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换届选举骨干培训班辅导材料_人大换届培训辅导材料
人大换届选举骨干培训班辅导材料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人大换届培训辅导材料”。
人大换届选举骨干培训班辅导材料
根据选举法、地方组织法、广东省选举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以及省、市有关人大换届选举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就如何做好区镇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的有关问题,同大家一起交流。
按照《中共珠海市香洲区委批转区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做好区镇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珠香字【2011】12号)要求,我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日定为2011年9月16日。根据我区实际,在法定的时间内,依法按程序做好人大换届选举各项工作。整个换届选举工作分五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准备宣传阶段(8月12日前)
这个阶段的主要工作是:成立换届选举领导机构;召开选举委员会会议,研究换届选举工作安排及有关事宜;确定和公布选举日期;开展宣传教育;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第二阶段:选民登记及公布阶段(8月13日至8月28日)
这个阶段的主要工作是:培训各选区选举工作骨干及登记员;进行选民登记及选民名单公布。
面着重谈谈选民登记及选民名单公布问题。选民登记是关系到人们的政治权利问题,是一项法律性非常强的工作,也是选举人大代表的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因此,要依照选举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选民登记及公布工作,做到不漏登、不重登、不错登。
(一)选民登记
1、什么是享有选举权的法定年龄?
享有选举权的法定年龄是指公民按照法律规定达到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龄。我国的宪法、选举法规定年满18周岁的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故年满18周岁即达到法定年龄。
计算参加选举年龄的方法是:从公民出生之日起至投票选举之日止,在计算时应注意,不能只算到选民登记那一天为止,而应计算到本区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举日为止。香洲区人大换届选举的选举日为2011年9月16日,因此,年满18周岁应在1993年9月16日前出生。
2、什么人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按照我国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3、怎样进行选民登记?
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每个选民只能在一个选区登记并参加这个选区的选举。经登记确认有选民资格的选民编入选民名册,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予以公布,并发给选民证。
选民在户籍所在地办理登记。选民一次登记,长期有效,但每次换届选举都要按照上届选民登记的名册全面进行核对。核对办法是对照上届的选民名册、户口册或单位职工名册进行核对。需要重新登记的有:上届选民登记后,在本届选举日止已年满18周岁的公民;新迁入本选区的选民;已恢复政治权利的公民。需要从选民名单中除名的有:已迁出本选区的选民;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和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人;已死亡的选民。
4、什么是依法剥夺政治权利和暂不登记(或不列入选民名单)由谁决定?
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间歇性发作者,应当列入选民名单,选举时病发的,不行使选举权利。
对于一些痴、呆、傻人员,不应笼统地一律对待。对于一般反应迟钝,能够表达意志行为的,应列入选民名单。对不列入选民名单的,应报经本级选举委员会批准。
对聋、哑、盲人员应予登记。
下落不明的,暂不予登记;在选举日前返回的,予以登记。
下列人员予以选民登记:
(1)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2)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3)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4)正在被劳动教养的;(5)正在受拘留处罚的。
因犯罪案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不予选民登记。
对已被羁押、逮捕、起诉未决案件中的人,应分别由检察院、法院作出决定是否登记。依法剥夺政治权利虽刑满释放或假释、保外就医,但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期未满者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对选民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通知书,由选举委员会下达到选区。各选区对没有接到通知书的上述人员,均应予以登记。有本地户籍而被收容审查的人员或被关押、劳教的人员,由原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给予办理选民登记。所在选区(单位)应与收容、关押、劳教单位联系,如在选举日不能回到原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投票选举的,通知其本人写信回原单位或户籍所在地办理委托投票选举手续。
5、流动人员怎样进行选民登记?
选民登记以户籍所在地为主,外来临时工或者迁居本地没有转来户口的,在取得原户籍所在地发给的选民资格证明后,可以在现居住地登记。
外地人与本地人结婚,没有本地户籍,但来历清楚,连续居住两年以上的,或者在现居住地出生,因故未有户籍,年满18周岁的,予以登记。
在选举期间出国探亲、学习、讲学、访问、考察、援外等人员,由其亲属或者所在工作单位代为申报办理选民登记。
根据实际情况,对下列人员可采取如下登记办法:
(1)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尚未办妥户籍的,可凭有关证明在现工作单位或现居住地的选区进行登记;
(2)各驻区外的办事机构(含驻省外、国外)由原工作单位登记。
(3)外地人与本地人结婚,依法办理结婚手续,居住在本地而未办妥本地户籍的,予以登记。
6、临时工、协议工应在哪里进行选民登记?
临时工、协议工因工作单位不固定,在进行选民登记时,属本区人口的,统一在户籍所在地进行登记,或凭户籍所在地发给的选民资格证明参加单位所在选区的选举。
7、长期在外从事工、副业的人员应在哪里进行选民登记?
