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南陵农村商业银行_安徽农村商业银行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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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 徽 南 陵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南 陵 县 财 政 局 南陵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南农商银发〔2016〕202号
文件 关于印发《安徽南陵农村商业银行 “金农·扶贫就业贷”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浦试验区工委、管委,经济开发区工委、管委,各镇党委、人民政府,县直及驻陵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脱贫攻坚工作,创新金融扶贫方式,根据省联社、省扶贫办《关于印发安徽省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农信联发[2015]84号)、《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扶贫贴息贷款管理办法(暂行)》(皖农信联发[2016]9号)等文件精神,县农商银行、县财政局、县扶贫办共同制定了《安徽南陵农村商业银行“金农〃扶贫就业贷”业务管理办法》,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
际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南陵农村商业银行
南陵县扶贫办2016年12月5日
南陵县财政局
安徽南陵农村商业银行
“金农·扶贫就业贷”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产业扶贫在精准扶贫工作中的作用,提高安徽南陵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信贷服务水平,根据《关于印发安徽省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农信联发„2015‟84号)、《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扶贫贴息贷款管理办法(暂行)》(皖农信联发„2016‟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南陵县扶贫现状,创新精准扶贫方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贷款条件
第二条 “金农〃扶贫就业贷”为扶贫贷款,以带领本县建档立卡贫困户就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授信对象,在核定的额度和有效期限内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 “金农〃扶贫就业贷”信贷资金用于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合作社理事长、家庭农场主)、专业大户、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生产发展,支持引进农业新品种新技术、购置农业生产资料、开展标准化生产、农产品初加工及市场营销等,不得用于非农领域。
第三章 贷款的额度、期限、利率及贴息
第四条 扶贫就业贷款单户最高额度不得超过100万元。扶贫就业贷款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单笔用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年。
第五条 扶贫就业贷款利率按照同期人民银行基准利率上浮20%执行,计息方式为固定利率。
第六条 贷款贴息条件、标准、程序。贷款贴息条件:
(一)在本行申请贷款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须提供与建档立卡贫困户签订的劳动就业合同,工作岗位需能够适应贫困户工作能力;
(二)建档立卡贫困户就业工资发放要在本行开立账户,并打卡发放;
(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者支付工资报酬不低于本县规定的脱贫标准。
贷款贴息标准:
(一)帮扶3户(含)建档立卡贫困户就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县扶贫办按每户3万元贷款按照同期人民银行基准利率给予贴息;
(二)帮扶4户-5户(含)建档立卡贫困户就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县扶贫办按每户4万元贷款按照同期人民银行基准利率给予贴息;
(三)帮扶6户及以上建档立卡贫困户就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县扶贫办按每户5万元贷款按照同期人民银行基准利率给予贴息。
贷款贴息程序:
扶贫就业贷款按季结息,到期还本。贷款到期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全额还款,利息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行支付。
(一)贷款贴息申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先填写扶贫就业贷款贴息
申请表,由镇扶贫办审核盖章后交贷款经办支行;
(二)贷款贴息上报:经办支行审核无误后,连同贷款合同、还款证明上报县扶贫办;
(三)贷款贴息审批与支付:县扶贫办审核无误,按规定将贴息资金划转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本行开设的账户。
第四章 担保方式
第七条 扶贫就业贷款担保方式依据贷款金额大小确定,单户30万元(含)以下的可以信用方式发放,单户30万元以上的需提供本行认可的担保方式。还款方式为按季结息,到期一次性还清。
第五章 评级、授信
第八条 客户评级。依据本行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操作实施细则相对应的评级模板,统一进行客户评级。
第九条 客户授信。本行根据评级结果并结合客户及帮扶贫困户户主共同申请,经客户经理尽职调查、审查后,报有权审批人确定授信额度和授信期限。
第十条 扶贫就业贷款的审批、发放、回收、贷后管理等除按本行的相关规定执行外,还需向县扶贫办、县财政局履行报备程序。
第六章 风险补偿及激励机制
第十一条 扶贫办在本行指定财政账户中落实资金100万元,作为“金农〃扶贫就业贷”融资风险补偿基金,专项用于“金农〃扶贫就业贷”业务风险补偿。本行按总额1:5的比例发放“金农〃扶贫就业贷”,贷款额度超出时,由县扶贫办继续补充基金。风险补偿基金补偿比例为
资金损失的70%(资金损失是指财政应贴息额度的损失金额)。
第十二条 贷款逾期后,本行下达催收通知书,并向县扶贫办 提出要求代偿通知,县扶贫办在逾期30天应将承担的70%代偿资金划至本行进行代偿,并将代偿有关资料报县财政局、县扶贫办登记备案。
第十三条 债权追偿。不良贷款代偿后,本行牵头,县扶贫办和镇政府协助,依法对借款人行使追偿权,追偿收回的资金同比归还各代偿主体。
第十四条 经办支行要掌握贷款对象生产经营发展动向,发现有异常,可能危及贷款资金安全的,应及时报县扶贫办,采取应对措施,确保贷款资金规范使用,安全有效。同时要按月督促客户按月(季)支付帮扶贫困户工资情况,未能履约的也应及时处置并上报县扶贫办。
第十五条 建立奖惩激励机制。对利用贷款资金扩大生产规模,效益明显,按时还本付息,信用良好的贷款对象,本行将总结上报政府相关部门,帮助其在以后各类财政涉农项目支持力度,并在下一年度申报贷款时适当提高授信额度。对恶意拖欠信贷资金的,要予以曝光,载入征信系统,本行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和其他授信业务,并建议县农委、财政等部门3年内不受理该单位申报的各类财政涉农项目,县农委、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不受理其参与各级示范(先进)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的评选,在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动态管理过程中给予摘牌和注销处理,取消农民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家庭农场主及其成员申请登记注册新的新型农民经营主体等资格。
第七章 贷后管理
第十六条 经办网点应按信贷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专门台账随月报一并报总行信贷业务部汇总,并按信贷档案管理规定管理扶贫就业贷款信贷档案。
第十七条 扶贫就业贷款业务办理过程中如经办人员调查不实、审核不严、违反操作程序或因员工道德风险等造成贷款损失的,应承担直接责任。
第十八条 贷后检查中如发现借款人将信贷资金转借他人、改变用途等违规情况的,应采取停止发放新的贷款、提前收回已有贷款等措施予以处置。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以上条款未能详尽的,参照本行小额农户贷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安徽南陵农村商业银行负责解释和修订。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主 送:大浦试验区工委、管委,经济开发区工委、管委,各镇党委、人民政府,县直及驻陵各单位
抄 送:安徽省联社,芜湖市扶贫办,芜湖银监分局
安徽南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12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