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回迁业务的税收处理_房地产企业涉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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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回迁业务的税收处理
2007-08-23[来源]流转税管理处、财产与行为税管理处、企业所得税管理处、个人所得税
管理处
问题: 我是房地产企业,请问:动迁户要房回迁/回迁代建费及按售价增加面积等事宜如何纳税、发票开全额还是扣除原有房照面积金额?
答复:流转税管理处:由于《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三)》第四条“房屋开发公司用于补偿动迁户的房屋是否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已废止,从2007年1月1日起,对房屋开发公司补偿给居民个人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对补偿给动迁单位的商品房仍按原规定征收营业税。根据上述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对房屋开发公司补偿给动迁户的商品房按对外销售价格依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应全额开具发票。
财产与行为税管理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给动迁户回迁房,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
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企业所得税管理处:如果你单位是内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则你单位取得的回迁代建费和按售价增加面积取得的收入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参阅文件:《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大国税发[2006]188号)。
个人所得税管理处:动迁户户主回迁过程中,支付的增加面积款不涉及个人所得税。
《房地产企业回迁业务的税收处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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