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学校章程_学校章程小学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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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依法遵规按章管理学校,建立学校自主管理,自我约束运行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等有关法律法规与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校名称为榆中县哈岘小学。属全民所有制的寄宿制中心小学,是法人实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条 本校接受榆中县人民政府、哈岘乡人民政府的领导,隶属于榆中县教育局并对其负责。

第四条 本校的办学宗旨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全面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教育方针,面向全体学生,全面提高学生的素质,发挥学生个性特长,发展学生的实践能力与创新精神,培养学生学会做人、学会求知、学会劳动、学会生活、学会健体和学会审美,使他们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奠定基础。

第五条 学校坚持以“对学生一生幸福负责,为学生终身发展奠基”为办学宗旨;以“以人为本,规范办学,制度保障,特色导航”为办学思路;以“学生发展,教师发展,学校发展”为办学理念;以“学生开心,家长放心,社会满意”为办学目标,立足长远,负重自强,努力拼搏,探索“规范+特色”的办学模式,走一条适合山区教育发展的办学之路。

第六条 本校的校训是:“崇孝、励志、笃学、求真”。校风是:“育人为本、从善为乐、成才为志”。教风是:“传真知、倾真情、育真才”。学风是:“学真知、行真诚、做真人”。

第七条 本章程是本校师生员工进行教育、教学、学习、工作和行为的依据,本校师生员工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第八条 榆中县哈岘小学校徽是由圆形、太阳、哈岘两字的首字母H和X的变形组成的。其含义如下:

圆形,圆有圆润和谐之意,中国人讲究外圆内方,说的是内心的端正,外表的和顺,就视觉感受而言,圆表示自然,又含环境优美贴近自然之意。

图案色调及构成:太阳象征着善良的理念,象征着生命和力量、永恒好光明,温暖好希望,同时还象征从小要树立远大理想,励志笃学,学好本领,将来报效祖国。H变形横放,象征一少年在为梦想而奔跑。X变形象征在家辛勤劳动的亲人。绿色代表的是生命和希望。整幅图合起来像一“孝”字,体现了哈岘小学的核心文化 “孝”的理念,理解为孝行天下,哈小是哈岘的孩子们梦想起航的地方,张开双臂,迈开步伐追寻梦想立志成才,回报在家辛勤劳动的亲人,做一个知恩感恩报恩的孝顺孩子。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九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

第十条校长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1.校长应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定期向学校党组织通报学校工作,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管理。学校重要的工作方案、工作计划、规章制度以及对学校重大问题的处理要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2.全面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方向,按教育规律办学,面向全体学生,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

3.领导和组织德育工作。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寓德育于学校各项工作之中,不断提高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4.领导和组织教学工作。坚持以教学为中心,严格执行国家的课程计划、课程标准,建立和完善教学管理制度。

5.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努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区教育的密切合作,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6.校长对学校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的制订、规章制度的建立、学校内部机构的设置、教育教学改革等学校行政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具有最后决策权;对学校各项工作具有全面指挥权。

7.校长有权提出学校经费的年度预算方案,对财政拨款有权按规定安排支出;对社会资助和学校创收经费有权在政策范围内决定使用。

8.校长有权以对学生实行奖惩,在授予和推荐校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干部,校长有最后审定权。

第十一条 学校重大问题由校务会议决策。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建立由教师、学生及家长代表参加的校务委员会,参与制定、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学校基层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学校依靠基层党组织,充分发挥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的作用。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都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学校设置总务处、教务处和校安办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第十六条 学校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主要内容与方法是:

(一)建立教研组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二)实行班级授课制;

(三)按照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教学大纲和课程计划设置课程;

(四)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合理安排作息时间,节假日、课余时间不组织集体补课或上课。

(五)按照课程计划,科学合理地安排、调配好任课教师和课外活动的指导教师,安排课程表和课外活动表。

(六)努力提高教师业务水平。制订岗位培训计划,计划要落实,提高要循序渐进;要发挥骨干教师的作用,有目的、有计划、系统地对教师进行教学基本功训练,养成良好的教风和严谨的治学态度;鼓励和指导教师探索教学规律,开展课题研究,不断提高教师的业务素质。

(七)组织教学质量检查,科学评定学业成绩。建立严格的考试制度,严肃考纪考风。

(八)定期组织教学常规工作检查、评价和分析。做好检查评价结果的登记造册和存档工作;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善于总结,不断改进措施。

(九)抓好学籍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学籍档案管理制度,落实责任制。

第十七条 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学生、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十八条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学生

第十九条 凡被本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学校学籍,为本校学生。

学校实施小学阶段的义务教育,招收学校服务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实行秋季始业。不属学校服务区内的新生,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第二十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助学金等;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学校按照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二十三条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运用“学生成长记录袋”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十四条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精准扶贫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二十五条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六条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二十七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者解聘、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第二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各项权利。第二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各项义务。第三十条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五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三十二条 依据《教育部关于建立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委员会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12‟2号),教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对建立家长委员会制度的明确要求,学校制定一定的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家长选举组成家长委员会。学校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

第三十三条 教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的相关规定,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第三十四条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六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344331820元。学校具体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

第三十六条 依据是《教育法》,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依据《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9号)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学校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工作权限、专业技术职务、任免奖罚,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第三十八条 依据是《教育法》的相关规定,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行政事业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九条依据《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由校长提出意见,交由校务委员会讨论同意,经教代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四十一条 校内各办公室、教研组、班级的管理规则由有关室、组、班级依照国家、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若与上级颁发的政策法规相抵触,则以上级颁发的政策法规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由榆中县哈岘小学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2016年3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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