个人外出从事工、副业或经营商业的人员,有关选区应通知他们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选民登记,或委托其亲属代为办理登记,并参加选举活动。也可以在取得户籍所在地的选民资格证明后,在现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并参加选举活动。下落不明的暂不登记,如在选举日前返回的可以补办登记。
8、离、退休人员怎样进行选民登记?
离休、退休人员,一般应在户籍所在地进行选民登记。离、退休人员到外地工作或随外地亲属生活的,由原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出具选民资格证明,可在现住地进行选民登记,户籍所在地不再登记。
9、在选举期间,由于工作调动、搬迁、复员、退伍、结婚等原因新来本地的人员,如何进行选民登记?
在选举期间,对由于工作调动、搬迁、复员、退伍、结婚等原因新来或回到本地的人员,首先应问明他们在别处是否已参加过本届选举,如若在别处已参加过选举,则不再进行登记。对没参加过本届选举的,凡能确认具有选民资格的应予以登记。其中,属于在职干部或工人的,在其工作单位进行选民登记,其家属在户口所在地进行登记。
10、机关领导人员被推荐到其他选区作人大代表候选人的,在何处参加选民登记?
属机关领导人员被推荐到其他选区作为人大代表候选人的,仍在其原工作单位进行选民登记,并由其所在选区将其选民名单转给参加选举的选区公布。
11、旅居国外的我国公民,回内地探亲、旅游或者短期工作的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可否参加区人大代表的选举?
省选举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可以在原籍所在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或者现工作所在地办理选民登记。”依照这一规定,台湾同胞在区人大代表选举期间回内地探亲、旅游或者短期工作的,在选举日仍在本区的,如本人提出要求,可以参加原籍地或者迁居台湾前居住地的选举。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有关问题的答复精神,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已依法分别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内行使选举权,不再参加内地的人大代表选举。
(二)选民公布
1、何时公布选民名单?
选举法规定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20天以前公布。选民名单公布应统一格式,在同一选区应集中公布全部选民名单。为方便各选举点单位的选民查看,也可以在各选举点公布本选区的各单位名称、选民人数和本单位的选民名单。
公布选民名单后发现错、漏、重登的,应予补充公布更正。
2、对公布的选民名单如何进行复查?
公布选民名单后,组织选民查看选民名单,并由选民登记小组进行“五查”:查年满18周岁的有无漏登、错登;查职工、企业人员有无重登、漏登;查外出人员、调入迁入人员有无漏登;查退休人员、新媳妇、外嫁女有无漏登、重登;查精神病患者、在押人员有无错登、漏登。尤其对人户分离的选民要逐人查对,确保不错、不重、不漏。
3、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怎么办?
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先向所在镇(街道办)选举办公室反映,如得不到正确处理,再向区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意见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向区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选民名单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审理选民名单案件时,通知起诉人和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参加。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判决。
第三阶段:提名代表初步候选人阶段(8月29日至9月2日)
这个阶段的主要工作是:宣传和把握好代表应具有的条件;如何提名代表初步候选人。
(一)代表应具有的条件。
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应是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的选民;应具有履职的素质和能力,并且能认真履职;应能与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自觉接受选民监督 ;应能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
(二)如何提名、推荐代表初步候选人。
1、代表结构和代表比例有哪些要求?
代表结构和代表比例为:党政干部代表比例不超过27%,妇女代表比例不低于26%,一线工人农民和从事教学、科研、医疗卫生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代表不低于37%。区人大代表不与区政协委员交叉。连任代表约占30%。
2、提名、推荐代表初步候选人有什么规定?
选民直接选举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候选人,按选区提名产生。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推荐者应填写《提名代表候选人登记表》。
选民联名推荐的要充分尊重选民的意愿,自愿联名推荐、并在登记表上签名。选民不可以跨选区联名。每一选民同其他选民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名额,以及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向选区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均不得超过该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政党、人民团体向选举委员会提名推荐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合计不得超过本级代表名额总数的15%。所提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可以推荐到本行政区域内的选区参加选举。选区的政党、人民团体推荐本选区的代表候选人时,应考虑代表结构的要求,结合本选区实际提出。《提名代表候选人登记表》应在选区公布代表候选人名单的2日以前交到选举委员会。
3、选举法中规定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的人民团体是指哪些?
是指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群众团体,不包括专业协会、学会、联谊会等组织。
4、接受推荐的代表初步候选人应当向选举委员会提供哪些基本情况? 接受推荐的代表初步候选人应当向选举委员会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简历等基本情况,包括:(1)是否拥有外国国籍;(2)是否拥有国(境)外永久居留权;(3)是否有国(境)外长期居留许可;(4)是否是香港、澳门居民;(5)是否在其他城市担任代表职务等。如果候选人提供的基本情况不实的,选举委员会或大会主席团有责任进行核实,并向选民或者代表通报。
5、怎样公布代表初步候选人名单?
