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企业能否任意延长劳动者试用期_延长试用期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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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企业能否任意延长劳动者试用期
案例简介
徐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试用期4个月。徐某在试用期间表现尚可但试用期满后考试成绩却不甚理想。公司决定延长徐某的试用期半年,延长试用期间不按原劳动合同享受有关工资和其他待遇。徐某认为试用期满后,公司应履行劳动合同,按合同约定享受有关工资和其他待遇。双方对此各抒己见。徐某无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后,经调查情况属实。经调解该公司同意取消对徐某延长试用期的决定,并按原合同约定履行。
案例评析
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试用期限是由《劳动法》规定的。《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这说明,试用期在6个月以内的,符合法律规定,试用期超过6个月的,则违反了法律规定。按照这一规定,企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协商约定的试用期满后,不得以理由再延长试用期,否则,即构成违法。
企业对于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可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不解除劳动合同,但不得附加法律以外的条件。本案中,该公司显然不想与之解除劳动合同,但公司因徐某考试成绩不甚理想又担心其难以胜任工作,决定对其延长试用期的做法显然违反了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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