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审理:纪检监察案件模式创新_纪检监察案件审理流程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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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审理:纪检监察案件模式创新

钟庆明 刘九龙

长期以来,纪检监察机关主要是以书面审核的方式审理党政纪案件,有时会出现对被审查人自身合法权益保障不足的问题,个别违纪人员被处理后口服心不服,甚至产生抵触情绪。2007年,安康市纪委、监察局积极实践,探索建立了纪检监察案件公开审理制度,即在不违背现行审理工作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前提下,创新案件审理的方式方法,针对被审查人及查、审部门就事实、证据、定性、量纪等存在较大争议的案件中,推行纪检监察案件公开审理模式,为被审查人提供一个宽松行使知情权、申辩权等民主权利的平台,并以此拓宽纪律教育的效果,此举大大推动了党务公开和党内民主,有效地保障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

从发展党内民主,保护党员自身权益的角度衡量,传统审理模式影响了查办案件效果

传统的案件审理工作机制、程序及方式,从发展党内民主的角度看,已滞后于当前新形势的发展和新任务的要求,如果党员干部的知情权、申辩权得不到有效保障,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党员干部权利的行使,不利于党内民主的发展和党的建设。

纪检监察案件公开审理工作反映了新形势下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的内在规律,使定性、量纪更具客观性和公正性

纪检监察案件的公开审理,通过审理人员、调查人员、被审查人、辩护人等共同参与,有效解决了查审制约形式、书面阅卷审理方式的局限性和封闭型审案模式的被动性问题,加强了对案件查审的监督制约。中央纪委、监察部2005年5月发布的《关于纪检监察机关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的意见》,也为案件公开审理工作提供了党内法规依据。

必须把握范围,稳妥推进公开审理。在探索实践中,我们初步把公开审理的案件范围界定在“本地有影响的案件,被审查人及案件查、审部门就事实、证据、定性、量纪有较大争议的案件,适宜开展以案论纪、明纪的案件,长期上访缠访的申诉案件,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案件,被调查人要求公开审理的案件”等六个方面;公开范围主要是在党员干部队伍内部;证据公开是在切实保护证人、保护举报人、保守秘密的前提下,实行部分公开。案件是否公开审理,必须充分了解被审查人的思想动态,尊重案件当事人的意见,对不宜或条件不成熟的案件不勉强公开审理。

必须建章立制,规范公开审理程序。坚持规范操作,建立具有可操作性的《党政纪案件公开审理规定》、《公开审理参加人权利和义务规定》等制度,明确与制度相配套的能涵盖公开

系,使公开审理中的各个方面都能达成共识,这是公开审理顺利实施的基础。要搞好内部的沟通协调,召开机关内的协调会,统一部署,提高认识,明确任务,各司其责;要搞好外部的沟通协调,召开被审查人所在单位党委、纪委、支部有关领导协调会,告知有关事项,征求意见,统一思想,提出具体要求;要搞好上下的沟通协调,及时将公开审理的方案向本级党委或上级纪委汇报,以引起领导的重视、支持和得到具体指导。

根据案情,灵活公开审理方式。要根据案情,确定公开审理的具体形式。庭审式公开审理,主要适用于在本地有较大影响,能起到以案论纪教育目的的案件;听证式公开审理,主要适用于被审查人或申诉人对事实、证据、定性、适用条规有异议的申诉案件和在当地有一定影响,开展庭审式公开审理条件不够成熟的案件;座谈式公开审理,主要适用于失职、渎职类案件和对案件定性处理被审查人或所在单位、社会上争议比较大的案件;大会式公开审理,适用广泛,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外,都可以采用。

案件公开审理的创新是依法执政、科学执政在执纪方面的要求,是不断创新体制机制制度的要求,它的实践大大提升了案件查办的综合效果

查办案件的质量得到进一步提高。通过对违法违纪案件的公开审理,大大提升了案件审理的透明度,使审理工作置于纪

截止2010年6月,安康市共组织案件公开审理136件,无一起案件申请申诉复查,在质量上、综合效果上都令人信服。在进一步实践推广中,我们将按照“突出重点、面上推进、量化考核、持之以恒”的要求,将公开审理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以自办案件、大要案、申诉复查案件为重点,科学、合理地设置考核标准,使全市案件公开审理工作全面推进,更好的推进党内民主,搞好党内纪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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