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社章程_石门诗社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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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华大学绿音诗社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三章 社员
第四章 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五章 财务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诗社的全称为“南华大学绿音诗社”。
第二条 诗社是在共青团南华大学委员会的领导下,接受学校相关部门指导的学生群众性组织。本社团是由对诗歌、文学有兴趣的同学自愿组织成的非营利性机构。
第三条 诗社宗旨是活跃校园文学氛围,弘扬校园文化精神,提升自身文学素养。目的是着力打造优产、多产、高产的诗社,提炼内修素养、外炼诗文的优质社团精神。发展方针是先稳后快,快中求稳,快稳并进。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繁荣校园诗坛,促进校园诗歌交流和发展,活跃校园文化,为校园营造浓郁的文化氛围,提高学生的文化素养。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诗社的业务范围:
(一)诗歌知识宣传,诗歌文学形式的推广;
(二)出版电子版《雁阳天》刊物;
(三)不定期举行诗歌沙龙、诗歌讲座等文学活动;
(四)组织各种类型的诗歌创作鉴赏活动;
(五)组织对内对外的诗歌交流活动。
第三章 社 员
第五条 申请成为诗社的社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诗社的章程;
(二)有加入诗社的意愿;
(三)对文学,特别是诗歌有很大程度的热爱,并有一定的文学功底。
第八条 社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社申请书;
(二)参加一些必要的面试;
(三)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九条 社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诗社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诗社举办的一切活动的权利;
(三)获得诗社信息和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诗社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社自愿、退出自由;
第十条 社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的各项规定,执行诗社的决议;
(二)维护诗社合法权益,维护诗社的荣誉和权利;
(三)接受诗社理事会的领导,积极参加本社团开展的各项活动;
(四)向诗社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社员如果一年不参加诗社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本社决策机构为社员(代表)大会。
社员(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责:
(一)讨论、制定、修改本社团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社长、副社长;
(三)审议和批准上一届社委会的工作报告;
(四)讨论和决定本社的方针政策和任务;
(五)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
(六)监督本社的财务活动;
(七)决定本社其它的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社员(代表)大会每年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团委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社员代表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成员由诗社的社长、副社长和资深社员构成,在闭会期间领导诗社开展日常工作。第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社员代表会的决议;
(二)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三)筹备召开社员代表会;
(四)向社员代表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社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领导诗社各机构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理事会每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六条 诗社的社长、副社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作风正派,积极向上,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诗社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或作为;
第十七条 诗社社长、副社长、任期一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社员代表大会2/3以上社员,表决通过,报团工委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八条 诗社社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 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十九条 诗社各理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条 诗社经费来源:
(一)企业赞助;
(二)捐赠;
(三)组织划拨;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一条 诗社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二条 有专门负责财务的人员,在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三条 诗社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团工委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四条 对诗社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社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五条 诗社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六条 诗社终止动议须经社员代表会表决通过,并团委审查同意。
第二十七条 诗社终止前,须在团委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二十八条 诗社经团工委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社员代表会表决通过。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诗社,保留修改、出版等一切权利。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南华大学团委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