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昌县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_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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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昌县人民政府文件

都府发〔2006〕1号

都昌县人民政府

印发《都昌县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驻县单位:

现将《都昌县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一月十九日

都昌县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第一条按照建设“开拓、透明、高效、诚信”政府的要求,为增加政府行为透明度,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为,方便群众获取政府信息,促进依法行政,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九江市政府信息公开试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9号)的要求,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县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派出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以下简称政府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适用本细则。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有权根据本细则申请政府机关向其提供有关的政府信息。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政府机关合法产生、采集和整合的与政务有关的信息。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设立县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县政府办公室、县发改委、县监察局、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县档案局、县信息化服务中心等政府机关组成,负责研究、协调推进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重要问题。

联席会议由县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任总召集人,副组长任召集人。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交流信息,沟通情况,加强联系。

县发改委、县信息办负责组织、指导、推动本细则的实施,各政府机关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制,抓好细则的落实。

第五条政府机关根据本细则提供政府信息,不得收费。

第六条县监察局和县政府法制办依照各自职能监督实施本细则。

第七条政府机关应当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规范性文件、周知性公文和其他政策措施。

(二)宏观经济基本情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完成情况,财政预、决算情况,年度审计报告,年度、季度统计报告,县城总体规划,其他各类县城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事关全局的重大决策,政府向社会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完成情况,政府每月大事记。

(四)政府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能和设置依据,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情况。1

(五)政府机关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依据、申报材料、办事对象资格、办结时限、联系方式和示范文本。

(六)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七)社会公益事业情况,人口与计划生育情况。

(八)疫情、灾情与重大突发性事件预报发生及其处理情况。

(九)社会安全生产情况、环境保护及其监督情况、气象信息等情况。

(十)扶贫、优抚、教育、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方面情况。

(十一)政府采购情况、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情况、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审批和实施情况、重点工程招投标情况、征地拆迁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情况、税费征收和减免政策的执行情况。

(十二)政府机关领导成员及其分工情况。

(十三)政府重大活动和结果。

(十四)政府机关工作的社会监督途径。

(十五)政府机关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八条政府机关拟作出的决策,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在制定过程中,起草机关或者决定机关应当将草案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第九条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国家秘密;

(二)商业秘密;

(三)个人隐私;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向政府机关申请公开未在本细则第七条和第八条中列明的其他政府信息。除该信息属于本细则第九条规定不予公开的内容外,政府机关应当按照申请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公开。

第十一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掌握该政府信息的政府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但属于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政府机关可以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第十二条政府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当场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况及时给予书面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受理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十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政府机关向其提供注册登记、税费缴纳、社会保障等方面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挂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政府机关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当包括对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并签名或盖章。政府机关应当创造条件,提供电子信箱,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互联网向政府机关提交申请。县信息化服务中心积极创造条件,为政府机关提供电子信箱。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不完整、不适时或者不相关的,有权要求有关政府机关及时予以更改。受理的政府机关无权更改的,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政府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对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身相关信息的查询、提供,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十四条政府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在档案馆设立“都昌县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室”,方

2便公众进行政府信息检索、查询、复制。

第十五条政府机关依据本细则第七、八、九、十条规定将政府信息划分为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和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可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

(一)互联网上的政府门户网站(“江西都昌网”,);

(二)政府简报或其他专刊;

(三)报纸、广播、电视、电子显示屏等公共媒体;

(四)固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厅、电子阅览室、公开栏;

(五)信息公开服务热线;

(六)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第十六条对于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政府机关应当指定本部门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专门机构,负责收集、整理、审核、上报和实施公开行为。

对于需要在“都昌县人民政府网”和电子显示屏上公开的政府信息,县政府网站在醒目位置安排“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及时发布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政府机关应按规定向县信息化服务中心报送有关信息。

第十七条政府机关应当将本机关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就政府信息公开事宜提出咨询。

第十八条县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通过下列方式对政府信息公开行为进行监督:

(一)对政府机关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评议考核;

(二)在政府机关内部开展评议活动,听取其工作人员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

(三)通过举办民主议政日活动等渠道,广泛倾听社会各界的意见;

(四)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投诉电话和信箱,及时查处违法或失当行为,并向投拆人通报处理情况。

第十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政府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该政府机关的同级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政府机关违反本细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政府办公室、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主管行政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不主动公开或不及时更新维护其内容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三)不依法更正有关申请人本人信息的;

(四)未真实公开政府信息的;

(五)违反规定收费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细则行为。

第二十一条依据本细则应当公开的政府机关的所有政府信息,在本细则施行前没有依法公开的,自本细则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按本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方式予以公开。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政务信息公开细则通知

抄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协,县纪委,县人武部,县委各部门,县法 院,县检察院,群众团体

都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06年1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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