度,切实解决一些机关和部门办事推诿扯皮、效率低下等问题。进一步加强对政府部门和公共服务部门服务承诺兑现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解决。
四、督查程序
(一)督查事项的提出。根据县政府会议、文件确定的重要事项和县政府领导批示,由县政府督查室发出《督查通知单》,明确承办单位及办理时限。
(二)督查事项的办理。承办督查事项的乡镇和部门在接到督查任务后,必须在要求时限内完成承办任务。在要求时限内未办结的,要向县政府督查室说明原因和下一步办理的意见,如遇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要及时报请县政府分管领导协调;仍然解决不了的重大事项,及时提交县政府专题会议协调。
(三)督查事项的催办。督查事项下达后,县政府督查室要及时跟踪了解办理情况,采取电话催报、逐件催办、实地督办、暗访核查等形式适时进行催办,以确保工作进度和质量。对一些重要的督查事项,县政府督查室应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深入一线进行调查,准确掌握情况。
(四)督查事项的反馈。为使督查工作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按照“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的工作标准,承办单位要严格按照督查要求,按时反馈督查情况,办理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送县政府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对反馈情况要进梳理汇总,编写《督查专报》及时向县政府领导报告办理结果。并及时做好汇总、归档工作。同时,县政府督查室对所督办的事项,每季度要进行一次总结,形成《督查通报》送有关领导,并通报各部门。
五、办理时限
县政府办公室(含督查室)督办件,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情况向交办领导反馈;转交乡镇或部门的督办件,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情况向交办领导反馈;由乡镇和部门协办的督办件,一般应在25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情况向交办领导反馈。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结时限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责任追究
(一)县政府办公室是县政府督查工作的主管部门,按照县政府领导的要求,负责对全县政务督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具体工作由县政府督查室承担。
(二)各乡镇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部门政务督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政务督查工作负总责。
(三)对交办事项抓得不紧,工作不力,敷衍应付,没有按规定时限、质量完成督查任务或第一次督查后,未按时限要求办理的,在《督查专报》上进行通报批评;通报批评后仍未办理的,对单位负责人进行效能告诫。
(四)对交办事项互相推诿、严重失职或拒绝不办、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按有关程序追究其责任。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OO七年三月二十六日[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