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加油站申报程序_东莞市综合交通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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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申报程序
一、办事依据
1、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
2、关于规范加油站经营许可申报程序的通知(粤经贸电力〔2007〕996号);
3、东莞市新建加油站管理办法(东府〔2006〕6号)。
二、申请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2、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3、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4、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技术专业人员。
5、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加油站和岸基加油站,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规定。
三、申报程序
(一)规划确认
1、各镇(街)经贸办附带以下资料向市经贸局提出规划确认:
(1)加油站行业规划确认文件申请表(见附表1);
(2)申请报告;
2、各镇(街)经贸办向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办理有关用地手续,取得相应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3、市经贸局组织2个人以上人员到现场对拟建站点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报省经贸委,省经贸委审查合格后,下发规划确认文件。
(二)建设用地招投标
1、取得省经贸委的规划确认文件及规划、国土资源部门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后,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拟定招、拍、挂方案,上报市政府批准;
2、市国土资源局拟定招、拍、挂方案,经市政府批准,推出市场进行公开交易,市经贸局对投标申请人进行审核,出具申请人投标和竞买的预核准文件,符合条件的投标申请人可参加用地招投标交易;
3、中标企业取得国土资源部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成交确认书。
(三)申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1、中标企业凭省经贸确认文件和国土资源部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成交确认书办理加油站建设及竣工验收等相关手续;
2、加油站竣工后,中标企业向市经贸局报送申领《成品油零售批准证书》的申请并附有关材料:
(1)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表(见附表2);
(2)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加油站情况及经营的具体方案;
(3)省经贸委核发的加油站建设规划确认文件或项目预核准文件;
(4)与年度检查合格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的3年以上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及该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
(5)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7)市经贸局同意中标企业投标和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
(8)加油站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相关部门的批准证书及验收合格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确认文件;规划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消防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环保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报告书;气象部门核发的加油站《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加油机计量合格的《检定证书》;加油站建设竣工验收材料;
(9)成品油检验、计量、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
(10)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11)水上加油站还需提供船舶所有权证明、有效的检验证书及满足水域管理部门准入条件的证明文件;
(12)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13)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3、市经贸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初审合格的,将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省经贸委审批;
4、省经贸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相关条件的,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四、审批时限
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向市经贸局提出申请,市经贸局认为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后,市经贸局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将提出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经贸委,省经贸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相关条件的,向企业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