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债券回购交易_第九章传统外汇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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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债券回购交易
第一节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
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概念(掌握)
指融资方(正回购方、卖出回购方、资金融入方)在将债券质押给融券方(逆回购方、买入返售方、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指定日期,由融资方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资金额向融券方返回资金,融券方向融资方返回原出质债券的融资行为。证券交易所参与主体: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上市商业银行。
二、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掌握)
(一)证券交易所质押式回购制度和回购品种
(二)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流程 ▲债券回购交易申报中,融资方按“买入”(B)予以申报,融券方按“卖出”(S)予以申报。▲当日申报转回的债券,当日可以卖出。
(三)证券交易所质押式回购的申报要求 报价方式 以每百元资金的到期年收益率进行报价 申报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
(1)申报单位为手,1000元标准券为1手。
(2)计价单位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
(3)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5元或其整数倍。
(4)申报数量为100手或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万手。(5)申报价格限制按照交易规则的规定执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
(1)申报单位为张,100元标准券为1张。
(2)最小报价变动为0.001元或其整数倍。
(3)申报数量为10张及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00万张。
三、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基本规则(熟悉)
(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质押式回购参与者
(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质押式回购成交合同
▲回购成交合同是回购双方就回购交易所达成的协议。回购成交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具体包括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系统生成的成交单、电报、电传、传真、合同书和信件等。
▲回购双方需在中央结算公司办理债券的质押登记。以债券为质押进行回购交易,应办理质押登记。回购合同在办理质押登记后生效。
(三)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质押式回购交易品种及交易单位
回购期限
质押式回购:最短为1天,最长为1年
买断式回购:最短为1天,最长为91天
(不得展期)
交易单位 债券面额1万元
交易数额 最小为债券面额10万元
回购利率 由交易双方自行确定
回购期间的规定 回购期间,交易双方不得动用质押的债券。回购到期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额返还回购项下的资金,并解除质押关系
(四)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质押式回购询价交易方式
1.自主报价(公开报价和对话报价)
公开报价是指参与者为表明自身交易意向而面向市场做出的、不可直接确认成交的报价。公开报价分为单边报价和双边报价。
对话报价 对话报价是指参与者为达成交易而直接向交易对手方做出的、对手方确认即可成交的报价。
2.格式化询价 格式化询价是指参与者必须按照交易系统规定的格式内容填报自己的交易意向。未按规定作的报价为无效报价。
3.确认成交 确认成交须经过“对话报价——确认”的过程,即一方发送的对话报价,由对手方确认后成交,交易系统及时反馈成交。
(五)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质押式回购违规行为及处罚
债券回购业务参与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并可处3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可暂停或取消其债券交易业务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主管部门给予纪律处分;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1.擅自从事借券、租券等融券的业务。
2.擅自交易未经批准上市债券。
3.制造并提供虚假资料和交易信息。
4.操纵债券交易价格,或制造债券虚假的价格。
5.不遵守有关规则或协议并造成严重后果。
6.违规操作对交易系统和债券簿记系统造成破坏。
第二节 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
一、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的含义及作用(熟悉)
(一)含义
﹥ 所谓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亦称开放式回购),是指债券持有人将一笔债券卖给债券购买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再由卖方以约定价格从买方购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的交易行为。
