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必须实行预算管理_政府采购预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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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必须实行预算管理
政府采购必须实行预算管理,这是最基本的常识,可在现实中,仍有不少人对此没有真正的理解,认为这是多事一举,在政府采购预算管理上阳奉阴违,肆意对抗预算约束。为此,本文试就此方面的有关问题发表一些浅见,以促进大家进一步重视预算管理,严格按预算实施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必须实行预算管理。主要有四方面的原因:政府采购实行预算管理是法律所要求的,一方面,《政府采购法》第六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按批准的预算执行”。这就是说政府采购必须首先实行预算管理,不然就无从谈起政府采购要按批准的预算执行,所以说政府采购必须实行预算管理是《政府采购法》所要求的;另一方面,政府采购资金是国家财政预算资金,按照《预算法》的要求,预算资金的支出使用先要编制预算,然后报财政部门审核,尔后按批准的预算执行,也就是说,政府采购也要先编制预算,然后报财政部门审核,尔后按批准的预算执行,不然就会违反《预算法》的规定。显而易见,政府采购必须实行预算管理也是《预算法》所要求的。政府采购实行预算管理是保证政府采购活动合规的最基本要求。一方面,经过立法机关审查批准的预算,本身就是一种具有权威性和约束力的重要法律武器。在现代法治社会里,政府活动必须处于法律的约束之下,政府采购同样如此。政府采购属于重大和典型的政府(公共)活动,必须遵循所有相关法律的约束:不仅包括《政府采购法》和相关法规,也包括《预算法》和立法机关通过的年度预算。因此,为确保预算约束的存在并发挥作用,一个最基本的要求就是确保所有的政府采购,包括采购的项目和金额全都纳入正式预算文件和预算程序中,否则,此类采购项目和金额就不合规。另一方面,预算为我们提供了一套正式的规则、程序和机制,用于对政府采购活动及其开支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控制。预算文件清楚地表明了采购人准备买什么,需花多少钱,这正是从源头上为我们提供了执行与监督的依据,使不编预算的采购项目,就能被人一眼看出其违法违规。显然,政府采购实行预算管理是保证政府采购活动合规的最基本要求。政府采购实行预算管理是提高采购效率和质量的重要手段。这是因为,政府采购本身就是预算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旨在促进政府采购效率和质量的过程,本质上也是改进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管理的过程,反过来也是如此。那种把政府采购与政府预算分离开来的企图不仅在实践中有害,而且从理论上讲也是完全错误的。更重要的原因是,没有经过预算程序的政府采购项目,在实施上带有很大的盲目性,不是所购项目不合符相关规定,就是资金没有保证,以致于半途而废,因此,政府采购实行预算管理是提高采购效率和质量的重要手段。政府采购实行预算管理可以进一步促进各项政府采购政策的落实。我们大家都知道,凡编入部门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都要经过严格的审核程序,都要看其是不是合符现行政府采购的各项政策,如应采购国产自主创新产品的,所编入的采购项目是否属于国产的自主创新产品,否则,就会在审核中被撤消,所以,政府采购实行预算管理可以进一步促进强制采购节能环保产品、自主创新产品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等各项政府采购政策的落实。
政府采购实行预算管理的主要内容。政府采购实行预算管理不是一句空话,而是有着实实在在的内容。概括起来讲,主要有以下三方面内容:
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列入财政预算。按照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财政管理要求,没有列入预算的活动,财政不得拨款,由此可以想象,没有资金保障的活动就不能实行,同样,政府采购项目不编入财政预算,就没有资金来源,就不能实施政府采购,因此,采购人似采购的项目,首先要编入本部门的部门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核,而后报同级人大审批。只有经批准的采购项目,才有资金保障,才能具有履行采购合同的支付能力。目前,我国正在改革预算方法,细化预算项目,科学核定预算定额,全面推行部门预算制度,这为广大行政事业单位将政府采购项目编入本单位的部门预算,提供了极为有利的条件,所以,我们丝毫没有任何理由,不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不编好政府采购预算。
政府采购项目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我们大家都知道,经人大批准的政府预算采购项目,都明确了专门的用途,并且这些采购项目和用途都不是孤立的,不仅体现了一定的宏观政策导向,还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政府采购项目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可现实情况是,在不少地区,仍对政府采购项目的使用监管不够,仍是库款拨出后,采购资金的使用权完全由预算单位自己支配,仍经常发生截留、挪用采购资金的行为,无预算采购、重复采购、盲目采购、超标准采购等现象也时有发生,这既导致政府确定的目标难以实行、采购资金使用效益不高、采购质量得不到保证,还容易滋生腐败,所以,政府采购实行预算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认真依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严格政府采购项目的执行,从事前、事中和事后进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确保政府采购项目按规定用途使用,确保提高采购资金使用效益,实现政府采购预定目标。
