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稿)重庆邮电大学研究生奖助管理办法(试行)_重庆邮电大学控制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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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邮电大学研究生奖助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财教〔2013〕219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财教〔2013〕220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奖助工作的通知》(财教〔2013〕221号)以及《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教财〔201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建立健全以财政投入为主,学校、社会企业、导师等多渠道筹集经费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进一步明确学校、导师和研究生在研究生教育中的责、权、利,完善激励机制,促进研究生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在职研究生除外)。
第二章 奖助类别和设置原则
第四条 研究生奖助体系包括研究生助学体系和研究生奖励体系两个部分。其中研究生助学体系由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博士研究生科研津贴、硕士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津贴、研究生实习津贴、研究生助学贷款和研究生特殊困难补助等助学金组成;研究生奖励体系由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各类社会奖学金、吸引优秀生源奖励和其他优秀学生奖励等奖励组成。
第五条 研究生助学金设置的目的是为了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原则上为宽覆盖。研究生奖学金设置的目的是用于表彰品学兼优的全日制研究生,鼓励研究生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原则上为有限覆盖。
第六条 为体现研究生奖助学金设置的“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学校统筹下拨学术型研究生和全日制专业学位两个类别的各类奖助学金名额。
第七条 为实现财政投入在我校研究生教育中效益最大化,以及更多更好地 吸引社会资本的投入,研究生奖学金的设置遵循以下原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均属财政投入,申请人的所有参评成果不重复;各类社会奖学金属社会资本投入,学校按照企业要求组织遴选。
第三章 研究生助学金
第八条 研究生助学金申请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第九条 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研究生助学金申请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二)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三)超过标准在校学习年限和学制者。第十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学校根据国家政策设立国家助学金,用于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
(一)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10000元/生.学年;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6000元/生.学年。按每学年10个月发放。
(二)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
(三)各学院每学期根据实际在校研究生情况上报发放国家助学金的学生人数及名单,研究生院审核后报财务处。新生的助学金在学籍审核完成后开始发放。
第十一条 博士研究生科研津贴
博士研究生科研津贴由学校和导师共同出资设立,用于支持博士研究生从事科学研究。在完成科研任务并考核合格的情况下,博士研究生科研津贴不低于30000元/生.学年,其中学校资助20000元/生.学年,导师资助不低于10000元/生.学年,按每学年10个月发放。
第十二条 硕士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津贴
为调动硕士研究生参与科学研究、教学实践及管理工作的积极性,加强能力训练和培养,学校设立教学助理(简称助教)、研究助理(简称助研)、管理助 理(简称助管)、学生辅导员岗位(以上合并简称“三助一辅”岗位)津贴。
(一)硕士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津贴学校出资设立,其岗位设置由研究生院会同相关学院统筹安排。完成规定岗位职责的研究生可获得相应的岗位津贴,对于超出基本工作量的部分,各聘用单位可酌情增发一定补贴。“三助一辅”岗位津贴基本标准为300元/生.月,按每年10个月发放。
(二)硕士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的评聘及考核,根据《重庆邮电大学硕士研究生“三助一辅”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研究生实习津贴
研究生实习津贴由学校出资设立,用于支持研究生积极投身社会实践、专业实习等。具体标准按照《重庆邮电大学研究生外出实习管理及资助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金融机构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信用助学贷款,帮助解决其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照学生申办地点及工作流程不同,国家助学贷款分为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两种模式。
(一)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在新学年开学后通过学校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贷款金额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生.学年;
(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在新学期开始前,向家庭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有的地区直接到相关金融机构申请)。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学生提交的申请进行资格初审,金融机构负责最终审批并发放贷款。贷款金额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生.学年。
第十五条 研究生临时困难补助
研究生临时困难补助由学校出资设立,用于资助突遭自然灾害、重大疾病、家庭经济困难等意外情况的研究生,按照其实际情况予以一定临时困难补助。
第四章 研究生奖学金
第十六条 研究生奖学金申请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积极参加科学研究、专业或社会实践;
(五)尊敬师长、团结同学、道德品质优良,积极参加各项校园文化活动。第十七条 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奖学金申请资格:
(一)上一年度受到校级党、团或行政处分者;
(二)学术研究中有学术不端行为者;
(三)有课程不及格者(重修通过视为及格);
(四)经学校批准休学,复学不满1年者;
(五)超出标准在校学习年限和学制者;
(六)延迟毕业的研究生,在延长期内者;
(七)其他有损学校声誉行为者。第十八条 国家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是国家面向全日制研究生设立的最高荣誉奖项,用于奖励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科学研究成果显著、发展潜力突出的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奖励标准为30000元/生.学年,硕士研究生奖励标准为20000元/生.学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定1次,名额以当年财政部、教育部下达情况为准。
