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汇区教育局关于社会力量办学问题的若干意见_上海市徐汇区教育局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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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教育局

徐教成〔2003〕6号

徐汇区教育局关于

社会力量办学若干问题的意见

近年来,徐汇区社会力量办学发展迅速,目前我区已有各类非学历办学机构130多所。这些院校为徐汇经济发展,为徐汇科教文化事业作出了很大的贡献。为了使我区的社会力量办学能遵循依法办学的原则,更加规范、健康地发展,现就社会力量办学的有关事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院校的试办转正

凡申请社会力量办学获批准后,先试办一年。试办期满,举办者、学校可向教育局提出转正申请,经徐汇教育评估事务所对试办期工作评估,并报教育局审核。若试办单位具备转正条件,则转为正式办学。若不具备转正条件,试办单位应书面申请延长试办期,最多延长一年。若延长试办期满仍不具备转正条件,则自动注销办学资格,并由试办单位负责处理善后事 —1—

宜。学院的转正还须报市教委审批。

二、关于在本区另设办学教学点

本区社会力量办学单位,原则上只能在申请表内注明的办学地点开展教学活动。若办学地点有变动或需增设教学点,须报区教育局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自行设立其他教学点。

三、关于新设专业审批

各社会力量办学单位若需开设新专业,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区教育局提出申请,经区教育评估事务所评估,区教育局批准,方可进行新专业招生及教学活动。

四、关于各院校与具有学历教育资质的院校合作办学社会力量办学单位必须立足自身,开展各类非学历教育活动。凡与具有学历教育资质的院校开展联合办学或设立教学点,必须遵守有关法规并办理审批手续。不得不按规定办理手续,擅自联合办学或设立教学点。

五、关于院校变更

社会力量办学单位若需变更学校举办者、法人、校长、地址等,应在一个月内持有关证明,(如董事会决议,法人、校长资质,审计报告,租赁合同等)报教育局、民政局办理变更手续,更换许可证。

六、关于证书公示制度

—2—

各社会力量办学单位,必须在院校内显著位置公示四证,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收费许可证、注册税务登记证。

七、关于将有关规章制度向学生公示

各社会力量办学单位,必须公布与学生切身利益有关的各项规章制度。目前必须公布的有:报名须知、退费制度、收费标准、有关学生管理制度以及其他必须公示的项目。

徐汇区教育局

二○○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社会力量办学意见徐汇区教育局办公室2003年4月22日印发—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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