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安全工作通则()_电力印发安全重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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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安全工作通则
第一条执行《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第二条执行《进入作业现场安全通则》。
第三条新职工,转岗职工及离岗六个月以上重新上岗人员,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考核合格并取得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五条本规程适用于公司内从事运行、维修、安装、试验等电气工作的一切人员。
第六条 作业现场的基本条件
1、作业现场的生产条件和安全措施等须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工作人员的劳动防护用品须合格、齐备。
2、经常有人工作的场所及施工车辆上须配备急救箱,存放急救用品,并指定专人经常检查、补充或更换。
3、现场使用的安全工器具须合格并符合有关要求。
4、各类作业人员应被告知其作业现场和工作岗位存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紧急处理措施。
第七条电工作业人员的基本条件
1、经医疗部门鉴定,无妨碍工作的病症。
2、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由政府职能部门颁发的上岗操作证。
3、具备必要的电气知识和业务能力,且按其职务和工作性质,熟悉本规程的相关部分,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4、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须掌握触电急救方法。
5、熟知本岗位火灾危险性、预防措施、扑救方法、逃生自救方法;会报警、使用消防器材、处理险肇事故、利用各种器具逃生救人。
6、电气工作人员对本规程应每年考试两次,每两年复审一次。因故间断电气工作连续三个月以上者,须重新学习本规程,并经考试、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条新参加电气工作的人员、实习人员和临时参加劳动的人员等,须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后,在工作负责人安排下,随同参加指定的工作,并且不得单独工作。
第九条外单位派来支援的电气工作人员,工作前,工作负责人须向其介绍现场电气设备以及线路情况、危险点、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条从事电工作业人员,须按规定正确穿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在工作中正确使用安全用具。
第十一条现场相关人员发现违反本规程作业情况,须制止,提出改正措施。
第十二条作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采取紧急措施,并立即报告。
第十三条电气设备分为高压和低压两种。
高压电气设备:电气设备对地电压在250V以上者。
低压电气设备:电气设备对地电压在250V及以下者。
第十四条运用中的高压电气设备的瓷绝缘部分须视为带电体,不可触摸。停用的电气设备在未采取封挂地线和悬挂标示牌之前须视为带电设备。
第十五条运用中的电气设备,指全部带有电压或部分带有电压及一经操作即带有电压的电气设备。
第十六条电力作业须落实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第十七条严禁带电作业(电力线路低压带电作业除外)。第十八条未经验电确认无电的电气设备、设施一律视为有电,禁止触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