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_专门代理词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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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xxxx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陈琦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与王佐宇离婚一案的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本代理人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并参加了本案的庭审调查,本代理人结合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现依法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

婚姻关系只有依靠夫妻感情才能得以维持,而不是用法律手段能够得以维护,法律不能担保幸福的关系,但可以中止感情破裂的婚姻关系。由于婚前对男方的性格、家庭成长环境、生活习惯和生活能力等方面了解不够,在婚后生活中,男方太无主见,面对问题从不及时解决,致使原告长期遭受精神和心里上的折磨。原告自新婚后因前述原因一直怀孕住在亲友家中生活,在这期间,男方没有做任何改进,双方无法进行正常的沟通与交流,问题得不到解决,关系继续恶化,夫妻关系完全破裂,无法挽回。所以,代理人认为,双方感情已经不复存在,继续维持只能增加双方的痛苦,对社会的稳定和原告腹中孩子的健康成长都及其不利,故法院应当判决离婚。

二、被告与前女友关系不明确,且在原告不知情情况下婚前与之育有一子至原、被告新婚之时意图破坏原、被告婚姻。

这一案件不同于单纯夫妻感情不和为由的离婚案件,而是因被告与前女友关系不明且已在婚前育有一子,以至于甚至原被告新婚之时,被告前女友带着她的孩子强行居住于原、被告新婚家中,导致原告只能住到亲友家中,有家而不能回,给怀孕的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痛苦,被告有重大过错而导致的离婚。因此,请法庭审理本案时,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充分考虑被告的重大过错和原告坚持离婚的诉讼请求,判决双方离婚。这一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被告与其前女友的孩子的DNA鉴定报告、其前女友强行住在原被告家中的照片、原告与被告前女友手机通讯信息记录为证。

同时能够得到我国法律的支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还规定,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的,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因此,在被告与他人关系不明婚前乏了解,草率结婚,且第三者刻意,原、被告符合以上法律的规定,感情确已破裂并无和好可能的情况下,应当判决离婚。

三、关于婚生孩子的抚养及抚养费的负担

1、原告希望承担抚养孩子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原、被告双方的情况,本代理人认为,孩子由原告抚养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

其一孩子还未出生,原告还处于怀孕,出生后孩子平时的教育、生活都有原告照顾,原告有较高的文化素养和生活自理能力,思想健康、性格开朗,注重与孩子的沟通与交流,能多方面启发和教育孩子,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反观被告,性格孤僻,受家庭成长环境等客观条件限制,在思想观念和生活性格上,不利于孩子树立正确的生活观念和健康的生活情况。孩子不仅是父母的希望,更是祖国的希望,如果孩子生活不健康的成长环境熏陶教育成偏激的思维方式,那么给社会也将造成不和谐的因素。

其二,被告与其前女友已有一子,被告要分神另一个自己的亲生孩子,很可能无暇顾及其与的孩子,鉴于对被告离婚后未来的婚姻生活没有确定性,如果孩子出生后在没有亲生母亲的照顾环境下不利于其成长

2、被告每月支付600元抚养费合情合理

第一,抚养费用的支付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现在要求每月支付600元已经是最低标准了。岳阳是个消费不高也不低的城市,原告怀孕期间的营养医疗等各方面的费用都是必要且消费不低,孩子未来的生活学习教育都离不开物质的支持。为了孩子的未来,孩子的经济保障是要明确并且充裕的。

第二,抚养费支付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故恳请法院责令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直至小孩年满18周岁止。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请,不仅有事实根据,而且有法律依据,依法应当获得支持。因此,望法庭能够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以上代理意见,望合议庭予以充分考虑!

xxxx律师事务所 律师xxx 2014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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