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邮件处理规则(不完全版)_国内邮件处理规则
国内邮件处理规则(不完全版)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国内邮件处理规则”。
关于印发《国内邮件处理规则》的通知
现行的《国内邮件处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是一九八八年颁发实行的。近年来,随着邮政业务的发展,邮政业务制度有了较大变化。特别是一九九0年七月三十一日经国务院批准,对邮政资费和邮件业务种类进行了调整;同年十一月十二日国务院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对邮政业务种类、资费政策以及邮政用户与邮政企业之间的权利、义务都作了明确规定。现行《规则》中的很多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不相适应,给邮政用户带来不便,也给邮政内部业务处理带来困难。为适应业务技术发展的需要,对现行的《规则》重新进行了修订。现将新修订的《国内邮件处理规则》印发各局,请组织贯彻实施,并通知如下:
一、要认真贯彻新《规则》,抓好学习培训。《规则》是全国统一性规章制度,是邮政通信生产和组织管理的准则和依据,各局都必须严格贯彻执行。要根据各局的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安排好学习培训计划,自上而下地层层抓好学习培训。学习培训要讲求质量效果,把学习贯彻规章制度同加强邮政业务基础管理、提高邮政服务质量和优化通信作业组织有机地结合起来。通过对规章制度的系统学习培训,使各级管理人员及邮政生产人员都能真正学懂弄通,在业务管理、生产作业上自觉地执行规章制度,切实扭转有章不懂、有章不循的现象,使邮政业务管理和通信服务质量都有新的提高。
二、为配合新《规则》的学习贯彻,统一编印了《国内邮件处理规则新旧规定对照表》。由于这次《规则》修改变动较大,《对照表》不可能将全部变动情况列入,因此,各局在组织学习培训时,除学习《对照表》外,还必须全面学习《规则》的内容。
三、新《规则》对邮政业务单式作了较大修改,为避免浪费,旧单式在一九九二年底以前可继续使用,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必须严格按照新《规则》规定的式样规格标准执行。
四、新《规则》自一九九二年六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八年发布的《规则》及一九八七年发布的《国内邮件业务档案和查验管理办法》同时作废。
一九九一年底以前颁发的业务通知、规定,凡与本《规则》有抵触的,以新《规则》为准。
国内邮件处理规则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一节 邮件种类
第二节 邮件的准寄范围 信函 明信片 印刷品 盲人读物 挂号函件 特种挂号信函
保价信函和保价印刷品 民用包裹 纸质品包裹 商品包裹 贵重包裹 航空邮件
义务兵免费信件 邮政快件 代发广告业务 存局候领邮件
第三节 邮件的重量、尺寸限度和封装规格 第四节 禁寄和限寄物品
第五节 邮政业务资费和邮资凭证
第六节 业务单式、用品、用具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章 各类邮件的收寄 第一节 通则
第二节 各类邮件的收寄手续 平常函件 挂号函件 特种挂号信函
保价信函和保价印刷品 民用包裹 纸质品包裹 商品包裹 贵重包裹 航空邮件
义务兵免费信件 邮政快件 代发广告业务 存局候领邮件
第三节 总付邮费邮件
第四节 发现夹寄非准寄物品的处理 第五节 邮件的结算 第四章 邮件的分拣封发 第一节 通则
第二节 邮件的直封与经转 普通邮件 航空邮件 邮政快件
第三节 邮件的分拣封发处理 平挂函件
保价信函、保价印刷品 普通包裹 贵重包裹 航空邮件 邮政快件
平挂信函及快件的汇封 袋套的封发 袋套的交发
第四节 进口邮件袋套的开拆处理
第五节 开拆进口邮件袋套时发现不合规格的处理 内袋、内套不合规格的处理
袋套内清单和邮件不合规格的处理 第五章 邮件的运输 第一节 通则
第二节 接发频次的规定 第三节 快递邮件运输的组织 第四节 普通邮件运输的组织 第五节 市内运输的组织 第六节 其他方式运邮的组织 第七节 特殊情况的处理 第八节 邮件总包的登单处理 第九节 邮件的接发和装卸 第六章 邮件的投递 第一节 通则
第二节 按址投递邮件的内部处理和投交 第三节 局内投交邮件的内部处理和投交 第四节 无法投递邮件的处理 第五节 无着邮件的处理
第七章 邮件的改寄、退回、撤回和更改收件人地址姓名的处理 第一节 邮件改寄和退回的处理
第二节 邮件撤回和更改收件人地址姓名的处理 第八章 邮件的交接验收、勾挑核对和平衡合拢 第一节 通则 第二节 交接验收 第三节 勾挑核对 第四节 平衡合拢
第九章 邮件业务档案和查验赔偿 第一节 通则
