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妇系统管理主要职责_孕产妇系统管理的概念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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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产妇系统管理主要职责

1、承担所在区划定的服务范围内全部孕产女的保健医疗服务

2、接收挂钩的下一级及其他医疗保健机构中高危产妇和新生儿的转诊、会诊。

3、负责挂钩的医院产科的业务指导(包括质量分析、孕产妇、围生儿的死亡评审等)和培训、进修等任务。

4、建立高危妊娠门诊和病房及产前、优生、遗传咨询门诊,配备必要的监护仪器设备及能进行孕产期监测的有关实验室,专科医院或有条件的妇幼卫生机构应设新生儿科,综合医院的婴儿室要有专职儿科医师,对危重新生儿要特殊监护。

5、建立健全产前检查、孕期健康教育、产房、婴儿室、产后休养室的各项有关医疗、护理、保健常规制度,认真填写孕产妇系统管理卡及各种记录,定期做好统计报表。

6、编写、制作和提供孕产妇保健、优生、优育等健康教育资料。

7、负责定期汇总、分析有关孕产妇系统管理的各种报表,进行质量控制和评价,对影响和危害孕产妇健康的重点问题,组织调查和进行必要的研究工作。

出生缺陷监测工作职责

1、收集资料

依据监测医院产科分娩登记本记录,按城乡、男女、产妇年龄段分类统计每月分娩的围产儿数,并统计出生缺陷儿数、围产儿死亡数、多胎数。每季度将每月汇总数据填写在围产儿数季报表上。

监测医院内出生或引产的畸形儿,一旦明确出生缺陷诊断,应填写出生缺陷儿登记卡。必要时,收集出生缺陷辅助诊断资料,如照片、检查报告等。

2、上报表卡

每季度将核查后的围产儿数季报表、出生缺陷登记卡上报省级妇幼保健院。

3、质量控制

参照中国妇幼卫生监测方案执行,并填写和上报出生缺陷质量调查表。

4、接受培训

参加出生缺陷监测的相关培训,不断提高诊断水平。

保健部主任职责

1、在院长领导下,负责妇女保健、儿童保健、健康教育科、信息管理的计划制订和实施。

2、督促检查所属科室完成工作计划和各类各级人员贯彻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协调各科室完成妇幼保健任务。

3、深入基层调查了解情况,全面指导本地区基层妇幼保健业务工作。

4、审定本部门科研课题设计、上报成果、申报鉴定。

5、定期参加保健门诊及专专科门诊,并组织安排本部医务人员定期到医疗门诊或病房参加临床工作,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以利于指导面上的工作。

