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中层后备干部管理办法_公司中层干部管理办法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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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中层管理岗位后备人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设一支具有科学发展本领和较高经营管理水平及推动改革创新能力、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的高素质中层管理岗位后备人才队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工作暂行规定》、《关于加强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培养和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的通知》和《集团公司子集团、直管单位后备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的相关精神,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层后备管理人才工作的原则

(一)坚持党管干部,民主集中的原则;

(二)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

(三)坚持科学规划,备用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群众公认,任人唯贤的原则;

(五)坚持平等公开,好中选优的原则;

(六)坚持注重实绩,培养提高的原则;

(七)坚持优进绌退,动态管理的原则;

(八)坚持服务大局,调配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中层管理岗位后备人才工作由公司党委统一领导,公司董事会提名考核委员会会同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中层管理岗位后备人才的培养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司总经理及经营班子按照管理程序,以参加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的方式,参与对中层管理岗位后备人才的评价评议,参与中层后备管理人才的培养与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司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中层后备管理人才的廉洁自律情况作出说明,并对中层后备管理人才工作进行监督。

第六条 公司各单位、各党支部(党总支)按管理程序参与中层管理人员的推荐与日常的培养。

第三章 条件与资格

第七条 中层管理岗位后备人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能刻苦学习和自觉遵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熟悉和掌握相关的管理规范,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

(二)忠诚兵器事业,忠诚公司发展,对兵器事业和公司发展愿景具有高度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对公司改革发展具有共同的价值观和理想追求,诚实守信、爱岗敬业、公道正派、廉洁从业。

(三)具有扎实的业务知识和理论功底,熟悉和掌握相关专业、领域的规范管理要求和业务发展趋势,善于跟踪市场的变化、发展的需求、理论的创新,市场运作能力和创新实践能力较强。

(四)具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具有一定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善于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执行能力较强。

(五)具有良好的群众基础,善于与他人团结共事,发挥团队的作用,得到干部员工的认可。

(六)具有较好的身心素质,谦虚谨慎,平和理智,积极乐观,努力进取,不怕困难。身体健康。

第八条 中层正职岗位后备人才的资格

(一)具有两年以上中层副职岗位工作经历。

(二)原则上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三)原则上应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四)熟悉相关单位的基本情况,具有较强的专业业务能力,全面熟悉部门的各项业务流程和要求,能有效应对和处置出现的突发事件,在履职中有创新发展的业绩,群众认可度较高。在历年的民主测评、横向互评、中层互评中,称职(含以上格次)率为80%以上。

(五)党支部(党总支)书记、党委工作部门的后备人才还应符合《中国共产党党章》规定的基层党组织负责人的条件和资格;工会

副主席后备人才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规定的工会组织负责人的条件和资格。

第九条 中层岗位副职后备人才应具备的资格

(一)具有三年以上工作经历。

(二)原则上应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

(三)原则上应具备助理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四)熟悉本单位的基本情况,具有较强的专业业务能力,熟悉单位的各项主要业务流程和要求,参与单位内部管理或在应对处置突发事件有突出表现,在履职中有创新发展的业绩,群众认可度较高。

(五)党委工作部门的中层副职岗位后备人才还应符合《中国共产党党章》规定的党的基层组织负责人的条件和资格。

第四章 数量与结构

第十条

配比要求

(一)中层正职岗位后备人才按照公司定岗定编中岗位职数1∶2的比例选拔和培养。

(二)中层副职岗位后备人才按照公司定岗定编中岗位职数1∶1的比例选拔和培养。

第十一条 结构要求

(一)中层岗位后备人才队伍要形成合理的年龄结构。中层正职岗位后备人才年龄应在30-40岁之间,35岁以下人员占一定比例;中层副职岗位后备管理人才年龄应在28-35岁为主体,30岁以下人员占一定比例。

(二)中层岗位后备人才队伍要形成合理的学历结构。中层管理岗位后备人才应以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为主,硕士研究生学历的要占一定比例,公司研发与工艺等技术部门中层管理岗位一般应有硕士研究生学历。

(三)中层管理岗位后备人才队伍要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中层管理岗位后备人才中,经营计划、科技研发、生产制造、质量安全、军民品市场、财务金融、人力资源、党群工作等领域人员比例应适应公司现状与战略发展要求。既懂得专业技术,又熟悉经营管理的复合型人才应占一定比例。

