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刍议_p2p互联网金融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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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刍议
【摘 要】作为一种新的金融创新模式,P2P互联网金融引起了整个社会的高度关注。P2P互联网金融的出现满足了个人和中小企业的借贷要求,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但另一方面,由于缺乏相关的风险监管法规,出现了很多问题.本文首先介绍了P2P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历程和我国P2P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在此基础上,对P2P互联网金融的风险进行了阐述。最后,通过对英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探讨,提出了对我国P2P互联网金融监管建议。
【关键词】P2P互联网金融;借贷;发展历程;发展现状;金融监管
P2P金融起源于2006年度诺贝尔和平奖得主尤努斯博士1983年创建的格莱珉银行,2005年3月在英国伦敦开始运营一家名为Zopa的网站开展金融服务,P2P金融开始进入互联网时代,2005年11月,美国创办了Prosper,让资金富余者通过Prosper向需要借款的人提供贷款,并收取一定利息。2007年5月,Lending Club在Facebook上线。除了英、美的P2P互联网金融公司外,目前世界上最具有代表性的P2P网络借贷平台还有德国的Auxmoney和日本的Aqush等。
国内的P2P借贷服务平台,则于2006年由宜信引入,2007年,拍拍贷和宜信网络平台先后上线,中国进入P2P互联网金融时代。据《2013年中国P2P网贷行业数据报告》显示,2013年末我国P2P网贷平台数量为523家,全年累计交易额近1000亿元。2014年据不完全统计,中国P2P互联网金融公司达1000多家,全年累计交易额近2000亿元。在P2P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许多问题。从2013年以来,因限制提现、倒闭、卷款跑路、网站瘫痪等问题平台200多家。尽今年2月爆发问题平台58家。因此,防范P2P互联网金融风险,加强P2P互联网金融监管刻不容缓。
目前我国P2P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主要风险是:
1、平台风险,P2P网络贷款的载体是互联网,网络本身是一个虚拟的世界,这就为不法分子诈骗提供了机会,由于投资者没有直接接触到借款人获得还款的渠道,同时也欠缺调查借款人信用的能力,部分网贷平台利用了这种信息上的不对称进行欺诈,“淘金贷”和“天使计划”诈骗案就是这样发生的。2.信用风险,我国还未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较低的违约成本就容易出现逾期不偿还贷款和恶意拖欠贷款的现象,直接导致了金融机构面临更高的信用风险。3.政策风险,P2P网贷在我国作为一个新兴行业,整体处于“三无”(无准入门槛、无行业标准、无机构监管)状态,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其加以规范,使行业整体面临风险。
英国是P2P互联网金融的发源地,也是最早制定法律监管P2P的国家。了解它们是如何监管这个行业的,对我们有一定的借鉴作用。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于2014年3月式对外发布《关于通过互联网众筹及通过其他媒介发行非易于变现证券的监管方法:对于CP13/13的反馈说明及最终规则》,该政策正式确立了英国对包括P2P网络借贷在内的众筹监管的基本规则。新规则已于2014年4月1日起实施,今后P2P平台需要得到FCA授权后才能经营。围绕金融消费者保护这一监管目标,FCA建立了平台最低审慎资本标准、客户资金保护规则、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报告制度、合同解除权(后悔权)、平台倒闭后借贷管理安排与争端解决机制等七项基本监管规则,其中信息披露制度是P2P金融监管的核心规则。除了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和明确监管部门之外,英国P2P行业还有一个很重要的特征就是行业自律。2011年3月,三家行业领头P2P(Zopa、RateSetter、FundingCircle)公司成立行业自律协会P2PFA.要求成员需要履行“八个必须”和十项《P2P金融运营原则》,在最低运营资本金、高级管理人员和平台IT系统等方面对成员提出了基本要求。行业监管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规章互相补充,行业监管法律更注重宏观层面,关注整个行业,从英国P2P行业整体发展和消费者保护的角度提出要求,对融资类众筹平台进行监管,而P2PFA的自律规章更加倾向于关注微观层面,强调具体化、细节化,且侧重于关注平台的经营体系,是对宏观层面行业监管法律法规的有效补充。而美国对P2P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是由联邦和州层面的证券监管部门及其它监管部门共同监管,在《多德―弗兰克法案》颁布和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FPB)设立后,金融领域的立法和执法权向CFPB集中形成了统一监管和多头监管共存的监管局面。多头监管主要分为证券监管、电子商务监管和消费者保护三个方面。其中证券监管强调市场准入和信息披露,电子商务监管保护信息和交易安全,消费者权益监管保护消费者权益。P2P公司在遵守上述联邦法律外,还要遵守各州的相关法律法规。即采用联邦与州共同监管的形式。
