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暂行办法_邯郸市物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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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暂行办法
为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加强对供应商的管理,规范供应商经营行为,根据《邯郸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供应商是指具备向采购单位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包括中国供应商和外国供应商。
第二条供应商的资格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取得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
1、认真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政府采购政策;
2、具有合法的法人资格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3、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信誉;
4、具备完善的生产、供货或提供服务的能力;
5、具有良好的资金、财务和经营状况;
6、履行缴纳社会保障、税收义务;
7、生产企业或经营商品符合国家环保标准;
8、法人代表在申请资格前没有职业和刑事犯罪记录;
9、政府采购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供应商的政府采购市场准入资格,由本级政府采购办公室审查批准。
第四条供应商的权力
1、符合政府采购市场准入条件的,可按规定向政府采购办公室申请资格审定;
2、取得政府采购市场准入资格的供应商,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可以对招标、评标等有关内容提出质疑;
3、供应商在采购活动中,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向政府采购办公室提出书面质疑或投诉。
第五条供应商的义务
1、如实向政府采购办公室和政府采购中心提供资格审查的有关资料;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要及时提供相关材料。需要交纳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要按照规定足额交纳;
3、供应商中标后,要与采购单位签订采购合同,并按照合同规定认真履约;
4、按照政府采购办公室或政府采购办公室委托的政府采购中心的要求定期提供商品信息;
5、接受政府采购办公室对采购合同执行情况的质询和检查。
第六条供应商资格的审定程序
(一)提供书面申请,认真填报《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审查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1、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正本及复印件(包括国税和地税);
3、法定代表人证书及复印件;
4、拥有生产、经营或办公场所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5、生产或经营范围以及主要产品、商品目录;
6、要求提供的会计报表和财务报告;
7、有关资格审定的其他材料。
(二)政府采购办公室组织资格审定小组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
(三)政府采购办公室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审定后,向取得市场准入资格的供应商发给《邯郸市政府采购供应商市场准入证书》,并通过指定媒体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管理与监督
(一)政府采购办公室对供应商的市场准入资格按行业性质一至二年审核一次;
(二)供应商市场准入资格的适用范围,原则上经上级政府采购办公室审定的供应商市场准入资格对下级有效;
(三)政府采购办公室要对取得市场准入资格的供应商的履约和服务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并作为下一年度市场准入资格审核的重要依据。
(四)属下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应商,政府采购办公室可给予取消市场准入资格,收回资格证书并向媒体公布,三年内不准申报的处罚;
1、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供应商准入资格的;
2、提供虚假投标材料的;
3、采用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4、与采购机关或者社会中介机构违规串通的;
5、开标后与招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6、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单位签订采购合同的;
7、向采购主管机构、采购单位、社会中介机构等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8、拒绝财政部门的检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
9、不严格履行采购合同或给采购单位造成损失及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10、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情形或触犯国家法律的行为。
第八条本办法由邯郸市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