选民、各政党、各人民团体依法提名推荐的代表初步候选人,都应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选举委员会不得调换或者增减,并应全部交各选区在选举日的15日以前公布。
第四阶段: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阶段(9月3日至9月10日)
这个阶段的主要工作是: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根据选民要求,组织正式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
1、怎样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如果提名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的,由选举委员会交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可以采取举手或者投票的方式表达意见,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统一意见的,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2、由谁组织正式代表候选人同选民见面?
见面活动由选举委员会组织。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公布之后,选民可以在选举日的3日以前提出与代表候选人见面,作自我陈述和接受选民的提问。这里的“选民”是指10人以上联名推荐者及自愿参加见面活动的选民。见面时间为:每位代表候选人自我陈述10分钟,选民提问10分钟。
3、正式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活动,主持人工作职责包括哪些方面?
主要职责是:(1)确定见面活动的顺序并具体规定和通知见面活动的时间、地点和参加见面人员;(2)客观介绍正式代表候选人的情况;(3)指定专人对见面活动进行认真记录并填报相关表格;(4)见面活动结束后,向选举委员会汇报见面情况;(5)及时解决见面活动中出现的各种问题;(6)正式代表候选人应按规定的时间陈述,超过规定时间的,主持人要及时中断其陈述;(7)在正式代表候选人的陈述中,有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有违反宪法及法律、法规的言论,有对其他候选人进行人身攻击和政治性攻击的言论,主持人应终止其陈述;(8)完成选举委员会委托的其他工作事项。
4、正式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候选人陈述应注意哪些问题?
(1)正式代表候选人需在选举委员会统一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陈述(自我陈述10分钟)。(2)正式代表候选人陈述的内容,除了自己的基本情况、简历、设想外,曾任上一届人大代表的候选人,还应谈自己在过去一届中代表选民所作的工作,谈如果继续当选有何打算;其他候选人则就如何当好人大代表作就职表态性及设想发言。(3)正式代表候选人的陈述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程序安排,不得在程序以外自行安排。(4)正式代表候选人的陈述不得出现任何进行人身攻击的言论,不得有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言行。(5)正式代表候选人陈述可以提前拟写提纲,也可以不拟提纲,但必须是口头陈述。(6)选举委员会规定的正式代表候选人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5、正式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选民提问应注意哪些问题?
(1)正式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活动按选区进行,选民提问必须在选区内的见面活动中进行。(2)选民提问必须是涉及代表职权范围内的问题。(3)选民提问时,应先报告提问人姓名、年龄、现任职务、职业等基本情况。(4)选民提问时,不得有攻击正式代表候选人人身的言论,亦不得有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5)选民提问时,如有违反本规定的,由大会主持人向选举委员会汇报,并按情节轻重,依法予以处理。(6)选民提问时,不得超过选举委员会规定的提问时间(提问时间10分钟)。(7)选民提问应在征得主持人的允许时才可进行,不得自行主张。(8)遵守选举委员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6、正式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应注意哪些问题?
(1)正式代表候选人须按照选举委员会的安排,按时参加与选民的见面活动。无故不参加者,视为主动放弃。(2)正式代表候选人确因工作需要或有特殊原因(如生病、外出)不能参加与选民见面活动的,须及时向选举委员会呈报书面申请,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不参加见面活动。(3)因故不能参加与选民见面活动的正式代表候选人,可在征得选举委员会同意后,书面委托一位选民(非选区领导小组成员)代为宣读他(她)在见面会上的陈述。被委托者应认真负责地记录选民或选民代表、选民小组代表的提问和建议,并转交给委托人。(4)每个正式代表候选人在见面活动中,应按照选举委员会统一规定的时间陈述,超过规定时间的,见面活动主持人有权中断其陈述。(5)正式代表候选人在陈述中需介绍自己的情况并说明自己如何当好人大代表,不得对其他候选人进行人身攻击和发表违反现行法律法规、政策等内容的言论。如有上述言论,主持人有权中止其陈述。(6)每个正式代表候选人应在选举委员会统一规定的时间内,接受选民的提问和回答问题。如超过规定时间的,主持人有权中断其提问和回答。(7)正式代表候选人应认真回答选民的提问,但对于具有人身攻击的提问,有权不予回答。(8)正式代表候选人的陈述、接受与会者的提问并回答问题,逐人分别进行。(9)正式代表候选人陈述的时间少于选举委员会规定时间的,其剩余的时间可以用于提问和回答问题,但不得超出选举委员会规定的时间。(10)正式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是一种正当的竞争行为,舍此而进行其他拉票行为的,应予依法处理。(11)选举委员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阶段:投票选举阶段(9月11日至9月16日,其中9月16日为区、镇的统一选举日。)
这个阶段的主要工作是:做好投票选举的准备工作和组织好投票选举工作。
1、差额选举人大代表有什么规定?
