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供销合作社_中国供销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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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供销合作社
关于对牟崇坚等同志信访事项的答复
牟崇坚等同志:
你们给中央巡视组的信访件已由自治区信访局转交我社办理。经调查核实,现对你们材料中反映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广西区供销储运公司减少租金及贱卖资产问题。
经了解,在1995年至1996年期间,广西区供销储运公司以公司的经营场地对外招租开发。1996年7月,该公司与北大物资机电市场签订租赁协议,租金为220/年。由于受国家宏观调控的影响,市场不好,加上投入过大,市场有一定的建设期,该公司与北大物资市场协商后于2000年8月,南宁市政府实行“136” 工程,扩建大学东路,拆除了公司租赁给物资机电市场的临街商用大楼(五层共2177.5平方米),承租方随即提出要求减少租金。2012年7月,双方在原合同的基础上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约定从2010年8月起每年租金200万元,2012年后租金按3%递增。
另据了解,广西区供销储运公司在1994年前是以公路运输为主营,后因运输市场竟争激烈,亏损严重,公司遂将车辆、汽 1 车配件,修理设施卖掉。
二、关于广西区果品公司贱卖沙井批发市场问题。
据了解,广西区果品公司在沙井有两块资产,一是果菜批发市场,二是南菜北运站即仓库。因未能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巨额债务,该公司果菜批发市场在2003年被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拍卖。上述资产均是法院通过执行程序处置,区供销社无权干涉。在相关程序中,区供销社已尽了最大的努力去维护职工和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存在区供销社和公司贱卖沙井批发市场、仓库的情况。
三、关于广西振合供销投资公司贱卖南宁石乳花荼厂问题。
经查南宁花荼厂全称广西土产公司南宁花荼厂,原系区土产公司直属管理的一个二层机构。1998年,经区联社同意,南宁花荼厂改制为广西石乳荼业有限公司,土地随后也变性过户至该公司名下。故后来公司售卖土地系公司自主安排,不存在广西振合投资公司贱卖的问题。
四、关于区供销社低价租赁土产公司仓库问题。
经查,土产公司仓库于2007年被广西振合供销投资公司通过拍卖方式买下,2009年仓库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过户至广西振合供销投资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权和房产所有权已属于广西振合投资公司。在过户给广西振合投资公司之前是由盛业公司经营租赁经营,盛业公司经营期间,最高的个别年份营业收入约200万元,较差年份不足60万元。2011年,鉴于仓库老化、仓储货源萎缩、经营收入减少,盛业公司财务困难(发不出工资)、周边土地开发等实际,区供销社和振合公司在妥善处理涉及盛业有关问题的基础上,将仓库整体租赁给广西一周厨品贸易有限公司使用。租期17年,第一年、第二年租金200万元,以后年租金以前一年为基数,按增长4.5%的比例计算确定。租金的约定主要考虑如下因素:近年仓储收入、当时南宁同类用地及周边土地使用费、预计物价指数、补偿盛业公司的支出等。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方负有合理使用及维护租赁物的责任。你们所反映的区供销社低价租赁土产公司仓库问题与事实不符。
五、关于一周厨品毁10栋仓库问题。
经核实,广西振合供销投资有限公司与广西一周厨品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书》第十条款约定“在租赁期限内,乙方如须对租赁物进行装修、改建、事先向甲方交装修、改建设计方案,并经甲方同意。否则,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并赔偿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承租沙井仓库期间,一周厨品根据“抗震鉴定评估报告”,于2011年4月来函,要求对部分危房进行加固、修缮和拆除,广西振合供销投资公司于2011年4月10日复函,明确:(1)如经具有资质的机构认定沙井仓库内的2、4、6、10、11号仓库确为危房的,同意拆除这些建筑物。但在拆除上述建筑物前,应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办理合法拆除手续。(2)一周厨品拆除上述建筑物后,应本着拆除回建的原则,按基建程序依法依规办理回建手续,回建的一切费用由一周厨品公司承担。(3)在租赁合同提前终止或租赁合同期满后交还租赁物时,将回建的建筑面积相当、库容相当的建筑物无偿交还振合公司,归振合公司所有。
根据《租赁合同书》约定:“租赁期满后,租赁物范围内所有原有的建筑物、原有的其他构筑物性命及乙方在原有的建筑物、原有的其他构筑物上面增建、装修的附加物无偿归还甲方所有”。因此,一周厨品加固、修缮和拆除重建符合合同约定,如一周厨品对拆除危房不建,广西振合供销投资公司将按照合同给定依法追究其责任。
六、关于强迫、欺骗你们下岗买断工龄问题。经查,你们原系广西区供销储运公司职工,于2003年储运公司实施深化企业改革期间与公司通过协议解除劳动合同。2010年8、9月期间你们到区社信访,认为系公司强迫欺骗买断工龄,要求认定储运公司与你们解除劳动合同无效、恢复你们的劳动关系。我社于2011年7月14日作出《关于牟崇坚等同志反映问题的答复意见》。此后,你们于2012年7月以各自名义向南宁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促裁。南宁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10月16日分别作出裁决,驳回你们的仲裁要求。2013年你们就同一事项再次信访,广西区党委人民政府信访局作出《关于牟崇坚等同志信访事项不予以受理告知单》。据此,你们所反映的强迫、欺骗你们买断工龄问题在信访中已经明确地答复意见,同一信访事项不再重复告知。
七、关于行政干预司法公正问题。
你们反映在法律程序中,区社出具给南宁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证明导致你们败诉,是行政干预司法公正。经查实,你们所反映的问题与事实不符,理由是:
1、区社所出的证明,是证明你们至区社来反映的问题的时间,至于在解除劳动合同的近10年时间里,你们还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向什么部门反映过同样的问题,只有你们当事人自已掌握最全面,供销社只能依据接访记录给你们当事人开具证明。
2、你们作为劳动仲裁案件的当事人,在法律上负有谁主张谁举证的义务。
3、从劳动仲裁裁决书看,超过诉讼时效并不是你们败诉的唯一理由。裁决书已经从实体和程序上对你们的诉讼请求进行全面审理,裁决书认为申请解劳动合同是你们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被欺骗胁迫的情形。
八、关于区供销社瓜分500万元改制专项资金问题。2005年初,区直房改办返还区联社公房出售款500万元,经查,我社坚持专款专用和政策规定的标准,按照企业申请、区联社核拨的程序,主要用于五个不能自筹改革成本的特困企业的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该款的使用有严格明确的用途和补偿标准,不能分光,不能平均量化到个人,该款目前仍有余额,如何使用,区联社将继续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规定管好用好,并接受政府部门的审计。你们反映供销社瓜分500多万元专项资金与事实不符,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关于梁小春等同志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对此问题已经有终结性意见。综上所述,区联社经调查核实后认为,你们反映的强迫、欺骗你们买断工龄问题在信访中已经有明确地答复意见,同一信访事项不再重告知。反映供销社瓜分500多万元专项资金问题,自治区人民政府已有终结意见,没有新证据,不再重自复受理。
抄送:自治区信访局。2014年9月19日(区供销社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