编制政府采购项目预算必须合符“四项要求”。实践证明,有效的政府采购预算才能有为,才能反过来更进一步增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的约束力,因此,我们在政府采购预算管理中,首当其冲的任务,就是要编制合格的政府采购预算,就是编制政府采购项目预算必须合符“四项要求”。一要合符科学性的要求,避免编制没有先进性的采购预算。就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将最能体现以人为本、促进民生、有利于促进事业可持续发展的采购需求放在采购预算的第一位,作为必保项目,从而使编制的采购预算具有先进性、前瞻性;同时,这类采购需求还应是市场上较为先进,对单位来说比较实惠、比较适用的产品,而不是“前脚买,后脚就要淘汰的产品”,也不是摆阔气、比漂亮、装门面的物品。二要合符政策性的要求,避免编制违规的采购预算。采购人所编制的采购预算,既要坚持执行政府采购政策规定,该优先购买国产名优产品、自主创新产品和节能产品的,不得采购进口产品或其他国内产品;又要坚持执行各项财经政策规定,如按配置标准,该购买中档小汽车的,就不得购买高档小汽车,该建普通办公用房的,就不得购建楼堂馆所,否则,其编制的采购预算就违法违规,不仅得不到批准,甚至于还会受到批评教育。并且还要注意从严从紧,求细求实,严格执行压缩非生产性支出增长过快的财政支出政策。广大采购人要牢固确立过紧日子意识,努力压降大宗购置性支出,能买能不买的坚决不买,能修好的坚决不换新的,新购的物品要力求简单耐用,不要高标准、超标准配置办公用品。三要合符全面性的要求,避免编制没有配比性的采购预算。采购预算确定的采购项目,要与财政预算安排的财力相配比,不能做“空头支票”,更不能举债采购;要统筹考虑本单位重点工作和一般工作的各种采购需求,既体现统筹兼顾,又体现重点保证,从而使确定的采购需求与单位实际情况相配比;采购预算确定的项目采购价格,要与市场真实价格相配比,使确定采购金额具有较强的可执行性,既有利于控制支出,又能防止过紧而出现废标。四要合符“透明”性的要求,避免编制带有私心的采购预算。就是编制前要将上级关于编制采购预算的规定与要求在单位内公开,实行开门编制;编制中要听取各方意见,防止厚此薄彼,编制后要将初稿交给大家评议,广泛接受监督,这样,不仅能防止因考虑不周而使采购预算可行性不强,更重要的是少数人不能关起门来造车,不能巧立名目夹带私货,如利用技术指标“圈定”品牌,为少数供应商辅路等。(进一步强化政府采购预算管理的主要措施。其主要措施有四项
加强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管理。这不仅是扩大政府采购规模的需要,更重要的通过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不断完善,使单位编制的政府采购预算项目越来越多,有奔头去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从而使单位没有理由不去坚持政府采购预算约束。因此,我们要不断强化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管理。在强化《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管理上,一要分别列明通用商品集中采购目录和特殊商品集中采购目录,以促进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范围的扩大;二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及时将新生的产品和服务项目,或者过去条件未具备现在已具备条件的产品和服务项目,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三要与时俱进,结合本地实际,每年都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进行修订,以改变“老面孔”对政府采购预算范围的影响。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管理上,一方面要改变限额标准定得过高或过低的现象。过低了,就会减少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过高了,就会增加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繁杂度,同样,影响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另一方面要分类制定限额标准,千万不能闹出定点加油的限额标准与定点印刷的限额标准一个样,同时,分类要尽可能多、尽可能细,千万不能年年只有一两类。这样,才能促进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坚持政府采购预算约束。
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的审批管理。《政府采购法》第六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第三十三条又进一步规定“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部门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报本级财政部门汇总。部门预算的审批,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这些规定充分说明,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的审批管理对坚持政府采购预算约束十分必要。这就要求我们,首先,要认真审核单位编报的政府采购预算。