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开展打击病死猪行动的通知_病死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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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集中打击“病死猪”犯罪破案会战专项行动的紧急通知
各县、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召开全区食品安全专项工作会议的精神,以及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关于配合公安机关开展集中打击“病死猪”犯罪破案会战专项行动的紧急通知》(桂渔牧发„2012‟23号)文件精神,推动我市“病死猪”犯罪破案会战专项行动的深入开展,有效打击经营、运输、屠宰“病死猪”违法行为,维护动物防疫秩序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宜紧急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肉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公安机关开展集中打击“病死猪”犯罪破案会战专项行动,是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开展以环境倒逼机制推进产业专型升级攻坚战的决定》,深化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部署的具体体现。此次公安机关开展集中打击“病死猪”犯罪破案会战专项行动,对促进我市动物防疫秩序健康发展,保障肉食品卫生安全有着重要意义,各县、区必须高度重视,主要领导要亲自部署,分管领导要具体抓,明确责任,层层抓落实。要加强沟通协作,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相关工作,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认真抓好各项配合工作的落实。
(一)对公安机关查处的案件,主动配合查处。一是立即启动查处“病死猪”工作,组织人员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进行地
毯式检查,如养猪场、屠宰加工场(点)、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动物产品冷藏冷冻库、动物收购点等,不留死角。二是对查扣的动物产品及时采样送检,快速诊断,为公安机关提供支持。三是“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监督工作。在集中打击“病死猪”犯罪破案会战专项行动期间,对公安机关查获的“病死猪”,动物卫生监督所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切实监督、指导货主按规定对“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理费用由货主承担。四是做好保密工作。在配合公安部门打击“病死猪”犯罪案件过程中,要做好保密工作,任何人不得向外界透露案件信息,不得对外发布宣传稿件,不得擅自接受媒体采访。
(二)开展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改工作。各县区要迅速组织力量开展一次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改活动。一是按照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定点联系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制度,落实监管人员对辖区内所有生猪养殖场进行走访和排查工作。重点监督检查规模养猪场是否按规定对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是否进行登记上报等。要向养猪场业主宣传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的相关政策,帮助规模养猪场业主做好补助经费的申请、上报等工作。二是组织力量抓好“病死猪”源头的管理。加强对养猪场(户)、屠宰加工厂场(点)、动物产品冷冻储藏点、生猪贩运商的监管,加大生猪生产、运输、屠宰等环节的巡查,发现疑是加工病死猪,储藏病害肉的,经综合分析后,及时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要严格注意把握行政处罚与刑事追究的界线,既不能将涉嫌构成刑事追究的案件弱化为行政处理,也不能走凡是发现“病死猪”就往刑事案件上靠的极端。
(三)做好快速检测、诊断工作。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落实人员,建立“病死猪”快速检测、诊断工作制度。对公安机关、动物卫生监督所查获的“病死猪”进行及时的现场鉴定和实验室检测等。在检测诊断过程中,首先要初步确认是否属重大动物疫病,如是重大动物疫病必须按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的要求进行处置。在排除重大动物疫情后,按技术规范要求,进行采样送检,快速诊断。
(四)加强对定点屠宰场检疫监管。一是对定点屠宰场进行有效监管,坚决打击违反动物防疫法律法规行为。监督定点屠宰场建立完善动物入场和出场登记制度、检疫申报制度、消毒制度和无害化处理制度,屠宰场要严格把好生猪入场关,严格实行凭标凭证入场,凡无检疫合格证明、无畜禽标识的生猪,一律不得入场。建立屠宰动物定时入场待宰、定时屠宰加工,对未经检疫申报即屠宰动物的定点屠宰场,必须依法处理。监督屠宰场对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监进行无害化处理。凡发现定点屠宰场屠宰染疫或疑似染疫和死猪行为,要向公安部门报告。此外,监督屠宰场不得给动物注水,一旦发现要向相关部门报告。二是规范动物检疫行为。动物卫生监督所要在定点屠宰场设置检疫申报点,派出检疫员开展动物检疫工作,严格按照有关屠宰检疫操作规程实行同步检疫,规范检疫出证,严防不合格动物产品出场。
(五)加强队伍建设。各级动物卫生监管所要切实履行职责,采取有力措施,转变监管方式,创新工作方法,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能力建设,加强政风行风建设,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开展法律法规与业务培训,紧紧围绕“病死猪”犯罪破案这一核心,认真做好配合工作,特别注意避免“行政不作为“违法行为在本
部门发生。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信息沟通。各县、区要主动加强与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建立上下联动、左右协调、应对及时的处置机制。
(二)加强信息上报和总结工作。各县(区)要加强信息上报工作,落实专人,负责将本辖区内开展此项工作情况和数字信息等按要求及时上报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