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价费(1994)223号_苏价费20002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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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价费(1994)223号苏财综(94)129号苏农植(1994)10号 关于加强植物检疫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郊区)农业局、物价局、财政局:
近年来,我省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力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积极开展植物检疫工作,平均每年向省内外调运无检疫对象的健康种子4000多万公斤,种苗700多万株,产地检疫面积已达700多万亩,有效地控制了危险性病虫的传播蔓延,保障农业生产的安全。植物检疫收费管理工作也逐步走上正轨,多数地方能认真执行《国内植物检疫收费管理办法》和《国内植物检疫收费标准》,所收费用大多用于植检事业,对弥补事业经费不足,促进植检事业业的发展起到了较好的作用。为进一步加强植检收费管理。根据国家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植保植检站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52文件中重新审定的《国内植物检疫收费管理办法》和《国内植物检疫收费标准》收取植物检疫费。植物检疫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所收费用全部用于植物检疫事业开支,不得挪作他用。实行财政专户储存、单列帐户管理。各级植保植检站应向同级物价部门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防止乱收费。
二、国外引种审批收费标准:科研用审批每批每品种2元;贸易性引种审批,每批每品种20元。补办贸易性引种检疫审批,每批每品种40元。隔离试种期间的疫情监测收费标准:科研用按品种(系),每批每品种(系)10元;贸易性引种,按货值的2%收取疫情监测费,每批每品种收费起点额100元,以上费用均由省植物检疫站办理审批手续时收取。
三、植物检疫工作具有全局性和区域性特点。为确保全省植物检疫事业的平衡发展,省植物检疫站每年从各市、县全全植物疫收费中提取5—10%的经费,主要用于植物检疫材料的印发及全省植物检疫活动补助。各市、县植保植检站于年底收齐后按比例上交省植物检疫站。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农林厅
一九九四年七月三十日
抄报:农业部、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农业部全国植保总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