﹥ 债券买断式回购与质押式回购的区别:
买断式回购 债券所有权转移至逆回购方
质押式回购 债券所有权并不转移
(二)作用
(1)有利于降低利率风险,合理确定债券和资金的价格。
(2)有利于金融市场的流动性管理。
(3)有利于债券交易方式的创新。
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买断式回购交易
(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买断式回购的有关规则(熟悉)
▲买断式回购期间,交易双方不得换券、现金交割和提前赎回。
▲全国银行间市场买断式回购以净价交易,全价结算。
(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买断式回购的风险控制(熟悉)
1.保证金或保证券制度。买断式交易双方都面临承担对手方不履约的风险。保证金或保
证券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交易对手违约所带来的损失。
2.仓位限制。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规定进行买断式回购,任何一家市场参与者的单只券种待返售债券余额应小于该只债券流通量的20%。任何一家市场参与者待返售债券总余额应小于其在中央结算公司托管的自营债券总额的200%。
买断式回购发生违约,对违约事实或违约责任存在争议的,交易双方可以协议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将最终仲裁或诉讼结果报告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应在接到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将最终结果予以公告。
(三)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买断式回购的监管与处罚(熟悉)
同业中心负责买断式回购交易的日常监测工作
中央结算公司 负责买断式回购结算的日常监测工作
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 制定相应的交易、结算规则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 负责对辖区内的买断式回购进行日常的监督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买断式回购交易的基本规则(熟悉)
上海证券交易所买断式国债挂牌品种同时在竞价交易系统和大宗交易系统进行交易。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买断式回购的参与主体
国债买断式回购的交易主体限于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以法人名义开立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B、D账户)。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买断式回购的交易品种和报价方式
▲买断式回购的回购期限从1天、2天、3天、4天、7天、14天、28天、91天和182天中选择(9个)。
▲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按照证券账户进行申报。申报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价格 每百元面值债券到期购回价(净价)
申报方向 融资方申报“买入”,融券方申报“卖出”
最小报价变动 0.01元
交易单位 手(1手=1 000元面值)
申报单位 1 000手或其整数倍
每笔申报限量 竞价撮合系统最小1 000手、最大50 000手
★ 单笔交易数量在10 000手(含)以上,可采用大宗交易方式进行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买断式回购风险控制措施(熟悉)
1.履约金制度
履约金制度与保证金或保证券制度的区别:
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履约金制度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保证金或保证券制度双方均需缴纳履约金是否引入保证金或保证券由交易双方协商履约金比率由交易所确定保证金或保证券的金额由双方协商
履约金到期归属按规则判定没有此类规则
违约方承担的违约责任只以支付履约金为限保证金或保证券处置后仍不能弥补违约损失的,一般情况下守约方可以继续向违约方追索
2.仓位控制
与银行间市场类似,上海证券交易所也规定每一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单一券种买断式回购未到期数量累计不得超过该券种发行量的20%。累计达到20%的投资者,在相应仓位减少前不得继续进行该券种的买断式回购业务。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买断式回购的结算
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按照“一次成交、两次清算”原则结算。
第三节 债券回购交易的清算与交收(掌握)
一、证券交易所质押式回购的清算与交收
(一)初始清算与交收
在回购交易日,中国结算公司于当日收市后根据结算备付金账户分户相关规定,按成交金额将结算参与人当日回购成交应收、应付资金数据,与当日其他应收、应付资金数据合并清算,轧差计算出结算参与人净应收或净应付资金余额。结算参与人客户或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净应付款的,结算参与人应当按照规定履行资金交收义务。
(二)到期清算交收
回购交易到期清算日收市后,中国结算公司按到期购回金额将到期购回的应收、应付资金数据,与其到期清算当日其他应收、应付资金数据合并清算,轧差计算出结算参与人净应收或净应付资金余额。
到期购回金额=购回价格×成交金额÷l00
购回价格=100+成交年收益率×100×回购天数÷360
(三)质押券管理
▲在回购交易存续期间,融资方需在质押库中存放足额的债券作为质押。融资方结算参与人通过交易系统向中国结算公司申报提交质押券,与中国结算公司建立质押关系。▲质押券欠库的,融资方结算参与人应当于次一交易日补足质押券。