第十九条 学业奖学金
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业优秀的研究生。
(一)等级及标准
1.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等奖:12000元/生.学年,占硕士研究生人数的10%;二等奖:8000元/生.学年,占硕士研究生人数的20%;三等奖:4000元/生.学年,占硕士研究生人数的40%。
2.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等奖:20000元/生.学年,占博士研究生人数的70%;二等奖:12000元/生.学年,占博士研究生人数的30%。
(二)各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综合评定原则:
1.研究生第一学年学业奖学金等级根据其入学考试成绩、第一志愿报考等情况予以综合评定;
2.研究生第二、三学年的学业奖学金参照研究生的学术专业表现和社会活动两方面综合评定:学术专业表现包括课程成绩、科学研究、专业活动(指国家要求的专业学位获得者需要从事的职业资格认证、项目实习实践等专业活动,非一般性社会活动);社会活动包括研究生参加学生组织、参与校院及班级活动、志愿服务等。其中学术专业成绩不低于总成绩的85%,社会活动成绩不超过总成绩的15%。
(三)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学年评定1次。一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于录取结束后评定;二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于9月评定;三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于3月评定。
第二十条 各学院根据学校的基本要求,结合本学院及团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学业奖学金综合评定细则,并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和原则:
(一)满足国家、重庆市和学校相关政策的要求和工作思路,符合本学院各学位授权点培养人才的定位和目标需要,满足相关学科的发展需求;
(二)参评国家奖学金者至少有1项标志性成果;
(三)以人才培养为中心,指标体系设计科学合理:体现各学位授权点特点,支持共性和特性;满足合格人才培养要求,具有明确导向性,鼓励和奖励优秀创新人才;适合学术型、专业型等研究生的分类培养和发展;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相结合,可量化部分采用积分等形式;质量重于数量,鼓励高质量成果,成果不重复奖励;易于操作,程序简化,具有较强的操作性,不增加申请人负担。
第二十一条 社会奖学金
社会奖学金由企业或个人捐助,用途、额度和评审按照设奖协议执行。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和社会奖学金可以兼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申报时的所有成果不能重复使用;多名研究生共享的成果,由学院确定其分配方法;社会奖学金每人当年限报1项。
第二十三条 吸引优秀生源奖励
吸引优秀生源奖励包括减免优秀生源学生的学费、吸引优秀生源专项奖励等。每届研究生按入学当年的具体招生政策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其他优秀学生奖励
(一)优秀学位论文奖励:奖励校级优秀学位论文作者。每年6月份评选一次,其中硕士1000元/生;博士2000元/生。
(二)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优秀毕业研究生、百佳先进个人、研究生优秀团队等其他奖励:按《重庆邮电大学研究生评优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研究生奖助评审组织
第二十五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组成的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学校各类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审定各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细则;审定年度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方案;审定年度学业奖学金拨款及名额分配方案;监督国家助学金、“三助一辅”岗位津贴的预算和发放;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工作组,负责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的日常事务。工作组成员包括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分管领导、教育管理、培养及学位、专业学位等办公室负责人。
第二十七条 学院成立研究生奖助工作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分管研究生管理、培养工作的院领导、导师代表、学术委员会委员代表、研究生管理人员代表及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负责制定本学院研究生奖助工作实施细则,统筹安排学院内各年级、各类别研究生奖助学金人数,组织本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的初步评审工作。
第二十八条 各学院研究生奖助工作评审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负责学院的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的日常事务。工作组成员包括学院研究生管理、培养工作的分管领导、研究生辅导员和研究生秘书。
第六章 评审程序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本人向本学院研究生奖助工作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相关审批表,提交相关佐证材料。
第三十条 各学院研究生奖助工作评审委员会采用“申报制”或“答辩制”等方式进行评审。评审推荐名单应在本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相关材料提交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三十一条 对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本单位研究生奖助工作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院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奖助工 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各学院制定的奖助学金实施细则需公示无异议、报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方法自下文起执行。除特别说明的年级及学年外,原《重庆邮电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实施办法(试行)》、《重庆邮电大学研究生科技创新成果奖励办法(试行)》等办法不再适用。相关新旧办法过渡期间处理如下:
1.2012级、2013级硕士研究生按原《重庆邮电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实施办法(试行)》、《重庆邮电大学研究生科技创新成果奖励办法(试行)》办法执行。这两个办法在2013级硕士研究生评定完毕后废除。
2.2014级研究生自2015年9月1日(入学第二年)起实施本办法。其中,2014级博士研究生入学第一年的奖助按入学当年的招生政策执行。
3.2015级研究生(包括硕士和博士)第一学年的学业奖学金由学校统一评定。
第三十四条 博士研究生因公出国并获得国家或学校专项资助,学校在其出国期间不再发放博士研究生科研津贴,且回国后也不补发。
第三十五条 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在职博士研究生参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奖助学金体系如下:
1.博士研究生科研津贴:在完成科研任务并考核合格的情况下,博士研究生科研津贴不低于20000元/生.学年,其中学校资助10000元/生.学年,导师资助不低于10000元/生.学年,按每学年10个月发放。
2.优秀学位论文奖励,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优秀毕业研究生、百佳先进个人、研究生优秀团队等优秀学生奖励:按《重庆邮电大学研究生评优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