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零散成品油销售管理办法_成品油销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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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零散成品油销售管理办法》宣传栏
1、什么是零散成品油?
答:根据《西藏自治区零散成品油销售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零散成品油是指非车辆容器加注的汽油、煤油、柴油及其它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2、个人购买零散成品油每次不得超过多少公升?
答:根据《西藏自治区零散成品油销售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个人购买零散成品油每次不得超过60公升。
3、乡(镇、街道)公安派出所和村(居)委会负责为本辖区需要购买零散品油的个人(包括本地户籍人员和暂住人员)出具加盖公章的加油证明,证明事项包括哪些内容? 答:
(一)购油个人详细身份信息(身份证、居住证);
(二)购油种类、数量及用途;
(三)指定购油点。
4、零散成品油加油批准通知书事项应当包括哪些?
答:
(一)加油种类、数量、用途;
(二)加油地点;
(三)加油申请人或经办人的详细身份证信息(身份证、居住证)。
5、加油站在销售零散成品油时具有哪些情形之一的,不予售油?
答:
(一)零散成品油加油批准通知书内容不完整或有涂改痕迹的;
(二)零散成品油加油批准通知书未加盖公章或公章模糊不清的;
(三)零散成品油加油批准通知书载明的加油申请人(经办人)身份信息与购油人员身份信息不一致的;
(四)零散成品油加油批准通知书载明的加油地点非本加油站的;
(五)所携设备不符合储运零散成品油设备技术标准的。
6、指定销售零散成品油的加油站应当在每月几日前向县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上报上月零散成品油销售台账?
答:根据《西藏自治区零散成品油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指定销售零散成品油的加油站应当在每月5日前向县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上报上月零散成品油销售台账。
7、指定销售零散成品油的加油站具有什么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其作为指定零散成品油的销售点?
答:
(一)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指定擅自销售零散成品油的;
(二)未按照规定核对零散成品油加油批准通知书、身份证件等相关材料,随意销售零散成品油的;
(三)超过零散成品油批准通知书批准的数量销售零散发成品油的;
(四)未按照零散成品油加油批准通知书批准的种类销售零散成品油的;
(五)向储运设备不合格的单位或个人销售零散成品油的;
(六)未按照规定建立且并按时上报零散成品油销售台账的。
8、单位或者个人具有下列哪些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答:
(一)未按照规定对零散成品油实行统一管理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销售和运输零散成品油的;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零散成品油购买和使用台账的;
(四)非法储存零散成品油的;
(五)非法提供零散成品油的。
日喀则地区司法处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