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区自治组织与政府的关系_属于社区自治组织的有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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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区自治组织与政府的关系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体制转型以及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往政府和单位包办式管理模式已经不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政府和单位的职能向社会分流,社区建设被提上日程,社区组织层出不穷,面临的与政府的关系也受到各方面的关注。在二者的相互协调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同时也积累了不少经验。本文举例了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非政府组织等自治组织与政府的关系,为我们以后的研究打下基础。

关键词:社区自治组织政府关系

20世纪90年代,随着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中国开始兴起城市社区建设,在《经济师》2006年第6期、《关于非政府组织若干问题的探讨》、《促进我国政府与非政府组织合作关系的对策研究》等文献中都提出了如何处理自治组织与政府的关系问题。然而,由于历史的原因,人们对社区自治应有的内涵存在不同的认识,不同的学者在著作中也有不同的解释,对在现阶段能否实现社区自治仍然存在怀疑。社区自治与中国管理体制背道而驰,自治组织的提出和建立无疑是对政府权力的挑衅,不少学者就自治组织与政府的关系进行了假设和论证,意图找到适合自治组织法治化的途径,却在一次次的实践中失败,又在一次次的失败中找到新的界点。因此,“服务型政府建设”、“社区自治组织与政府功能互动”、“政府职能社会化”等新名词的出现,对社区自治组织与政府关系的研究达到一个最高点,自治组织与政府的关系日益明朗化,为我们的研究打开了一缺口,指明了方向。

社区自治组织是指城市、镇的居民通过选举产生的群众性自治组织,社区组织主要包括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业主管理委员会、非政府组织等,这些组织在城市社区管理体制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为了解决城市管理中的各种问题,城市管理体制改革被提上议程,“两级政府,三级管理”的管理模式成为大城市改革的目标。在这个过程中,社区自治组织作为居民自治组织,是这项改革最为基本的工作,政府要退出不该管的、也管不好的居民生活领域,让居民自己管理自己的事情,从而为整个城市改革体制创造一个良好的居民舆论,所以在新形式下加强居民自治组织的建设对政府来说就显得很有必要。

一、业主委员会与政府的关系 城市社区自治从整合逻辑上来说是一种新的城市社会结构形式,从治理方式上来说,它指的是那种与传统的“国家—单位—个人”的控制方式不同的、由城市居民自己管理自己尤其是与自身私有财产密切相关的事宜。随着城市各种专业从事社区物业管理的公司的出现,各社区业主委员会的成立也就成为了必然的趋势和要求。业主委员会是指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它是依法成立的并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运作的一个群众性自治组织,其权力基础是对物业的所有权,它代表该物业的全体业主,对该物业有关的一切重大事项拥有决定权。社区中的每一个私人业主,作为物业的所有者,是物业管理市场的主体。成立业委会代表业主选择和监督物业公司是住房市场真正得以建立的关键问题。除此之外,这也是社区私人业主的财产权得到有力保障、真正实现城市社区自治的前提和基础。而国家审时度势,早在1994年国家建设部第33号令《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了“代表和维护住宅小区内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的相应基本原则,也为城市社区的这一必然发展趋势作了法律上的铺垫和准备。因此,政府必须重视和加强业主委员会的地位和作用,成为业主委员会顺利处理日常事务的依靠力量;与此同时,建议居民大会委员会与业主委员会合二为一,是避免造成组织资源、社会资源、民主资源浪费的理性选择的结果。

二、社区居民委员会与政府的关系

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居民在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社区自治建设的实践过程中,居委会遭遇种种尴尬,如:社会建设健全自治组织的努力导致的反是其行政化的加强,虽是法定的群众性自治组织但并未得到居民群众的认可,居委会干部与其说是“居民的头”,不如说是“政府的腿”,政府的指导自觉不自觉地变成了政府的领导等,因而社区居委会无论是在工作内容上,还是工作方式上都带有比较浓厚的“行政化”色彩,政府的大多数管理职能都延伸到居委会,政社不分,而居委会忙于应付行政性工作而使得自己的“三自”任务沦为附属,在基层政府和居民自治之间形成了尴尬的局面。所以,必须做好居委会和政府之间的桥梁工作,有效的进行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完善。居委会的特殊身份使得居委会从历史发展和组织沿革的继承性上来说无疑是我国城市社区自治组织当仁不让的首选,而居委会作为城市社区自治组织也不可避免的需要进行适当的角色转变。这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实现由“街居制”向“社区制”的转型,即居委会应当从一个半官方、半民间的组织真正成为一个民间自治组织,真正做好“居民的头”;政府则转变职能,建立起新型城市基层管理体制,真正落实“权随责走,费随事转”。

三、非政府组织与政府的关系

非政府组织是英文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的意译,1952年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在其决议中将非政府组织定义为“凡不是根据政府间协议建立的国际组织都可被看作非政府组织”,它是解决政府职能下移和居委会减负二者的矛盾症结的途径之一,以其弹性的组织结构、扎实的专业背景、高效的组织运作为社区建设带来了先进的理念和管理方法,给社区建设注入了勃勃生机。许多国家的发展经验表明,非政府组织对推动治理的发展,达致“善治”是不可或缺的。它是连接政府和社会的纽带。随着城市社区的发展,非政府组织的发展是一种必然,在政府不能有效管理或暂时无法管理方面,比如帮助弱势群体、增进公众参与等发挥着重要作用;在提供诸如社会福利这类公共产品方面,相比政府,非政府组织具有优势。因此中国政府必须加大对非政府组织的支持,加强与非政府组织合作,从而使社会和经济的发展更具有可持续性,有利于实现社区中公众与政府间关系的良性互动。

社区自治组织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历来被人们所关注,它不仅关系到我们的切身利益,也与我们社会发展的文明程度和民主程度息息相关。它肩负着上传下达的使命,维系着公众与政府之间的关系,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它的作用将越来越突出,公众对它的依赖也会越来越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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