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办法_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系统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青田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系统”。

青田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丽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利用下列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

(三)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 政府投资可分为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等方式。本办法只适用于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等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可参照执行,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县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是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投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计划编制、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县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审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审计监督。

经贸、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环境保护、农业、水利、交通、卫生、教育、文化广电、国有资产、监察等有关政府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行政机关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活动中,应当保障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

(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等基础性项目;

(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防灾减灾等公益性项目;

(三)促进欠发达地区发展的重要项目;

(四)科技进步、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等国家、省、市重点扶持的产业发展项目;

(五)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有利于履行政府职能,有

利于资源优化配置和结构调整升级,有利于城乡统筹与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投资管理的规定,做好前期工作。

第二章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和发展建设规划,由政府有关部门或指定单位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经投资综合管理部门组织咨询论证后,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列入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应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按《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对应的权限管理。

建设《核准目录》范围内应由省、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由县级投资综合管理

部门审核转报。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程序管理:

(一)编制项目中长期规划和投资计划;

(二)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

(三)编报和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编报和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

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可以合并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简单的改建、扩建项目,可编报初步设计一次性审批;简化或合并审批的项目,在一次性批复中予以明确。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应委托符合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

报告,并按规定程序申报。其中建设规模较小,技术、经济方案比较简单、总投资在500万元以

下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可由建设单位编制。

第十二条 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在批复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组织论证或委托咨询

评估,并提供财政部门出具的项目建设资金安排意见、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重大的,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应当采取听证、征

询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

第十三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规划建设部门应当提出规划选址意见;国土部门应

当提出用地预审意见;环保部门应当提出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意见。

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的,凭批准文件办理初步设计前相关许可手续。

第十四条 项目业主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

设计和项目概算。

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范,遵循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则,进行限额设计。

第十五条 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由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委托财政项目预算审核机构或具有相应

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并征询财政、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批准。

(一)超过投资估算10%以上的;

(二)超过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三)其它超过投资估算应当予以报告的。

图设计,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第十六条 项目概算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要重新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七条 项目业主要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进行施工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设计依法应当实行招标管理,不得擅自确定设计单位。

步设计批准文件。

第三章计划与资金管理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实行计划管理,工程施工招标须持项目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和初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的总体

要求,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安排。计划执行情况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县内各乡镇、各部门应于每年第三季度提出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建议。根据可用财力,投资综合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经综合平衡后分别提出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

案和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基本建设预算草案,报县政府研究确定。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规模;

以及资金来源;

(二)具体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和内容、项目总投资、建设期限、形象进度、年度投资计划

(三)待安排的预备项目;

(四)其它应当说明的情况。

不得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落实资金或明确资金来源,未落实资金或未明确资金来源的,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经县政府批准后,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各有关

部门和项目业主下达投资计划。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未经规定程序,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年度投资项目计划或增减政府投资

项目的,由投资综合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调整和新增加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由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另行下达。

条件的预备项目。第二十六条 年度政府投资总额在执行中有追加时,优先安排前期工作已经完成,具备开工

第二十七条 政府与其它出资人共同投资的项目,各方资金应当同步到位。其它出资人资金

不能同步到位的,财政部门经商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后,可停止拨付本项目财政性建设资金。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应专款专用,财政部门根据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按工

程建设进度分期拨付,并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

行制定。

第四章项目建设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逐步实行财政直接拨付制度。直接拨付资金的有关规定由财政部门另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组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和经营。不宜

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可由政府指定有关部门、单位组成工程建设管理机构,代表政府行使

建设管理职能,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后移交相关单位。

制度(以下简称代建制)。第三十条 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可按照项目的类别、性质和建设规模逐步推行代理建设

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对实行代建制的项目,可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时予以明

确,代建单位原则上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确定。的具体实施细则执行。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单位实行资格管理。代建单位的资格条件、选定程序等依据省政府批准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堪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等应当按规定实行招标或政府采购。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履约担保制度。合同签定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

当依照合同约定向项目业主提供由金融机构出具的一定金额的履约担保函。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招标或政府采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招标文件,招投标

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文件批准的内容进行审核,编制的标底价(指导价)要经财政部门审

核。标底价(指导价)应当控制在批准的项目概算范围内,超过项目概算的,须报原审批机关批

准同意后方可组织招投标。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依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建设。确需变更设计的,由项目业主和原设计单位共同提出,并经原审批部门同意。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概算应当报

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批:

(一)超过项目概算10%以上的;

(二)超过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三)其它超过投资概算应当予以报告的。

未批先建或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重大设计变更而导致项目超概算的,投资综合管理部门不再受

理事后调概申请,不予追加投资计划;财政部门不予追加建设资金。

第三十五条 对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政府项目稽察机构应当参照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

察办法对其实行稽察,并向县政府报告。

第三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的统计工作实行业主负责制。项目

业主必需每月按时向统计局、投资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

报送投资完成情况,统计局每月及时做好政府性投资项目完

成的统计工作,及时提供给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做好投资分析

工作。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项目建设完工后,项目业主应当编制工程结

算和竣工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核。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涉及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消防、规划、绿化、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的,由有关行政主管单位依法组织验收。

托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十九条 未按规定编制财务决算和办理决算审核手续,未经竣工决算审计,不得办理竣

工验收手续,财政部门不得拨付工程建设预留资金。

手续。各项专项验收、工程质量核定、竣工决算审核、审计完成后,由投资综合管理部门或由其委 第四十条 项目业主应当于竣工验收批准后三十天内向国有资产管理主管部门办理产权登记

第四十一条 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制度。重大政府投资项目交付试用期满后,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和其它相关部门有选择地进行项目后评价,后评价包括前期工

作、实施情况、工程质量、投资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等内容,后评价结论应当报告县政府。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项目业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投资综合管理部门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

职责,可责令项目业主限期纠正,并可禁止其三年内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有关主管部

门或行政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或纪律处

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的;

(三)依法应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未实行招标的;

(四)转移、侵占或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六)其他违规行为。

第四十三条 咨询评估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进行咨询评估设计时弄虚作假,或者提供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依照《浙江省社会中介

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四条 政府有关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机关

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或设计文件的;

(二)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编制设计文件的;

(三)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拨付建设资金的;

(四)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十五条 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管理程序,或者违法干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行政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第四十六条 政府有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追究其行政直至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及安全生产事故的,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依第四十八条 本县(乡镇、村)集体经济的投资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青田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办法.docx》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青田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系统 项目管理 实施办法 青田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系统 项目管理 实施办法 青田
[其他范文]相关推荐
    [其他范文]热门文章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