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代理词王彩霞(材料)_离婚代理词原告方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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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

审判长、各位人民陪审员:

江西景之元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当事人王彩霞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经过今天的庭审,根据有关事实和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和被告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符合法定离婚条件,请法庭依法判令原告和被告离婚。

通过刚才的庭审,我们得知,原告从2012年8月份起就一直与被告分居,被告也当庭予以承认这一事实。双方分居期间,原告在外地打工,过年过节回景德镇也是住在其娘家,双方感情至今没有好转迹象;双方分居的状态依然持续。为此,原告已于2012年9月向贵院提出离婚诉求,但贵院以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为由,在2012年11月8日作出(2012)珠民一初字第537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诉求。自贵院判决以来,原告又与被告分居一年以上,互不履行夫妻义务,以致到现在,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该意见第(7)条规定,……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二、关于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分割问题。从被告在庭审中的答辩可以了解到,被告对夫妻感情并不在意,更加关心的是财产分割问题,因此,通过本代理人与原告沟通,原告同意放弃对位于景德镇市珠山区朝阳路陶机厂后大门东侧A栋2单元404室房屋价值作价20万的意见,而同意由法院指定或原、被告共同委托某一房屋估价中心进行估价。针对被告的住房公积金问题,因原告提供的《景德镇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缴交情况表》是截止到2013年10月,所以应增加计算至婚姻关系解除之日(暂计至2014年4月份),所以公积金金额合计为:122275.17元+50000元+1120.80X6=68999.97元。家用电器、家具等共同财产合计8900元。以上三处共同财产希望法庭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及《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按照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依法判决。

综上,原、被告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法庭应依法判决双方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上述代理意见,请法庭充分考虑并予以采纳。谢谢!

原告代理人:江西景之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黄 平 水 二0一四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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