6、有计划地安排本部门人员的业务学习,协助院领导做好妇幼保健人员的业务考核、晋升、晋级工作,安排学习、进修人员的工作。

7、定期向院领导汇报工作。

科主任职责

1、在分管院长及各有关职能部门领导下,负责领导本科保健、医疗、护理、教学、科研、宣传及行政管理工作。

2、拟定本科工作计划,经医院批准后组织实施。制订本科各项工作常规制度及人员岗位责任制,负责督促检查,按时总结汇报。

3、对本科职工进行医德教育,关心群众生活。

4、组织本科人员的业务学习和技术考核、考绩,并提出升、调、奖、惩意见。安排科内进修、实习人员。

5、定期参加保健门诊和专科门诊工作,定期深入基层指导工作,及时发现问题,研究对策,帮助基层解决问题。

6、组织本科教学,审定本科科研课题设计,组织开展新技术及科学研究,提高工作质量。

正(副)主任医师职责

1、在科主任的领导下,负责指导处理本专业的重要技术问题。

2、负责指导制订科研设计方案,业务技术工作计划,书写调查报告、专题总结、统计资料、学术论文。

3、指导下级妇幼卫生人员,处理业务工作中的疑难问题。每年有一定时间参加临床工作,了解临床动态,丰富临床经验。

4、深入下级单位进行医疗保健业务技术工作,调查研究掌握本地区妇幼保健业务技术状况、经验及问题,定期介绍本专业国内外发展动态,指导下级单位工作。

5、负责编审妇幼保健教材、宣传资料等,担任教学和进修学习人员的指导工作。

6、协助科主任管理科室工作,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考核及评审。

主治医师职责

1、在科主任领导和主任医师指导下,负责本专业范围内的保健、医疗、教学、科研、宣传工作,处理本专业分管的业务技术问题。

2、制订分工业务工作计划,参加调查研究,深入负责地区业务单位,指导业务技术工作,定期向科主任汇报。

3、完成教学任务,指导检查下级业务人员做好调查报告、统计资料、工作总结,发现问题给予指正,并指导进修、实习医生的工作。

4、完成宣教资料的编写及科研课题的设计、实施、论文总结。

5、参加保健门诊、专科门诊,参加临床实践,了解临床动态,丰富临床经验,参加有关业务活动。分管病房的医师必须坚持每天查房1次,掌握分管病人的病情变化,参加和指导住院医师进行诊断和治疗。病员发生病危、死亡、医疗事故或其它重大问题时,应及时处理,并向上级医师及科主任汇报。

6、协助科主任做好本科各项管理工作。

医师职责

1、在科主任的领导和上级医师的指导下,负责一定范围的业务技术工作,指导基层开展保健工作。

2、在上级医师指导下,独立完成本专业某个项目或某个地区的调查研究工作。开展职责范围内的业务工作,具体完成资料的整理、统计、分析、总结,向上级医师汇报工作。

3、深入基层、地段了解情况,协助基层开展培训、教学、保健管理及宣教工作。

4、认真执行工作计划、各项规章制度及技术常规,严防事故差错,有问题及时向上级医师汇报。

5、参加保健门诊,认真做好各项工作记录,收集保管、整理资料。

6、协助上级医师组织基层人员培训,指导下级业务人员工作,结合实际,做好妇幼保健宣传教育工作。

7、努力完成上级医师交办的各项业务工作,并向上级医师请示、汇报工作。

医士职责

1、在科主任和上级医师指导下,从事本专业具体业务工作。

2、在上级医师指导下开展调查研究和试点工作,具体进行资料收集、整理工作。

3、协助上级医师组织基层人员的培训,指导下级业务人员工作,具体做好宣教工作。

4、认真执行各项常制度,参加业务学习,技术考核,提高业务技术能力。

5、服从上级医师指导,及时向上级医师请示汇报工作。

主检医师职责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及其配套法规和有关法律开展婚前保健工作。

2、依据《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主检医师除能承担婚前保健医师职责外,应负责对前医学检查、婚前卫生指导和婚前卫生咨询的质量控制的技术指导。

3、负责对《婚前医学检查表》和《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复审并签字。

4、对婚前医学检查中发现的异常或影响生育的疾病进行复查,记录补充病史及体征,复核诊断依据和医学意见,向受检人说明后签字。

5、对婚前医学检查中不能确诊的疑难病症及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填写转诊单逐级转诊,依据反馈的确诊结果,如实填写《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6、对医学上认为“暂缓结婚”及“不宜生育”的服务对象,应耐心阐明科学道理,提出医学意见,进行重点咨询指导;对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应提供以“知情选择”为原则的长效节育措施。

7、对《婚前医学检查表》和《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应每日进行质量检查并记录;每月组织质量分析,针对存在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8、审核检查各种登记资料及统计报表,负责资料汇总,定期分析总结,提高工作质量,并随时接受考核。

婚前保健医师职责

1、婚前保健医师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及其配套法规和有关法律开展婚前保健工作。

2、男女婚前保健医师除分别负责男女婚前医学检查外,还应了担婚前卫生指导和婚前卫生咨询。

3、按照《婚前保健工作规范》的要求开展工作,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服务项目。

4、在婚前保健服务中,应遵循“严肃、亲切、认真、守密”的工作原则,注意保护服务对象的隐私,不得弄虚作假。

5、在进行婚前医学检查时,应认真核对服务对象的证件和照片,以防冒名顶替。

6、在婚前医学检查中,应强化无菌观念,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工作。

7、在服务对象接受婚前医学检查、婚前卫生指导后根据结果为其提供婚前卫生咨询服务,并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8、填写《婚前医学检查表》和《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时应按照统一规范,认真逐项填写,字迹清楚。