(四)违约处理
▲质押券欠库的,中国结算公司在该日日终暂不交付或从其资金交收账户中扣划与质押券欠库量等额的资金。如次一交易日未补充申报提交,或补充申报提交质押券后相关证券账户仍然发生质押券欠库的,从该交易日起(含节假日)向该融资方结算参与人收取违约金。▲违约金=质押券欠库量等额金额×违约天数×违约金比例
▲在融资回购业务应付资金交收违约后的1个交易日内,融资方结算参与人支付融资回购业务应付资金及违约金的,中国结算公司接受该结算参与人提出的转回多余质押券的申报。
▲在融资回购业务应付资金交收违约后的1个交易日内,融资方结算参与人未支付融资回购业务应付资金及违约金的,中国结算公司可以按规定确定足额可供处分的质押券。从违约后第二个交易日起,中国结算公司有权依法处分质押券,以充抵结算参与人未支付的融资回购业务应付资金、利息、违约金及处分质押券所产生的全部费用等款项。
(五)标准券折算率和融资额度计算
1.标准券折算率的计算和公布。标准券折算率是指一单位债券可折成的标准券金额与其面值的比率。
2.融资额度的计算。
二、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回购的清算与交收
▲债券回购双方可以选择的交收方式包括见券付款、券款对付和见款付券三种。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期限是首次交收日至到期交收日的实际天数,以天为单位,含首次交收日,不含到期交收日(“算头不算尾”)。
▲到期资金清算额=首次资金清算额×(1+回购利率×回购期限÷365)
▲回购交易单位为万元,债券结算单位为万元,资金清算单位为元,保留两位小数。
三、证券交易所买断式回购的清算与交收
▲买断式回购采用“一次成交,两次结算”的方式。
初始结算 由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作为共同对手方担保交收。
到期结算 由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组织融资方结算参与人和融券方结算参与人双方采用逐笔方式交收。此时,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不作为共同对手方,不提供交收担保。▲结算参与人应当开立资金交收账户(即结算备付金账户)和证券交收账户,用于买断式回购初始结算资金和证券交收。
▲国债买断式回购初始结算实行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与结算参与人之间的货银对付制度。在买断式回购初始结算的交收日,融资方结算参与人与融券方结算参与人均需按规定缴纳履约金。
(一)买断式回购初始结算
买断式回购初始结算业务流程如下:
1.清算。买断式回购初始交易日(T日)。
2.资金交收和证券交收。
﹥ 资金方面,T日,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T-1日所有证券交易、有效认购的资金交收后,进行T+0资金预交收。T+1日,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资金交收时,将结算参与人应付净额由其资金交收账户划拨至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资金集中交收账户,在结算参与人已完成证券交收义务的前提下,将应收净额由资金集中交收账户划入其资金交收账户。
﹥ 证券方面,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清算结果,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将处于交收状态的国债在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和证券集中交收账户之间进行划拨。
(二)买断式回购到期购回结算
国债买断式回购到期购回结算的交收时点为R+1日(R为到期日)14:00。回购到期清算日(R日)9:00~15:O0,融资方和融券方均可通过PROP系统对当日到期的一笔或多笔买断式回购申报不履约。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接受对同一笔交易的多次申报,但以最后一次申报为准。
到期购回结算业务流程如下:
1.到期购回日(R日)。
2.到期购回交收日(R+1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R+1 日14:00进行买断式回购到期购回资金交收,在剔除融资方结算参与人已做不履约申报的交易后,按买断式回购的成交顺序自前往后逐笔检查其专用资金交收账户中是否有足额资金。若足额则完成该笔资金交收;若该资金交收账户中当前可用于交收的余额小于某笔交易的金额,则判定该笔交易为融资方违约,不进行该笔交易的资金交收。
①对融资方违约的交易,融券方应付国债义务自动解除,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对原冻结的标的国债予以解冻,解冻国债在R+2日可用。
②对于双方均履约的交易,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按每个参与人应付或应收汇总两个金额,在参与人专用资金交收账户中进行借记或贷记处理;同时,将卖出证券账户中相应标的国债解冻,划拨至融券方参与人专用证券交收账户,再划拨至融资方参与人专用证券交收账户,最终代为划拨至相应买入证券账户。
3.到期购回交收日(R+1日)日终。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当日交收完成后,通过结算明细文件向参与人发送交收明细数据。
(三)履约金返还规则
交收结果 保证金归属
双方均履约 退还双方
融资方履约,融券方申报不履约 归融资方
融资方履约,融券方无力履约 归融资方
双方均无力履约 归风险基金
融资方申报不履约,融券方履约 归融券方
双方均申报不履约 归风险基金
融资方申报不履约,融券方无力履约 归风险基金
融资方无力履约,融券方履约 归融券方
融资方无力履约,融券方申报不履约 归风险基金
总结起来有三种:双方履约,履约金退还双方;一方履约,一方不履约,履约金给履约的一方;双方均违约,履约金归风险基金。
﹥ 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于R+2日日终,在结算参与人现有资金交收账户内完成包括履约金返还的净额资金交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