(四)中层管理岗位后备人才队伍要形成合理的禀赋结构。后备人才队伍在气质、性格等方面,要按照有利于形成整体合力和优化功能的原则进行配备。

(五)中层管理岗位后备人才队伍中要有一定比例的女性人员,原则上不低于1/5。

第四章 选拔与确定

第十二条 选拔中层管理岗后备人才必须按照规定的条件和资格严格把关,特别要把好政治素质关。要全面考察推荐人选的政治素质、职业素养、履职能力、工作业绩和身心素质等,特别要注重考察工作业绩和发展潜力,考察其在重大突发事件、急难险重任务中的表现,注意了解其所熟悉的专业领域和主要特长。

第十三条 中层管理岗位后备人才的选拔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提名考核委员会会同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公司党委、董事会、总经理关于中层管理岗位后备人才工作的统一要求,制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二)通过民主推荐、组织推荐等方式,公司董事会提名考核委员会确定考察对象初步人选,报公司党委,公司党委召开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三)公司董事会提名考核委员会由会同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纪检部门等组成考察组,通过民主测评与推荐、个别谈话、业绩评价、综合素质测评等方式对考察对象德、能、勤、绩、廉等情况进行全面考察,并形成考察报告。

(四)公司董事会提名考核委员会根据考察结果研究提出中层管理岗位后备人才推荐名单,报公司党委,公司党委组织召开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研究确定后备人才名单。

(五)公司董事会提名考核委员会同组织部门、人力资源部门完

善中层管理岗位后备人才的管理资料,制订培养与使用计划方案。

第十三条

民主推荐分为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

(一)会议推荐可结合中层管理人员综合考评工作进行。1.一般情况下,参加会议投票推荐的人员范围为:本单位中层管理人员,行政关系在本单位的党支部委员及党小组长、分工会主席,及员工代表、两级带头人、班组长、室主任。

2.根据工作需要,可在中层管理人员综合考评时,由中层管理人员、分工会主席、带头人中进行会议推荐。

3.参加会议推荐的人数不应少于部门总人数的20%,部门人数少于20人的,可全体参加会议推荐。总人数控制在20人左右为宜。

(二)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范围,为一般情况下参加会议推荐的人员范围。根据工作需要可根据工作方案适当增加相关人员参加。

(三)根据实际需要,经公司党委同意,可以在原有会议推荐范围内进行二次会议推荐。

第十四条 选拔中层管理岗位后备人才一般结合中层管理人员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等工作一并进行,也可以在中层管理人员年度综合考核评价完成后单独进行。因特殊需要,可由公司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研究后,按具体要求进行。

第十五条 考察中,公司纪检监察部门应提供考察对象廉洁自律的评价意见。

第十六条 在考察期间,公司提名委员会或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受到对考察对象的举报等,应及时沟通、协调处理。对情况比较复杂,一时无法核实清楚的,暂不列为后备人选。

第十七条 公司在对中层管理人员进行考察考核过程中发现的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符合后备人才条件和资格的优秀人才,也可直接经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讨论研究确定纳入后备人才进行培养和管理。

第五章 培养与锻炼

第十八条 中层管理岗位后备人才选定以后,公司组织部门、人力资源部门和各党支部(党总支)、各单位要围绕公司发展战略和事业

发展、管理实际的需要,并结合后备人才个人的发展潜力、熟悉领域及个性特点,确定培养方向,制定培养计划,落实培养措施,提高培养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十九条 培养中层管理岗位后备人才要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加强政治理论与政策法规、业务知识与业务技能的培训和实践锻炼,全面提高后备人才的思想素质、业务素质和身心素质。

第二十条 政治理论与政策法规培训重点是要使后备人才在政治上保持清醒坚定,在重大问题上分得清是非,在关键时刻经得起考验。培训的重点包括:

(一)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后备人才的思想素质和理论素养。

(二)进步的人生哲学(以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为主,借鉴古今中外先进思想)方面的培训,增强后备人才的工作动力,提高后备人才的思辨能力。

(三)集团公司新时期企业文化、核心理念方面的培训,强化后备人才对集团公司的认同感和归属感,树立为集团公司建设有国际竞争力大公司和高科技现代化兵器工业不懈奋斗的理想信念。

第二十一条 业务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重点是要提高中层管理岗位后备人才的理论素养和实际工作能力,提高后备人才的创新、创效能力,使他们能够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正确业绩观的要求,创造出经得起实践、历史和市场检验的工作业绩。培训的重点包括:

(一)管理理论培训。包括:战略与投资管理、财务与成本管理、资本与市场运作、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组织与运营管理、质量体系建设与质量管理、监督与审计管理、政策法规知识等企业管理学方面的知识。

