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风华、吴义茂离婚案代理词_离婚案件的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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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属被告姚义茂委托,作为他此次离婚诉讼案件的代理人,依法参加本案的审理,根据相关事实和法律依据,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婚姻关系尚未彻底破裂,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
原、被告自于1994年12按农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1995年3月在民政部们办理结婚登记,至今已有18年之久。婚后原、被告二人关系相敬如宾,双方夫妻感情一直较为融洽,并于1998年9月生育一女名姚玉琴,于2003年11月生育次子姚文宇,后夫妻双双一直在同一个地方务工,感情一直很好,自从2009年以后,原被告虽不在起生活,只因被告胆小,只是在家痴等原告回家,也不知道原告有病住院,要是知道被告早就去看望原告了,而原告在此期间有身体不适,从原告的起诉状的字里行间不难看出,原告也一直在盼望着被告能去看她,由此可看出,双方还是很念旧情的,也一直在念着对方,从上述情况能充分证明,原、被告双方感情较好,不符合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另外,原告于2009年起诉离婚后突又撤诉,也充分说明原告还是很念这个家的,当时两个孩子尚小,至原告2012年7月25日起诉离婚时间不长,而孩子仍然还小,一个14岁,一个才8岁,故为维护家庭的和睦关系,以及子女的健康成长,请求法院不予判决离婚。
二、如果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其婚生子女由被告抚养,原告应付自2009年以来两子女的抚养费直至18周岁。
现原、被告共同生育女儿姚玉琴(现年14岁周岁),儿子姚文宇(现年9周岁),均为在校学生。如果法院确认原、被告关系确以破裂,判决离婚,被告要求子女由被告一人抚养,这样子女不分离,有利于子女成长,也好有个伴。因自2009年以后,原告从未向家里寄过一分钱,子女一直是由被告一人抚养,所以要求原告支付子女的抚养费应从2009年开始直至子女都年满18周岁。
三、家庭共有财产分割及债务的负担
原被告早年准备修建一幢房屋,后因资金不够,至今还是一层,不能入住,加上后来夫妻不在一起,没有心思维护,目前墙体已烂,也算共同财产,可以归入子女名下,作为子女的财产,原被告都可以入住。因原被告长年在外务工,多年来也没有置其它的家柜,就连摩托都没有,被告一人抚养两个子女,家中还有长辈要孝敬,也没有任何存款。倒是原被告结婚这几年中,原告的弟弟和叔叔借了被告一共有10000元,其中原告弟弟吴想圆借了2000元,吴想族借了3500元,吴想帮借了3700元,叔叔吴正来借了800元,至今他们都没有还我这些钱,他们向被告借钱,且被告会借给他们都是因为原被告是夫妻关系,如若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还请原告先为我追回这笔钱。以上代理意见,敬请法庭考虑并予以采纳。
谢家滩镇法律服务所 彭习斌 二0一三年二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