一从报表角度入手认真审核,看单位上报的政府采购预算报表有无漏报、错报、误报的问题;看单位上报的采购预算报表栏目填列是否清楚、明确,有无笼统、含糊不清、“合用”等现象;看单位上报的采购预算报表栏目内容的逻辑性是否正确,或是否存在不合理的关联性。如一些单位采购项目技术指标栏的逻辑性不正确,具体技术指标存在变相“圈定”想要采购的品牌的问题。二从资金角度入手,看其资金来源是否全部正当,有无未列入同级财政部门预算的不合法资金来源,即挪用财政专项资金的问题。三从价格角度入手,审核采购价格是否合理,是否存在高估或低估的情况。四从项目角度入手,看单位编报的政府采购预算项目是否存在虚假或重复采购的问题。是否合乎国家的政策法规,有无该编报采购节能、环保物品的而编报采购的是高能耗物品等。其次,要强化审批责任管理。明确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编制单位,各自在政府采购审批方面应承担的职责和义务,并在年初签订责任状,以保证审批人员能正确行使审批权,编制单位能做好各项配合工作。再次,要加强审务公开,从阳光操作上避免随意审批。一要及时公开单位申报情况;二要公开审核情况;三要公开审批结果。
加强政府采购资金结算管理。就是大力推行国库直接支付制度,取消由采购人直接支付采购结算资金的传统做法。这样做不仅可从根本上维护政府采购预算的严肃性,因为,未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财政部门的国库支付中心,是不会支付其采购资金的;同时,还增强了财政监督,从另一个侧面坚持了政府采购的预算管理,因为,在国库直接支付的过程中,财政部门内部的业务职能机构、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和国库支付中心,都要相继履行审核签字手续,这既加强了相互监督,又是共同对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结果的把关,不失为坚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的良策。其主要做法:一要强化采购资金存量管理,要通过印鉴分设、岗位轮换、银行网络联动查询对帐和财务主管亲自核对银行余额调节表等方法,杜绝采购人动用资金存量支付采购资金;二要强化政府采购资金使用管理,凡属政府采购资金的支出,一律由财政直接支付给供货商,采购单位只需将全年的采购计划申报到采购中心,再通过必要的审批程序,由财政部门下达采购计划,具体采购由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采购单位只需加强物品的验收,并办好资金划拨手续,使政府采购资金的管理程序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通过国库和政府采购办直接拨付给供应商,使政府采购资金从财政资金开始一直贯穿于资金的拨付、银行结算、资金直达商品和劳务供应商帐户的全过程;三要强化分期付款管理,对于招标方式取得的货物、工程以及服务等大额采购,必须采用分期付款方式,拨付时一定要掌握全部资料,完善必备手续,并以预留质保金的形式,确保政府采购获得质优价廉的商品和服务;四要强化追加预算资金的拨付管理,在拨付大额采购追加预算资金时,除有追加预算等完整手续外,还要针对性地深入现场察查,看其是否合法合规、合情合理,对于那些虽有追加预算手续,但属于“锦上添花”式的不合理追加采购,也要坚持原则,拒拨资金,以真正体现坚持政府采购预算的约束性。
加强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的跟踪管理。这是坚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效率与质量的关键。这是因为“树欲静风不止”,我们不是生活在真空里,各种歪风邪气随时都在影响着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所以,加强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的跟踪管理对坚持政府采购预算约束十分必要。一要建立事前事中事后一体化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动态监控是运用先进管理系统对采购资金运行及具体活动进行实时监控的重要手段,在预算执行管理中日益发挥出强大的威慑作用。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动态监控管理机制,进一步加大监控力度,扩大监控范围,严格防止违规操作和随意改变采购项目行为,增强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监管的威慑力。对监控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核查,重大问题要跟踪核查,一旦核实清楚要严肃处理,以全面提升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水平。二要加强对跟踪情况的及时处理,对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计划指标审批下达后三个月未使用、且未及时报告说明情况的,应按规定程序,取消其政府采购预算计划的执行;对于擅自改变采购项目的,应等额扣减该项目用款单位当年或下年预算。三要认真做好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跟踪管理的档案记录,并进行内部立卷归档。同时对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对项目资金实施结果进行总体评价,制作《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跟踪管理情况报告书》,以将评价情况作为对跟踪监管人员、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考核,以及下年度安排政府采购预算项目资金的重要依据,从而进一步加大坚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的力度。(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