(二)实战技能培训。主要包括:参与专项问题分析、专题案例分析、专题工作研讨等,其中,对党群中层岗位和党支部书记后备人才重点进行新形势下思想政治工作、企业文化建设等方面的技能培训。

(三)传帮带培训。主要包括:公司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对中层正职岗位后备人才的培养培训,分管领导和中层管理人员对中层管理

岗位副职后备人才的培养培训。

第二十二条 中层管理岗位后备人才的培训以公司自主培训为主,综合运用讲授式、研究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提高培训质量;公司将有计划地选送部分优秀后备人才参加集团公司组织培训和专门外送培训学习。中层管理岗位后备人才,应善于学习和跟踪相关专业领域最新科学技术发展的前沿知识,正确把握科技、技能发展趋势,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各种形式的自主选学,如兵器进修大学、专业职称考试等。

第二十三条 加大后备人才实践锻炼的工作力度。凡列为中层正职岗位后备人才的,都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岗位轮换任职。第二十四条 公司将积极创造条件,安排好中层管理岗位后备人才的实践锻炼。

(一)对已经过多岗位锻炼、工作经历较为丰富的后备人才,主要采取现岗位锻炼的方式,明确目标任务,从严要求和从严管理。

(二)对工作经历相对单一的后备人才,要有步骤地进行岗位轮换,增加多岗位工作经验。

(三)对缺乏科研、生产、经营一线工作经历的后备人才,要有意识地安排到基层或科研生产一线,参与到具体的科研生产工作中进行锻炼。

(四)对缺乏重要岗位锻炼、独立承担任务能力不足的后备人才,要有意识地安排他们承担急、难、险、重任务进行锻炼,特别是安排参与突发事件的处置等工作。

(五)对不熟悉思想政治工作的后备人才,可通过规定程序担任支部委员参与支部工作,在遇有员工思想不稳定时,安排其参与做员工的思想工作,提高以先进理论教育人、结合实际说服人的能力。

第二十五条 建立中层管理岗位后备人才实践锻炼业绩考核与记录制度。对中层正职后备人才通过年度综合考核评价写入个人档案。对中层副职后备人才也应按年度进行考察,建立中层副职后备人才考察档案。对到集团公司交流或挂职锻炼的后备人才,公司组织部门要主动与集团公司有关部门联系,掌握后备人才的表现与业绩。考察考核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依据。

第六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六条 建立和完善后备人才定期分析、跟踪考察、定期谈话、动态管理和信息管理等制度,形成后备人才管理的良性机制。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考核委员会会同组织部门和人力资源部管理部门要结合对中层管理人员的年度综合考评和平常了解等,加强对后备人才思想素质、业务能力和身心素质等方面的考察,随时掌握后备人才的综合表现。定期组织对后备人才队伍的配比结构、成熟程度、素质状况、培养效果以及与培养目标之间的差距等情况进行分析,提出加强和改进后备人才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 公司党政主要领导、公司董事会提名考核委员会负责人每年至少与中层管理岗位后备人才谈话1次,公司分管领导每年至少与中层管理岗位后备人才谈话2次,帮助他们总结经验,发扬成绩,克服不足,对出现的不良苗头,及时提醒,防微杜渐,帮助他们健康成长。公司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要结合中层管理人员的考评和公司内部一系列重点、难点问题和突发性事件,建立后备人才谈话、联系制度,了解学习工作情况、了解其分析判断能力。各支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关心中层副职岗位后备人才的学习生活,了解和掌握各方面的具体情况,遇有特别情况,应向公司组织部门、人力资源部门及时反映。

第二十九条 公司每年进行一次后备人才的集中调整和补充,并保持相对稳定。调整和补充工作要与中层管理人员调整工作结合起来,并严格按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三十条 对中层管理岗位后备人才实行分级分层管理。公司对中层管理岗位后备人才,根据岗位不同建立Z1、Z2两级后备人才库,每一级人才库又根据成熟程度,分别建立三个层次。其中:Z1级人才库为中层正职后备人才库;Z2级人才库为中层副职后备人才库。三个层次中,第一层为条件比较成熟、近期可以提拔使用的;第二层为有较大发展潜力,需要进一步培养锻炼的;第三个层为列入考察名单、未列入后备人才,需要进一步考察了解的。对两级三层后备人才分别

代号为Z11、Z12、Z13和Z21、Z22、Z23,并注明相对应的岗位。

第三十一条 中层管理岗位后备人才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调整出后备人才队伍:

