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福利费的发放标准_军人福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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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福利费的发放标准
龚福
军人福利费是国家给予军人在规定的工资、津贴、补助、补贴以外的生活照顾性费用,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福利费的主要内容有:生活困难救济费,夫妻两地分居补助费,儿童教育机关补助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独生子女保健费),保育教育补助费,离休干部荣誉金、交通费、特需费,以及经特殊批准的专项福利开支等。
●救济费
救济费是按人头和标准计领的福利费,主要用于广大干部、战士、在编职工家庭生活困难的补助和救济,也可用于军队献血者或对伤病员出院后的保健补助。
●夫妻两地分居补助费
夫妻两地分居补助费是对符合家属随军条件而家属不随军的现役干部给予的优待,发放条件:一是对符合随军条件,妻子是农业户口,或虽系城镇户口但无固定工资收入的团职以下干部;二是对妻子在地方有正式工作,比照随军条件可调到部队驻地安置而不来部队驻地安置的团职以下干部;三是对家属随军或比照随军条件妻子调到部队驻地安置工作后,干部调往边防、海岛和高原艰苦地区,其家属随迁到上述地区安置有困难的干部。夫妻两地分居补助费按标准每月随工资发放。夫妻双方都是军人或丈夫是非军人的,不得享受夫妻两地分居补助费。
●儿童教育机关补助费
儿童教育机关补助费是为解决军队各单位举办的幼儿园、子女学校除向家长收费外经费不足问题的补助费用。
●子女保育教育补助费
子女保育教育补助费是发给军官、文职干部、在编职工的未能人幼儿园或未随军的6周岁以下子女的补助。但对违反计划生育而超生的子女不发。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是对现有1个孩子的育龄夫妇,表示终身只要1个孩子时,给予的奖励;每月随工资发给一定数额的保健费,从领取独生子女证之月起发给,发到子女14岁时为止;如有超生则扣款或冲减。
福利费计领标准为。
①军官、文职干部每人每月5元;
②士官、在编职工每人每月3元;
③义务兵、供绘制学员每人每月l元。
(2)总部对备大单位按人员标准计领福利费总额的33%给予补助。军、师(含旅)级单位所需的福利费补助,由各大单位在计领的补助费内拨给。
①福利费由各大单位后勤财务部门按供应实力和标准随生活费决算计领。
②福利费按标准计领后,实行包干管理,备单位要严格按照军委、总部的有关规定开支;结余转下年度原科目使用。
●无工作随军配偶生活困难补助费
驻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三类区和总部确定的一、二类岛屿的部队十部,经批准享受的随军配偶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每人每月170元。
其他符合家属随军条件,其配偶经批准随军后无工作、无固定收入的,每人每月发给生活困难补助费l50元。
●军队干部夫妻分居费发放条件和标准是:
(l)凡是夫妻分居两地的干部。
(2)符合随军条件,妻子是农业户口,或虽是城镇户口但无固定工资收入的团职以下干部每月40元;
(3)凡是夫妻分居两地的干部,妻子在地方有正式工作,比照随军条件可调到部队驻地而不来部队驻地安置的团职以下干部每月20元;
(4)凡是夫妻分居两地的干部,家属随军或比照随军条件妻子调到部队驻地安置工作后,干部(含团以上干部)调往边防、海岛和高原艰苦地区,其家属随迁到上述地区安置有困难的。其标准每月20元。
●干部夫妻分居费发放规定为:
(1)享受夫妻分居和生活补助费的干部必须符合探亲假的条件;
(2)干部妻子(丈夫)到部队探亲时间超过一个月的,所超月份不发夫妻分居生活补助费;
(3)夫妻分居生活补助费随干部工资发放,列入"福利费'科目内专项报销;
(4)夫妻分居生活补助费实行按年度发放的办法。各单位干部部门每年12月底核定当年各月享受此项补助费的人员实力,送交同级后勤财务部门审核后,随1月份工资将上年度应享受的补助费一次发给本人;
(5)退役人员当年(不含余月份)的夫妻分居生活补助费,由干部部门核定批准后,在部队由财务部门随发最后一个月工资时一次发放;
(6)军内调动人员,由调入单位按上述规定发放,调出单位一律不得提前发放。
●军队干部子女保教费标准、条件、规定
保教费标准每人每月10元。具体规定为.
(1)女军官或军官妻子生育第一胎是双胞胎或多胞胎,符合领取保教费条件的,按子女人数发给。
(2)军官转业、复员、退休,其子女保教费发至办理转业、复员、退休离队的当月止。
(3)夫妻均为军官,其子女不在其中任何一方所在幼儿园、且符合领取保教费条件的,由女方所在单位发给。
●干部随军配偶发放生活困难补助费
干部随军配偶属于下列情况的,可以发放生活困难补助费。
(1)干部配偶随军到部队驻地安排工作后,下岗或失掉工作,原单位停发工资和补助补贴,本人又无其他收入的;
(2)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93]43号文件规定,干部配偶停薪留职或保留公职,随军到部队驻地,安排不了工作、无收入的;
(3)下部配偶随军到部队后,办理了招工手续,实际无工作、无收入的;
(4)符合随军条件未办理随军手续,在部队驻地有常住户口,无工作、无收入的。
●干部随军配偶不发或停发生活困难补助费
(l)干部随军配偶属于下列情况的,不发给干部随军配偶生活困难补助费,①干部随军配偶有收入,其数额不低于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
②干部随军配偶下岗或失掉工作,原单位继续发给部分工资或者补助补贴的。
③干部配偶办理了随军手续,未来队居住,无工作、无收入的。
(2)干部随军配偶属于下列情况应停发生活困难补助费,①安排了工作(含从事个体、临时、季节工、合同工)有收入的,从安排工作的下月起停发。
②干部转业、复员、离休、退休,从下达命令的下月起停发。
③干部牺牲、病故后,其配偶从领取遗属定期补助费的当月起停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