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业务指引_社会保险关系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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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业务指引
省内转移按粤府办[2008]76号文及粤社保[2009]54号文执行,省外转移按国办发[2009]66号文执行。
一、养老保险关系转出
1、省内转出:参保人已停保并且全部缴费到账后,请按以下指引办理:
(1)提供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到区社保办或各镇街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或养老保险缴费历史清单(缴费明细);
(2)到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转入;
(3)参保人携带接收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接收函到原参保地镇街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广州统筹区内转移的在区社保办办理)办理转出手续。
2、省外转出:
转出条件:在区社保办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且在停保状态下。具备以上条件的人员请按以下指引办理:
(1)提供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到区社保办或各镇街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2)到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转入,当区社保办收到接收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的同意接收的相关证明后,将会为参保人办理转出业务,并发出《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清单》给接收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到账登记。
办理以下业务须提供资料:
(1)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转出:
a、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b、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接收函;
c、转出人员如果有视同缴费年限的,须提供已审核视同缴费年限的相关工作档案。
二、养老保险关系转入
1、省内转入:参保人在区社保办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且正在参保状态下,请按以下指引办理:
(1)提供在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或养老保险缴费历史清单(缴费明细)及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到区社保办办理申请转入业务,并填写《转入申请书》。对符合转入条件的,区社保办将出具《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
(3)由本人到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出业务;
(4)待转移账户资金到账后,由参保人携带《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清单》和本人身份证到区社保办办理养老关系转入到账登记手续。
2、省外转入:
转入条件:参保人男不超过50岁、女不超过40岁(组织人事关系调动的除外),在区社保办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且正在参保状态下。
具备以上条件的人员请按以下指引办理:
(1)提供在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及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到区社保办办理申请转入业务,并填写《转入申请书》
(2)对符合转入条件的,区社保办将发出《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给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由当地办理转出手续;
(3)当区社保办收到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清单及转移资金到账后,将为参保人办理到账登记确认。
办理以下业务须提供资料:
(1)保险关系转入申请手续:
a、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b、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或养老保险缴费历史清单(缴费明细);c、填写《转入申请书》;
d、经县级以上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的,须提供商调函复印件(并盖单位公章)。
(2)保险关系转入到账登记:
a、转入人员的身份证;
b、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的《社保基金转移清单》及《参保缴费明细》的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