9、对诊断有困难的病症,应请主检医师复查后转指定的上级医疗保健机构会诊,并进行随访。

10、对影响结婚生育的疾病,应征得主检医师意见后,提出医学意见,并指导落实好有关措施。

811、在婚前医学检查中发现可以矫治的疾病,应根据具体情况及时处理或转至有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进一步诊治。

12、做好登记和随访工作,保持各种原始资料内容齐全。

13、做好统计报表工作,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14、婚前保健医师应加强业务学习,重视累计病例,及时分析研究以提高工作质量,并随时接受考核。

婚前保健主检医师职责

一、依据《婚前保健工作规范》,除承担婚前保健医师的职责外,还应负责婚前保健工作的质量管理和技术指导。

二、负责对《婚前医学检查表》和《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复审并签字。

三、对婚前医学检查中发现的异常情况或影响婚育的疾病进行复查,记录补充病史及体征,复核诊断依据和医学意见,向受检当事人说明后签字。

四、对婚前医学检查中不能确诊的疑难病症及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审核后转诊,依据反馈的确诊结果,如实填写《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五、对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暂缓结婚”、“不宜生育”或“建议采取医学措施,尊重受检双方意见”的服务对象,应耐心讲明科学道理,提出医学意见,进行重点咨询指导;对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应提供以知情选择为原则的长效节育措施。

六、对《婚前医学检查表》和《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应定期进行质量检查并记录;每季度进行质量分析,组织讨论,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七、审核检查各种登记资料及统计报表,定期分析总结,提高工作质量,并随时接受考核。“三网合一”监测方案

一、工作内容

1、收集、上报资料

按要求收集各监测点上报的三网监测季报表、年报表、死亡报告卡、孕产妇死亡报告调查附卷、出生缺陷儿登记卡、区县级孕产妇死亡监测质量调查表、全国儿童生命监测质量调查表、出生缺陷监测质量调查表、妇幼卫生监测区县基本情况年报表,一并上报省级妇幼保健机构。

2、审核妇幼卫生监测网络直报数据。

按要求完成各监测点妇幼卫生监测网络直接数据的审核、修改和上报,负责维护本市各监测点妇幼卫生监测网络直报系统正常运行。

3、组织评审

每年组织市级专家对孕产妇死亡进行一次评审,并填报评审意见。

4、质量控制

参照中国妇幼卫生监测方案执行,并填写孕产妇死亡监测质量调查表、全国儿童生命监测质量调查表、出生缺陷监测质量调查表,上报省级妇幼保健机构。

5、培训指导

负责培训区县级妇幼卫生监测人员,并监督指导监测工作。

6、工作总结

完成监测资料分析总结报告

二、资料处理

(一)留存资料

本市监测网收集的原始记录保留在市妇幼保健院。各监测网具体需保留的原始资料如下:

1、孕产妇死亡监测网

(1)监测点活产数和孕产妇死亡季报表、年报表;(2)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及孕产妇死亡报告调查附卷;(3)区县级、地市级孕产妇死亡监测质量调查表;(4)妇幼卫生监测区县基本情况年报表。

2、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网

(1)0—4岁儿童死亡监测季报表、年报表;(2)儿童死亡登记册或儿童死亡报告卡;

(3)区县级、地市级全国儿童生命监测质量调查表。

3、出生缺陷监测网(1)围产儿数季报表;(2)出生缺陷儿登记卡;

(3)区县级、地市级出生缺陷监测质量调查表。

(二)上报资料

1、孕产妇死亡监测网

(1)监测点活产数和孕产妇死亡季报表、年报表;(2)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及孕产妇死亡报告调查附卷;(3)区县级、地市级孕产妇死亡监测质量调查表;(4)妇幼卫生监测区县基本情况年报表。