综上所述,英国采取FCA与P2PFA相结合的监管体系,从宏观和微观两方面对P2P网贷公司进行监管,P2P行业受到的制约相对较少。而美国的监管过于庞大和复杂,交叉监管,缺乏灵活性,对P2P金融创新不利。通过对英美P2P金融监管的了解,对我国P2P行业监管有如下启示:
(一)设立准入门槛
P2P网贷是一个新兴行业,运作模式多样,参与人员众多,为了使行业健康发展,规范行业整体经营,有效防止金融诈骗的出现,保护贷款人的利益,设立准入门槛是必须的。但不应抑制行业的创新和发展,对于“中介性”的P2P公司,可以适当放宽准入门槛,而对于 “参与型”的P2P公司就必须严格监管,控制风险。
(二)重视资金监管
针对P2P网贷公司的资金监管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要保证贷款资金正常地从贷款人账户流入借款人账户,防止P2P公司截留资金。解决这一问题的一个方法就是通过独立第三方进行资金托管,对包括资金发放、客户使用、还款情况等进行跟踪管理,提高了资金的安全性。二是监控资金流向,打击金融犯罪的同时也保护P2P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建立多层次的合作监管体系
1.强化地方政府监管责任
P2P互联网金融主要服务于个人和小微企业,区域性地方化色彩比较强,各地方应根据实际发展情况,因地制宜制定行业发展规范。将地方的监管地位合法化,同时建立中央与地方的信息沟通。
2.建立P2P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
行业协会专业性强,与政府监管相比,其监管方式更加灵活,同时可以搭建监管部门与平台企业之间的桥梁,更好地协调、监督行业的良性竞争。
(四)加强信息披露
为了更好地保障贷款人的利益,P2P互联网金融公司应将相关信息进行披露,这些信息包括涉及自身经营、资产、财务等状况以及任何影响贷款人是否选择该公司的信息。至于信息披露的方式,由于P2P互联网金融公司网络性的特点,公司只要将相关的信息在其网站上进行公示,并到相关监管机构进行备案即可。准确充分的信息披露框架,有助于提升P2P互联网金融行业整体和单家企业的运营管理透明度,从而让市场参与者对互联网金融业务及其内在风险进行有效评估,发挥好市场的外部监督作用,同时有助于增强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信任度,奠定互联网金融行业持续发展的基础。
(五)完善P2P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
P2P互联网金融还处于发展探索时期,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规范:
1.明确P2P平台的定位
P2P最初的定位是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的平台,但是经过这几年的发展,P2P平台的定位也发生了改变,增加了借款人审核,投资担保等职能,更多元化发展的同时也使得P2P走到了法律的边缘,被市场质疑,这就需要政府早一点明确P2P平台的定位,出台监管措施,从立法上予以规范。
2.保护客户个人信息
P2P互联网金融公司在个人信息管理方面经验不足,容易造成客户个人信息泄露,应该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对个人信息管理予以规范,包括P2P互联网金融公司未经同意不得泄露个人信息、防止内部人员出卖个人信息的恶性事件以及信息泄露时的赔偿责任。同时客户自身也要强化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和维权意识。
3.出借的后悔权
参考电商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出借人在一定的时间段内有权无条件毁约。
4.平台倒闭后借贷管理安排
由于平台仅仅扮演中介角色,不承担借款人还款义务,因此在平台倒闭时并不必然导致出借人损失。为此,平台经营的借贷能够得到继续管理,偿还的款项能够得到归总。平台为此应制定关于管理未到期借贷、向出借人分配偿还资金、追踪延迟支付或违约支付的适当计划。
5.争端解决规则
平台应建立正式的投诉处理程序,受理投诉程序的有关细节应当在其网页上公布。在发生借贷引发的纠纷时,按程序处理。
总之,P2P网贷作为新兴的金融发展模式,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但由于相关法律和制度的缺失,增加了行业发展的泡沫和风险,应尽快建立监管体系,完善法律法规,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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