(一)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洁自律等方面出现问题;

(二)玩忽职守、不负责任,给单位造成较大损失或不良影响,被问责或受到行政处分的;

(三)工作打不开局面、发展潜力不大;

(四)作风不实、威信不高、群众意见大,考核不称职;

(五)不服从组织调配,不愿到条件艰苦、情况复杂的岗位进行锻炼;

(六)由于健康原因,不能担负繁重工作任务;

(七)年龄偏大;

(八)已进入相应岗位或超越公司管理权限;

(九)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后备人才。

第三十二条 中层管理岗位后备人才因工作需要在兵器系统内调动,公司组织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应向调任单位转交后备人才的相关档案资料。

第三十三条 中层管理岗位后备人才调整,由公司提名考核委员会会同公司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提出方案,并说明理由,由公司党委组织讨论研究后确定。

第三十四条 组织部门建立中层管理岗位后备人才档案。后备人才档案主要内容包括:后备人才推荐表、民主推荐情况、考核考察情况、参加培训和实践锻炼情况、奖惩情况等。

第七章 任用与竞聘

第三十五条 公司新提拔任用中层管理人员,应优先从后备人才中选拔。任用的权限、程序和要求,按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管理办法》进行。

第三十六条 对德才兼备、业绩突出、群众公认、条件比较成熟的后备人才,根据工作需要,应及时提拔,大胆使用;对关键时刻积

极主动服从组织安排、替组织分忧,且取得一定业绩,应根据需要及时提拔使用;对条件成熟,但因岗位或职数等限制不能及时提拔任用的,可优先参与到集团总部的交流。

第三十七条 提拔任用中层管理岗位正职人员,有两个以上中层副职岗位上轮岗锻炼的后备人才应优先考虑;提拔任用中层管理岗位副职人员,被评为优秀员工、优秀党员的后备人才应优先考虑;提拔任用党群负责人,应具有生产经营或技术管理等岗位锻炼的经历,从事过基层支部工作的后备人才应优先考虑。

第三十八条 对下一级后备人才成长不能有效教育培养,或打击、压制后备人才的上一级后备人才,情节轻微的,公司党政主要负责人或提名考核委员会负责人应及时与其谈话,进行批评教育,改正过错,纠正错误;情节严重的,不得提拔任用,甚至免职。

第八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九条 中层管理岗位后备人才工作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既要尊重民意,又要了解实情,不能简单以票取人;

(二)要实事求是,做到宁缺毋滥,不搞降格以求;

(三)公正客观进行考察评价,不感情用事,不以个人好恶和个人关系亲疏选人;

(四)要坚持标准,不搞迁就照顾,更不能把政治思想素质不高或有明显瑕疵的人选进来;

(五)要结合近期使用和中长期培养,注重后备人才的结构配比,做到年龄、经历、专业、禀赋等与现职中层管理人员的衔接与互补,为今后的中层管理人员配备作充分准备;

(六)对综合素质、民意基础好的人选,但由于年龄和结构等原因未列入后备人才的,也要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在使用时须通盘考虑。

第四十条 坚决防止和反对后备人才工作的不正之风,中层管理岗位后备人才工作必须严格遵守下列纪律:

(一)推荐后备人才必须经过规定的程序,必须严格掌握条件和职数,坚决防止和杜绝“跑官要官”、暗箱操作。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防止“个人说了算”等不良现象,不准以其他任何形式,代替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集体讨论决定中层管理岗位后备人才和干部任免;

(三)不准在民主推荐中“拉票”,搞小团体,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

(四)不准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中层管理岗位后备人才的情况及后备人才有关考察材料;

(五)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

(六)不准在工作中埋没、打击和压制后备人才。

第四十一条 公司党委及组织部门、人力资源部门对中层管理岗位后备人才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管理权限受理有关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公司监事会、纪委对后备人才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建立后备人才工作沟通机制,公司提名考核委员会及组织部门、人力资源部门应加强与审计、纪检部门的工作联系,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三条 实行后备人才工作监督责任制。凡本单位、本党支部(党总支)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及各单位、各党支部(党总支)必须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党员、群众对各单位、党支部(党总支)在中层管理岗位后备人才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公司党委、董事会、经理层或组织部门、人力资源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申诉,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核实处理。对公司违反党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应向公司党委及时反映,在公司不受理或不解决的情况下,可向上级党组织或其组织人事部门举报、申诉。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提名考核委员会及组织部门负责解

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与上级有关现行规定相冲突,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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