选举法第三十条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因此,选举人大代表应实行差额选举,不能等额选举。正式代表候选人数必须符合法定的差额比例。
2、投票选举的时间和方式有哪些规定?
根据选举法第十条规定,区选举委员会依法统一确定一个选举日,确定之后不能随意更改。选民投票选举应当在选举日进行。因特殊情况当日不能完成投票选举的选区,经区选举委员会批准,投票选举的时间可以顺延三天。
投票一般应在选举大会或投票站进行。各选区主持人受选举委员会委托,主持本选区的投票工作。对因老弱病残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选举大会或到投票站投票的,经选举委员会批准可辅设流动票箱。每个投票箱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三人。
一律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未经选民委托,工作人员不得自行代选民填写选票,更不得“指选”。选民在选举日外出的,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每个选区必须集中统一开箱计票。
3、投票选举有哪些程序?
(1)选举日前要广泛深入宣传,发出投票时间通知,组织选民参加投票。
(2)对不能如期参加投票的人员,办好委托投票的手续。
(3)安排好哪些单位在哪个投票站投票,调查统计有哪些人需要在流动投票箱接受投票。
(4)公布全选区实际选民人数。
(5)主持人对投票作出说明。
(6)检查已印好的选票有无缺损错漏。
(7)凭选民证发放选票。
(8)通过监票员、计票员名单;监票员由选民推选,计票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可以由选举委员会决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监票员、计票员和流动票箱工作人员。
(9)宣布投票的时间,统一全选区集中开箱计票的时间。
(10)开箱前要清点余下的空白选票并封存。
(11)开箱计票后,不得再组织和接受缺席的选民补充投票。计票完毕,经核实无误,作出记录,并由计票、监票人签字后将选票封存,待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后,始得销毁。
4、每一个选民是否只能参加一次投票选举?
在一次选举中,每一个选民只有一个投票权。代表候选人在一个选区未获当选的,在本次选举中,不得再推荐到另一个选区参加选举。因此,每一个选民均不得同时是两个以上选区的候选人。
5、“参加投票”的选民人数如何计算?是指发出的选票,还是指实际投的票数?
选举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选民投票以选举大会或投票站为主,流动票箱为辅。参加选举大会、投票站、流动票箱投票的选民之和超过选区全体选民半数,选举有效。选民办理了委托投票,应认为是参加了投票选举。“参加投票”是指实际投票的人数。
6、怎样确定选举有效和当选的代表?
选举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7、对另行选举有什么规定?非候选人得票数比候选人得票数多,谁当选?
选举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另行选举时,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不是代表候选人的选民得票数多于代表候选人的得票数时,应以得票多的当选。
8、在什么情况下应对候选人重新投票?
重新投票是指重新选举。凡是在一次投票选举中,开箱取出的选票总数多于发出票数的;或是参加投票总数未超过全体选民半数,以及在投票中发现有严重违法行为,影响依法计票的,应宣布这次选举无效,并组织重新投票。
9、怎样确定无效票(即废票)?
在收回的选票中,投赞成票超过本选区应选代表名额的为无效票,所画符号全部不能辨认的这一名候选人无效,其余为有效;如选票上另选他人而不是本选区选民的为无效。收回的选票中全票空白无画任何符号也属有效票,是“弃权票”。
10、另行选举时,候选人的差额比例如何确定?
另行选举时,差额比例仍应按照选举法第三十条“由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代表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的规定执行。如果只选一人,候选人应为二人。
11、直接选举时,如果第一次投票的候选人得票都未超过参选选民的半数,第二次投票时能否适用 “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
可以适用。代表候选人在第一次投票选举中,如均未获得过半数选票时,可以按照选举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另行选举,以得票多的候选人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
12、第一次投票选举没有选足应选名额,未当选的人中不是候选人的选民得票数多于候选人得票数,另行选举不足的名额时应否将其列入候选人名单?
依照选举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因此,未当选的人中不是候选人的选民得票数多于候选人得票数的,应当同样按照第一次投票选举中得票多少顺序及法定差额,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进行第二次投票。
13、经过重新选举或另行选举,仍未能选足额的怎么办?
经过重新选举或另行选举仍未能选足额的,可征求选民意见,经区选举委员会确定暂不选举,该选区的代表名额保留。
14、直接选举时,代表的选举结果可否推迟一二日公布?
鉴于目前人员流动性大,增加了选举工作量,个别地方当天公布选举结果确有困难时,选举结果由选举委员会依法确定是否有效后,可以推迟一二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