2、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网

(1)0—4岁儿童死亡监测季报表、年报表;(2)儿童死亡报告卡;

(3)区县级、地市级全国儿童生命监测质量调查表

3、出生缺陷监测网(1)围产儿数季报表;(2)出生缺陷儿登记表;

(3)区县级、地市级出生缺陷监测质量调查表。

(三)上报时间

1、每年3月5日前上报上一年度每四季度报表;

每年6月5日前上报本年度第一季度报表;

每年9月5日前上报本年度第二季度报表;

每年11月25日前上报本年度第三季度报表。

报表内容:0—4岁儿童死亡监测季报表、监测点活产数和孕产妇死亡季报表、出生缺陷儿登记卡、围产儿数季报表。

2、每年6月30日前,上报上一年度第四季度和本年度第一季度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及孕产妇死亡报告调查附卷。

3、每年11月25日前,上报上一年度第四季度及本年度第一、第二、第三季度经质量控制后的0—4岁儿童死亡监测年报表、监测点活产数和孕产妇死亡年报表、儿童死亡报告卡、地市级和区县级孕产妇死亡监测质量调查表、全国儿童生命监测质量调查表、出生缺陷监测质量调查表;上报本年度的第二、第三季度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及孕产妇死亡报告调查附卷。

4、每年3月5日前,上年上一年度妇幼卫生监测区县基本情况年报表。保健和临床专业人员轮换制度

1、医院的住院医师在保健部和临床部之间定期轮换,一般每年轮换一次,特殊情况下在同一部门不得超过两年。

2、临床部主治医师在晋升副主任医师之前,必须在保健部工 作一年;

3、保健部主治医师在晋升副主任医师之前,必须在临床部工 作一年。

保健部主要工作职责

1、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全市妇幼卫生发展规划以及防治计划并牵头实施。组织保健部相关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的制定与修改,并监督、组织与实施。

2、掌握本地区妇女和儿童的健康状况、健康问题、主要疾病、孕产妇和婴儿死亡情况及主要死因,3、负责组织本地区妇幼卫生常规报告、抽样调查、监测点的数据收集、整理、分析、储存工作并按规定时间上报卫生行政部门及上一级妇幼保健院。

4、组织召开妇幼保健工作例会及全市妇幼保健人员的业务培训。

5、组织人员深入基层了解、调研全市妇幼保健工作情况,提出解决措施。

6、负责妇女保健科、儿童保健科、信息管理科、健康教育科工作的协调与落实。

7、协助医教科做好妇幼保健人员的业务培训、继续医学教育和考核管理工作。

8、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例会制度

1、妇幼保健工作例会由辖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召集,由辖区各级妇幼网络人员参加。

2、县(市)区级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地市级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

3、例会内容因情况而定,并做好例会记录。

孕产妇死亡讨论制度:

⑴ 院内各科室对每一例死亡都应该作好登记,对育龄妇女(15─49岁)死亡应注明其末次月经时间,以筛查是否是孕产妇。⑵ 对院内所有的孕产妇死亡应于24小时内报告当地妇幼保健院(所)。

⑶ 孕产妇死亡应在1周内完成科室内讨论;1月内完成院内讨论。

⑷ 建立专用的死亡讨论记录本,按会议记录规范详细记录讨论内容;由专人保管,未经医务科同意,科室外人员不得查阅和摘录。

⑸ 完整、及时地填写《孕产妇死亡登记本》。

围产儿死亡讨论制度:

⑴ 对院内死亡的围产儿逐一登记,围产儿死亡监测医院应在1个月内填报《围产儿死亡报告卡》。

⑵ 院内死亡的每一例围产儿在2周内进行死亡讨论,明确诊断。⑶ 建立围产儿死亡讨论记录本,管理办法同孕产妇死亡讨论记录本。

⑷ 完整、及时填写《死胎、死产、5岁以下儿童死亡登记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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