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超机使用管理规定_b超机使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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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超机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各级医疗卫生、计生服务机构购置、使用B超机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设有超声诊断项目,执业人员要具备相应资质。
第二条
购置、使用B超机实行备案制度,未经备案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条
B超机使用严格落实“双人、双锁、双签名”制度,B超室负责人、执机人员要层层签订严禁“两非”行为承诺书。
第四条
B超室要建立超声检查登记本,详细登记被检查人员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
第五条
B超机报废、淘汰不得自行处置,必须交由备案部门统一处理。
第六条
B超执业人员要严守职业道德,遵纪守法,自觉遵守B超机管理各项规定制度。第七条
各级医疗卫生、计生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视其情节,由市、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通报批评,给予相应处分;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从事“两非”行为的,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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