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裁员案件分析_裁员的决定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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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裁员案件分析
来源:胡律师网作者:上海律师 胡燕来所属栏目:企业裁员安置
试用期裁员案件分析 在试用期内辞退员工 , 是许多企业裁员时经常使用的杀手锏 , 在领导层的管理概念中 , 试用期即意味着并没有对员工许下最终聘用承诺 , 随时都可以让员工离开 ……
试用期裁员案件分析
在试用期内辞退员工,是许多企业裁员时经常使用的杀手锏,在领导层的管理概念中,试用期即意味着并没有对员工许下最终聘用承诺,随时都可以让员工离开:“试用期双方关系不确定,可以随便解除劳动关系”。这些认识其实是错误的,付诸实践具有不匪法律风险。
2008年3月,北京某制药公司需要上马一个新项目,决定从社会上招收一批工作人员,从事某制药公司新项目的开发工作。张某经过层层面试,最终被某制药公司聘用。
某制药公司与张某等人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月工资3000元人民币。签定合同后,张某等人按时到公司上班。
受市场下滑的影响,合同履行后不到2个月,某制药公司经营战略调整,决定撤销该新项目,包括张某在内的许多人员都被列入了裁员范围。
2008年5月,某制药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刘先生将这一决定通知张某时,张某提出,某制药公司先提出解除合同没有提前30日通知,应支付1个月工资的解除劳动合同提前通知全;同时,某制药公司在试用期没有任何理由即辞退他,属于违法解除,应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作为赔偿。
对这一“无理要求”,某制药公司予以严辞拒绝,称:试用期双方关系不确定,双方可以随便解除劳动关系,按法律规定是不需要提前通知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张某办理完离职手续后,立即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起诉,请求裁决某制药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替代通知全及经济补偿金。
北京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劳动合同法》第21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坦由。
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法》的精神是用人单位原则上不得解除试用期的员工的劳动合同。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与试用期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不能依据第硐条第3项和第41条的规定。且庭审中某制药公司虽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为公司经营战略调整,但并未向仲裁庭提交任何证据。最后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了张某的仲裁请求。(文章来源:胡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