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审理考核标准_案件审理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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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理和案件管理工作
1、坚持按照“二十四字”办案方针的基本要求,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狠抓工作效率,确保案件质量合格率达100%。
2、基层单位纪委监察部门承办的案件,应在自行审结之日起七日内将与案件有关的全部材料报送集团公司纪委案件审理室协审。在协审过程中,如发现案件事实不清、证据材料不足、有关人员责任不明确,确有必要补充收集证据的,应在退补之日起二十日内补证结束;如发现定性或量纪不当,确有必要更正的,应在协审退回之日起十日内结案。
3、基层纪委监察部门在接到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做出的处分决定或批复及《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后,应在三十日内按规定程序宣布执行,并应在宣布执行之日起七日内将《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报送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案件审理室。(报告表要反映处分决定宣布的范围和职务、级别、工资等相应变更情况;工资下调情况须有工资调整的书面材料)。
4、基层纪委监察部门自办的案件,应在立案后七日内向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案件审理室提供案件涉及的违纪人的基本情况表、初核报告、立案呈批表和立案决定书,同时应在结案后七日内将案件结案情况书面报送集团公司纪委案监察部案件审理室。
6、案卷整理、文书制作规范。
(1)、调查、审理分别立卷,并按规定要求装订成册。(2)、卷面整洁,装订整齐,材料齐全。(3)、案卷名清晰,案卷目录指向明确。(4)、案卷保管期限填写为“永久”。(5)、页码齐全,无倒页、错页、缺页。
(6)、相关文书制作规范,有关党、政纪处理的处分决定、请示、批复等文件必须有文头、有文号。
5、加分项目及标准
(1)基层纪委监察部门自办案件每件加6分(“事实清楚”得1分、“证据确凿”得1分、“定性准确”得1分、“处理恰当”得1分、“手续完备”得1分、“程序合法”得1分)
(2)凡协助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审理党政纪处分案件材料的加1-3分
(3)被市纪委抽查案件质量达到优的每件加3分。(4)本年度在本钢集团和以上报刊杂志上发表有关案件审理工作文章的加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