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政府在劳动关系中的角色分析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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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府在劳动关系中的角色分析

一、政府介入劳动关系的必要性

政府介入劳资关系的理论基础是政府干预理论。对此,西方经济学一直存在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集中体现为经济自由主义与国家干预主义。以凯恩斯为代表的政府干预理论认为,由于垄断、公共产品、外部效应、收入分配不公等原因,市场机制存在缺陷,需要政府干预以纠正市场失灵。以弗里德曼等为代表的各种新自由主义思潮则认为,由于信息及市场不完全,再分配不公平及经济寻租活动等原因,政府干预市场同样存在低效或无效,而且会破坏市场功能的正常发挥,主张向自由市场制度“复归”。对此,以萨缪尔森等为代表的新古典综合派则提

出,应将政府干预与市场有机结合,科学把握政府干预经济的方式、程度与界限。首先,与资本相比,劳动力流动成本非常高,壁垒多;劳动者人数众多,组织集体行动困难重重;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等,使得劳动与资本在博弈中天然处于弱势地位。随着资本国际化,这种强资本弱劳动状态更加严重,仅靠市场机制很难改变,需要政府公权力介入。其次,政府是阶级权力和社会公共权力的结合,既要代表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又要综合代表社会各方利益,以缓和社会矛盾,控制冲突。我国政府更是要代表最广大群众的利益,保证社会、经济稳定、可持续发展。再次,西方发达国家在进入垄断资本主义时期以后,政府对劳资关系进行了全面干预,通过建立一套完善的法律体系,行之有效的协调、制衡机制及发挥工会作用等,保证了劳资关系的和谐,这些为我们提供了有效的借鉴。第四,我国劳资关系问题的特殊性。我国转型期,由于法律制度不完善,劳资双方主体发育不成熟等种种问题,劳资矛盾在非公有制企业比较突出,如果任由其发展,将影响企业发展和经济结构升级,危及改革发展成果;而且我国政府拥有较多的社会资源,从而决定了其必须在构建和谐劳资关系中发挥重要作用。

二、西方国家对于政府在劳动关系中角色成果

政府在劳动关系中发挥着重要而特殊的作用。政府在劳动关系中扮演的角色、强调的重点以及对劳动关系的干预程度,与各国的历史背景和传统文化有关。英国利物浦大学教授罗恩·比恩(Ron Bean)在《比较产业关系》一书中指出,政府 在劳动关系中主要扮演五种角色:(1)政府扮演第三方管理者角色,为劳资双方提供互动架构与一般性规范;(2)政府扮演法律制定者的角色,通过立法规定

工资、工时、安全和卫生的最低标准;(3)如果出现劳动争议,政府提供调解和仲裁服务;(4)政府作为 公共部门的雇主;(5)政府还是收入调节者。台湾学者林大钧先生认为,美国联邦政府 是促进劳资合作的催化剂或鞭策者,是劳动争议的调解人、仲裁者或受害方的支持者,是劳动法律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在劳动关系中扮演一个不可或缺的角色。

我们可以将政府在劳动关系中的角色归纳为五种角色,即“五P”角色。

(一)劳动者基本权利的保护者

政府的第一个角色是保护者(Protector)或管制者(Regulator)。政府通过立法机关制定法律,介入和影响劳动关系。政府的角色在于制定劳动政策并推进其实施。政府制定 的政策与法律不仅反映了劳资双方施加的压力,而且反映了公共舆论以及劳资力量对比 的变化。政府是否颁布劳动保护立法以及该法律保护的程度,直接反映了政府是否维持 劳动力市场的社会正义,并反映了政府对劳动关系的基本理念。它确定了劳动关系的调整框架,为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提供了各项制度和规范。同时,政府还要监察劳动标准以及劳动安全卫生的执行,劳动监察是政府的第一个角色衍生出的重要任务。

(二)集体谈判与雇员参与的促进者

政府的第二个角色是促进者(Promoter)。根据不同的经济、社会问题,政府要采取不同的方针、政策和行动,为管理方和工会之间开展集体谈判创造宏观环境,积极促进双 方自行谈判与对话,促使其在遵循劳动法基本规则和基本劳动标准基础上发展适合其特 点的劳动条件。多数国家的劳动法律都规定了集体谈判的主体资格、谈判机构、谈判双 方的责任、谈判的程序和内容、集体协议的签订和约束力。规定工会享有罢工的权利,而且如果工会采取合法的产业行动将免除法律诉讼。这里,政府的角色首先体现为确定合法产业行动的边界范围以及工会采取产业行动的程序性规定;其次,政府保护工会罢 工权的重要体现是政府是否保护罢工雇员免遭解雇。政府是以促进者,而不是直接干预 者的角色,推动集体谈判的开展以及雇员参与,分红和员工持股也是工业民主的重要手段。

