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育厅行政执法职权及其法律依据_浙江省行政执法考试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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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浙江省教育厅行政执法职权及其法律依据

一、行政许可

浙江省教育厅行政许可(共13项)

(一)实施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申请设立实施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第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分立、合并,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终止……需报审批机关批准。

(二)实施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聘任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聘任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经审批机关核准。

(三)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三条:民办学校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的条件聘任校长,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七)高校教师资格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条: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第十三条,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八)实施中等学历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申请设立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第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分立、合并、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终止……需报审批机关批准。

(九)实施中等学历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14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举办国际教育展览审批,实施机关为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十二)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学历教育的教育网校审批 法律依据: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第五条: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教育网站和网校暂行管理办法》第八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报开办教育网站和网校,必须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办。已开办的教育网站和网校,如未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应及时补办申请、批准手续,未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开办教育网站和网校。

(十三)民办学校以捐赠者姓名或者名称作为校名的审批 法律依据:

6学校的日常监督,定期组织和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工作,促进民办学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四)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五)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会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地区的中介服务机构实施管理和监督。对从事非法经营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同时报教育部商公安部批准后取消其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限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第二十四条:教育、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本地的中介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年审要求,于每年初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提交上一年度经营情况报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以及上述部门要求提交-18用的教材报审批机关备案。

(十)民办学校学籍、教学管理制度备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十一)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课程、教材清单及说明备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应当对开设课程和引进教材的内容进行审核,并将课程和教材清单及说明及时报审批机关备案。

(十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籍管理制度备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学籍管理制度,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十三)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招生简章、招生广告的样本备案

法律依据:

0

四、行政处罚

浙江省教育厅行政处罚(共26项)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

处罚种类:撤销、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

处罚种类:宣布考试无效、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三条: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有违法所得,-22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同上

(六)民办学校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同上

(七)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同上

(八)民办学校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同上

(九)民办学校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同上

(十二)民办学校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民办学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十三)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6(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十四)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欺骗手段获得教师资格 处罚种类:撤销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法律依据:

1.《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八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撤销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处罚:

(一)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手段获得教师资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十五)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

处罚种类:撤销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法律依据:

8法所得、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十八)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

处罚种类:取缔、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予以取缔或者会同公安机关予以取缔,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招生、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罚款、撤销筹备设立批准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的,由-30法律依据: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七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或者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

(二)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

(三)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的;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的;

(五)对办学结余进行分配的。

(二十三)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存在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同上

(二十四)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存在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的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同上

(二十五)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存在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的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同上

2处分。

(四)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五)受理高校教师申诉申请,审查并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六)受理高校学生申诉申请,审查并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法律依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七)受理对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机构作出处理决定不服的复核申请,审查并作出复核处理决定

主题词:行政

法制

执法

通知 抄送:教育部政策法制司、法制办公室,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教科文卫委员会,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厅内各处室、直

属单位。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2007年1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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