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 政府公信力及其提升研究_提升政府公信力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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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信力及其提升研究
一、政府公信力
政府公信力不仅是学者和官员关注的重要问题,而且也是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政府公信力是指公众对政府的信任程度,体现了政府的信用能力。我国政府公信力状况堪忧,究其原因,无外乎从时代、政府和公众三个方面进行研究,具体来说有:随着时代的发展,政府所面临的公共问题的复杂性和多元性环境导致政府的不可治理性增强;政府行为暗箱操作,缺乏透明,缺乏有效的绩效评价体系,危机管理能力不强,腐败现象仍然严重;公众对政府的期望过高。提高我国政府公信力的措施有:政府应坚持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推行政务公开,建设透明政府;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程度等。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过程中,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尤其是政府公信力提升,显得特别重要和紧迫。人们常说:“人无信不立、业无信难兴、政无信必衰。”在社会信用体系中,政府公信力是基石和核心,对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建设具有强烈的规范、引导和激励作用。政府公信力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增强公众的社会信任感和归属感,巩固政府合法性,维护社会稳定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大意义。提高政府公信力,建立公信政府,既是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二、提升我国政府公信力的措施
(一)坚持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
法治下的政府是政府获得公信力的基本前提。在我国的具体条件下,依法行政就是强调政府及其公务人员必须依法管理社会,治理国家,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要摒弃那种以言代法,以情代法,以权代法的错误观念并在行为上依法行政,自觉地树立法制观念,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按照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继续完善行政立法,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强化政府依法行政监察机制。依法行政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就是依法治权依法治官,限制政府及其行政人员的权力,避免文件和领导讲话大于法的现象,减少行政行为的任意性,使人们形成对法律和制度的信仰,通过法律和制度来体现政府的诚信,让政府的行为完全按照法治的轨道运行,有助于增加政府规范性,合法性和公开性,打造诚信政府。
(二)拓宽公众参与公共决策的渠道
参政党、人民团体、法人组织、民间思想库和公民,既是公共决策的主体之一,又是公共决策的客体。他们参与公共决策的方式主要是以民间主体和政策对象的双重身份,发挥利益表达和智力支持作用。其中参政党、工会、共青团等政协组成单位,主要以政协为主渠道,代表所联系的群众表述其利益和愿望,并就某些重大问题与政府对话,对公共政策施加影响。随着信息技术和电子科技的发展,建立在互联网络之上的“电子化政府”作为新的公民参与手段,其触角还需要广泛而深入地伸向机构、公民和所有服务对象。这样一个全新的,类似企业——客户沟通的政府在技术上就建立起来。为了进一步推进公众参与,政策制定者可以多采用一些公民参与的渠道,创造更新的参与方式。如深入交流法、在政策 组织中加入公民代表、公民训练、基层意见搜集法、价值取向法等。此外,公民自己应懂得运用不同渠道去影响公共政策的制定,如个别接触、舆论扩散、集体推动、游说工作等政策参与渠道。
(二)建立有效的政府回应机制
公共决策回应机制是当前政府决策制度转变与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公民有意愿也有能力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公共事务的管理。公民意愿与政府行政行为的选择就处在一种互动的关系中,从而促进社会的良性发展。政府的每一项决策都离不开民主的基础。政府公共决策回应是政府与公民之间的积极有效的合作机制,这种合作成功与否的关键是公民参与政治管理的权力。公民必须具有足够的政治权力参与选举、决策、管理、监督,才能使政府并与政府共同形成公共权威和公共秩序。在公共决策中的公众参与提升了公民对公共政策和对国家权威的认同及对社会的信任感,提升政府公信力。
(三)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牢固树立诚信观
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一些政府部门尤其是地方政府对诚信问题的重要性认识不够,认为守不守信无所谓,甚至为了行使公益职权,可以不考虑信用问题。所以,解决政府诚信缺失问题,要在政府工作人员中普及诚信教育,加强诚信宣传,更新观念,由轻视诚信到重视诚信,把诚信融入到政府的执政理念中。要使政府工作人员深刻认识到:政府诚信是最宝贵、最重要的资源,是行使文明的重要标志,是市场经济的润滑剂,是和谐社会的主要保障,是凝聚民心、号召民力,推动改革开放与发展的强大精神动力。同时,建设政府诚信,还要向政府官员灌输和普及现代公共政治理念,使他们在思想观念中完成由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神秘政府向透明政府、任性政府向守信政府、权力政府向责任政府、管治政府向服务政府、利益政府向和利益中立政府的一系列重大转变,逐步提高他们的信用责任意识,形成恪守信用的行政思维方式和操作习惯。
(四)建立健全政府诚信的法律机制
市场经济发达国家都建立了比较完善的信用法律法规体系。我国的信用立法工作在短期内还难以完成,但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客观上又需要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作为保障。因此,我国应陆续出台《征信管理条例》、《信用信息互联互通管理办法》、《企业信用管理条例》、《个人信用管理条例》等。同时,抓紧修改《商业银行法》、《商标法》、《保密法》等相关条款及制定颁布《信用法》、《公平交易法》。
(五)构建合理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政府公务员一旦获得相应的职位,就比较稳定,在缺乏竞争的压力下,可能会安于现状。因此,要在公务员内部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即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核的公务员录用制度,严格公务员的培训制度;严肃公务员的考核制度,将考核结果同奖惩、土作职务升迁等环节相挂钩,采用竞争上岗制度和跨部门论岗制度等等,通过有效的竞争,达到入力资源的优化配置,进而激发整个公务员队伍的活力,提高公共服务的能力。
三、结论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阶段,各种原因造成的政府公信力流失比较严重,因此我们必须通过各种有效的途径增强我国政府公信力,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建构起一个公众更加信赖的政府。
参考文献
(1)邹东升,政府诚信缺失与重建探究[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03期 第3页
(2)何显明,汪水波,地方政府公信力与政府运作成本相关性的制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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