(三)劳动争议的调停者

政府的第三个角色是劳动争议的调停者(Peace-maker),有时也是调解者(Mediator)或 仲裁者(Arbitrator)。劳动争议是工业社会的自然现象,政府必

须建立一套迅速而有效 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为了维持良好的劳动关系,政府通常作为中立的第三方提供调解 和仲裁服务。理想的政 府应该作为中立的仲裁者,为劳动关系营造一个公平的外部环境,使劳资双方能够平等 地通过协商或谈判来解决内在冲突,使产业冲突减少到最小程度。

(四)就业保障与人力资源的规划者

政府的第四个角色是规划者(Planner),为全体劳动者建立一套就业保障体系。这个体系包括三大支柱:职业培训、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在当今自由化、国际化和竞争日趋 激烈的社会,政府应该在教育培训、研究开发、人力资源规划等领域进行整体设计,提供更多、更有力的支持,以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政府的角色在于保持劳动关系稳定、促进劳资合作和实现经济繁荣。

(五)公共部门的雇佣者

政府的第五个角色是公共部门的雇佣者(Public sector employer)。公共部门的雇员包括政府与地方公务人员,在一些国家还包括公用事业部门的雇员,其规模和人数在各 国不尽相同,但都占相当比重。政府作为公共部门的雇主,应该提供合法、合理的劳动条件,以模范雇主的身份参与和影响劳动关系,使之成为私营部门劳动关系的“样本”。

政府在扮演这五种角色时,作为保护者和规划者,政府应该积极而主动地完成任务;作为促进者和调停者,政府应该采取中立和不多干预的态度;至于政府作为雇佣者的角 色,必须要真正成为民营企业家的表率,合法化、企业化和民主化是基本要求。

三、目前我国劳动部门在劳动关系协调中应发挥哪些作用

目前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水平不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在发展健全过程当中,地区发展不平衡,社会保障体系正在建立,国家财力有限,历史包袱重(特别是国有企业)。我国的改革已进入攻坚阶段,加入WTO和全球经济放缓,都将对劳动关系产生很大影响,政府要发挥作用,尤其是“我国改革是政府推进型的改革”,所以政府在劳动关系协调中要主动、积极地发挥作用。

(一)作为政府职能部门之一的劳动部门,担负着调解劳动关系的重要职责和任务。政府是国家权力的执行机关,政府必须通过对劳资关系的协调来维护国家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不再直接介入企业的经营管理,而是政企分开。政府的职责是对企业实施宏观管理,进行有效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三方协商中,政府一方的代表应当紧紧围绕促进生产力发展,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进步等方面平衡劳动者与企业的关系,指导双方合作,保持劳动关系的协调和稳定。

(二)政府是劳动关系的政策制定者和宏观调控者。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运行和劳动关系主要依靠市场规律来调节,但市场经济的盲目性往往会对经济发展形成一定的破坏性,进而导致劳动关系的不稳定。因此,必须由国家进行宏观调控。作为立法者,我国劳动部门起草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于1995年颁布实施的《劳动法》已运行七年多,从我国《劳动法》的立法原则上说,保护的是劳动者的合法利益,同时兼顾用人单位的利益;作为管理者,这几年劳动部门逐渐放开了工资和用工等审批权,为促进就业和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实行鼓励性的就业政策,强制性的社会保险政策,努力降低失业率,保障职工的切身利益。

(三)政府是企业与职工两个群体利益矛盾的调节者。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企业和劳动者是不同的利益主体,在经济活动中各自有着不同的利益追求,因而难免产生矛盾和冲突。在三方协商机制中,政府通过一定的措施,把劳动关系双方各自的利益追求统一到国家利益。作为调解者,劳动部门与工会、企业代表组成劳动仲裁委员会,履行劳动争议仲裁职责,做好裁判员。

四、中国当前经济状况下劳动关系的独特性

中国的劳动违法已成为一个长期的普遍现象,劳动者权益受侵害已成为一个相当严重的社会问题,劳资力量对比严重失衡,强资本、弱劳动的局面越来越严重,劳动关系失衡以及劳动合同失范已是社会公认的事实,如果任这种现象发展下去,无疑会对社会和经济安全带来重大隐患。新劳动合同法体现了政府力图将劳动合同法作为平衡利器来构建平等的劳资关系的决心,但是,我国政府直接干预劳动合同法的做法显然是基于中国政治、经济、文化和历史的路径依赖的结果,是与中国目前政府主导的经济模式相适应的。中国市场经济是由计划经济转变而来的,至今经济中仍然是政府主导。政府主导的经济模式导致中国企业中的集体谈判难以实现,同时,劳动者难以参加公司治理结构。我国劳动关系问题任重道远,我国政府应积极参与其中,根据我国实际情况。

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建设经验,营造良好市场经济氛围,促进我国劳动关系更加和谐,助力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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