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社区工作者职数设置及管理办法_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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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区社区工作者职数设置及管理办法
为适应新时期社区建设需要,建设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服务水平高的专业化、职业化社区工作队伍,提高社区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办发„2008‟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社区工作者的范围
社区工作者是指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和社区服务站专职从事社区管理和服务,并与街道(地区)办事处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作人员。
社区民警、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群团组织负责人等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中兼职从事社区工作人员,其管理由各街道(地区)办事处研究确定。政府职能部门选派到社区的各类协管员,其相关管理按照市区相关文件执行。
二、社区工作者职数
(一)社区党组织人员职数
社区党组织一般设置1至3名专职人员,由街道、地区工委根据本规定要求,按照自管党员人数及各类型社会组织、新经济组织党建工作的具体工作量确定。原则上,自管党员人数少于100人的,设专职人员1名;自管党员人数在100至500人之间的,设专职人员2名,自管党员人数在500人以上的,可设专职人员3名(不含书记、主任“一肩挑”)。
(二)社区居委会人员职数
社区居委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委员共5至9人组成,根据我区社区规模情况,原则上,2000户以下社区最多可设置5名专职成员,2000-6000户最多可设置7名专职成员,6000户以上社区最多可设置9名专职成员。
(三)社区服务站人员职数
社区服务站原则上按每500户配备1名专职人员的标准,由3至9名专职人员组成。社区服务站设站长、副站长各1名,原则上专设,也可由社区党组织或社区居委会负责人兼任。
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相关人员与社区服务站工作人员可视情况适度交叉任职。
三、社区工作者的任用
社区工作者通过选任和公开招录方式配备,按照专业化、职业化的要求,人员来源采取“逢进必考”的原则,通过面向社会公开招考的办法产生。根据各街道(地区)社区工作者的职位空缺情况,公开招考由区社会办协调相关部门统一组织,原则上一年组织一次。除地区办事处村改居社区,经主管部门批准以外,各街道(地区)不得自行组织招录人员。
(一)社区党组织中的专职工作者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和•北京市城市社区党组织工作若干规定(试行)‣参加选举当选的、或被任命为社区党组织成员的专职
人员,与街道(地区)签订服务协议,办理相关手续,纳入社区工作者管理范畴。
(二)社区居委会中的专职工作者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市、区有关规定参加选举,当选为社区居委会成员的专职人员,与街道(地区)签订服务协议,办理相关手续,纳入社区工作者管理范畴。
(八)社区服务站中的专职工作者
经过市区公开招考,进入社区服务站的专职人员,与街道(地区)签订服务协议,办理相关手续,纳入社区工作者管理范畴。
四、社区工作者职数管理
各街道(地区)办事处根据各社区的实际情况,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区文件,按照本办法确定的职数办法,向区社会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本街道(地区)社区工作者职数设置申请;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具体实际进行审核。
区社会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全区社区工作者总职数报区编办备案,如社区工作者设置超过总职数,需报区编办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