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工能否从事高劳动强度工作?_通风工从事哪些工作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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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工能否从事高劳动强度工作?

文档简介:未成年工是国家建生的后备力量,未来的主力军,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是劳动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针对未成年工的特点,采取的特殊保护规定。因此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有关的法律规定,保护好本单位的未成年工的合法权利。

【案例】:王某于1980年4月12日出生,1995年6月18日被某县某煤矿招收为集体合同制工人,未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未成年工手续。从1995年11月18日起,担任坑道凿岩机手。1996年3月19日,王某所在煤矿坑道因支撑枕木断裂造成塌方,王某差点当场被埋在坑道里。因害怕事故王某在第二天由其亲属陪同到矿长办公室、要求矿长出面,调整其的工作,最好到不太危险的岗位工作,因为孩子年纪太小。被矿长当场拒绝。

【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评析】: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更多交流尽在HR 法务沙龙QQ 群:173265467)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在本案中,王某还未成年,根据法律的规定可可以要求调到安全的岗位工作,该矿长的做法是错误的。

【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劳动法专家点评】:未成年工是国家建生的后备力量,未来的主力军,未成年工的特殊劳(更多信息请关注义贤微博,@义贤律师事务所)动保护是劳动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针对未成年工的特点,采取的特殊保护规定。因此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有关的法律规定,保护好本单位的未成年工的合法权利。

【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

第六十四条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第六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2、劳动部关于颁发《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98

第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一)《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

(二)《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三)《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四)《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

(五)《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七)《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八)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

(九)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

(十)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

(十一)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

(十二)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

(十三)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 者);

(十四)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25公斤的作业;

(十五)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

(十六)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五十次的流水线作业;

(十七)锅炉司炉。

第四条 未成年工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时,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一)《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二)《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三)《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四)《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五)接触铅、苯、汞、甲醛、二硫化碳等易引起过敏反应的作业。

第五条 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的未成年工,是指有以下一种或一种以上情况者:

(一)心血管系统

1·先天性心脏病;

2·克山病;

3·收缩期或舒张期二级以上心脏病杂音。

(二)呼吸系统

1·中度以上气管炎或支气管哮喘;

2·呼吸音明显减弱;

3·各类结核病;

4·体弱儿,呼吸道反复感染者。

(三)消化系统

1·各类肝炎;

2·肝、脾肿大;

3·胃 十二指肠溃疡;

4·各种消化道疝。

(四)泌尿系统

1·急、慢性肾炎;

2·泌尿系统感染。

(五)内分泌系统

1·甲状腺机能亢进;

2·中度以上糖尿病。

(六)精神神经系统

1·智力明显低下;

2·精神忧郁或狂暴。

(七)肌肉、骨骼运动系统

1·身高和体重低于同龄人标准;

2·一个及一个以上肢体存在明显功能障碍;

3·躯干四分之一以上部位活动受限,包括强直或不能旋转。

(八)其它

1·结核性胸膜炎;

2·各类重度关节炎;

3·血吸虫病;

4·严重贫血,其血色素每升低于95克(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一)安排工作岗位之前;

(二)工作满1年;

(三)年满18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

第七条 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应按本规定所附《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列出的项目进行。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根据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结果安排其从事适合的劳动,对 不能胜任原劳动岗位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劳动。

第九条 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

(一)用人单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还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 未 成年工登记表》,《核发未成年工登记证》。

(二)各级劳动行政部门须按本规定第三、四、五、七条的有关规定,审核体检情况和拟安排的劳动范围。

(三)未成年工须持《未成年工登记证》上岗。

(四)《未成年工登记证》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条 未成年工上岗前用人单位应对其进行有关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未成年工体检和登记,由用人单位统一办理和承担费用。

3、《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年4月30日

第七条禁止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和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

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法法》(2002年5月1日)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第六十八条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5,《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2002年12月1日)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第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应当妥善保管。

第六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七条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第八条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的罚款。

第九条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加一倍罚款,该非法单位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第十条童工患病或者受伤的,用人单位应当负责送到医疗机构治疗,并负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

童工伤残或者死亡的,用人单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用人单位还应当一次性地对伤残的童工、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赔偿,赔偿金额按照国家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计算。

第十一条拐骗童工,强迫童工劳动,使用童工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使用不满14周岁的童工,或者造成童工死亡或者严重伤残的,依照刑法关于拐卖儿童罪、强迫劳动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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