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试验室人员备案有关事项_工地试验室备案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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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地试验室人员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质监站、试验检测机构:

为了便于工地室人员办理备案手续,进一步明确工地试验室备案的有关事项,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地试验室人员必须持身份证、试验检测资格证书、工地试验室主任培训证及母体试验室授权书原件及复印件到省局办理备案手续。外省授权的工地试验室要提供母体试验室的等级证书复印件。

二、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及大型水运工程的工地试验室持证人员必须在母体试验室注册,其他工程的工地试验室负责人必须在母体试验室注册,高速公路持证人员不得少于4人,其他工程持证人员不得少于3人。(注册网址http:///rwq/public/index.shtml)

三、母体试验室的主要负责人(行政、技术、质量负责人)不得下派到工地试验室。

四、工地试验室人员备案后原则上不允许变更,如确实需要变更,需经工程所在地质监机构同意后,持工地试验室管理手册、变更人员的身份证、检测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到省局办理变更手续。

五、工程结束后,工地试验室需持业主及工程所在地质监机构证明到省局办理注销手续。

六、每月的最后一周为工地试验室集中到省局办理人员备案手续的时间,其他时间不予办理。省局将在每个月月初,将备案情况发布在浙江交通工程质量安全造价监督管理网上。

联系电话:0571-83789629、83789630。

检测管理处

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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