第二节 邮件业务档案管理 集中范围和送缴期限 接收与检查 理订与保管 调阅与销毁
第三节 验单管理 第四节 查单管理
第五节 责任段落的划分 第六节 邮件赔偿的处理 第十章 邮件处理工作的检查 第一节 通则
第二节 收寄工作的检查 第三节 分拣封发工作的检查 第四节 邮运工作的检查 第五节 投递工作的检查
第六节 业务档案和查验工作的检查 第七节 其他工作的检查
附录二:国内邮件重量尺寸限度表 附录三:各类邮件封装规格表
附录六:法院交寄附回执挂号信的传递处理办法 附录七:代发广告业务传递处理办法
附录一、四、五、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邮政通信具有全程全网、联合作业和必须确保质量的特点。为了保证通信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则。
邮政企业是全民所有制的经营邮政业务的公用企业,必须坚持人民邮电为人民的服务宗旨和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服务方针,并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社会效益和企业效益。
第二条 本规则是全国统一性的规定,各局必须遵照执行,不得擅自变更。各省、区、市邮电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可以根据本规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补充规定,在本地区范围内执行。但必须以不影响各局间的协作配合,不影响通信质量,不降低服务水平和维护用户利益为原则。实施办法和补充规定均应报邮政总局备案。
第三条 为了保证本规则的贯彻执行,各局要加强业务技术培训,建立健全各项责任制度和工作标准,并根据《邮电局所邮政部分营业日和营业时间的规定》和邮政总局颁发的《邮件、报刊传递频次、时限的规定》结合具体情况,有秩序地组织各项作业。
第四条 各局应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处理邮件应该注意的安全保密事项的规定》和交接验收、勾挑核对、平衡合拢三项基本制度,严密妥善保管邮件,做到不积压延误,不丢失,不损毁。
第五条 各局应认真执行邮政总局颁发的《邮电服务机构局容局貌管理规定》,教育职工模范遵守邮电职业道德,坚持文明生产,质量良好地为用户服务。
第六条 本规则适用于国内函件、包裹和邮政快件,其中寄自或者寄往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邮件,暂按《国际邮件处理规则》相关规定办理。
国内特快专递邮件除本规则第二章基本规定中的第一节邮件种类和第五章邮件的运输涉及外,其他处理按《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处理规则》办理。
报刊除本规则第五章邮件的运输和第六章邮件的投递涉及外,其他处理按《报刊发行业务处理规则》办理。
汇款通知在寄递过程中按给据邮件处理,汇兑的处理按《国内邮政汇兑业务处理规则》办理。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一节 邮件种类
第七条 邮件按处理时限分为普通邮件、邮政快件和特快专递邮件。
普通邮件是按一般时限规定传递处理的邮件。
邮政快件是一种优先处理,具有明确的时限要求,限时到达的邮件。
特快专递邮件是以最快速度传递并通过专门组织的收寄、处理、运输和投递的邮件。
第八条 普通邮件按性质分为函件和包裹两类。
函件分为信函、明信片、印刷品和盲人读物。
包裹分为民用包裹、纸质品包裹和商品包裹(包括大件商品包裹)。
第九条 邮件按处理手续分为平常邮件和给据邮件。
平常邮件:收寄时不出给收据,处理时不登记,投递时不要收件人签收。
给据邮件:收寄时出给收据,处理时进行登记,投递时要收件人签收。
给据邮件有挂号函件、特种挂号信函(以下简称特挂)、保价函件、民用包裹(以下简称民包)、纸质品包裹(以下简称纸包)、商品包裹(以下简称商包)、邮政快件(以下简称快件)和特快传递邮件。
第十条 邮件按照邮局所负的赔偿责任,分为保价的和非保价的邮件。
对保价邮件,邮局承担按照保价额赔偿的责任;对非保价的邮件,邮局按邮电部规定的限额承担赔偿责任。平常邮件不承担赔偿责任。
挂号函件、快件都可以作保价邮件收寄。民包、商包必须作保价邮件收寄。
第十一条 邮件按运输方式分为水陆路邮件和航空邮件。水陆路邮件是利用火车、汽车、轮船等交通工具运输的邮件。航空邮件是全程或一段利用飞机运输的邮件。
第十二条 函件按寄递区域分为本埠函件和外埠函件。
本埠函件:市以市属区(不包括市辖县和飞地)为范围;县以城关为范围;在上述各范围内互寄的函件为本埠函件。
外埠函件:寄递区域超出上述范围的函件,为外埠函件。
第二节 邮件的准寄范围
第十三条 书面通信;各种公文和印有“内部”字样的书籍、报纸、期刊、教材及各种资料;各种事务性通知、稿件、提货单、请柬、征订单、协议、合同、票据、邮票、入场券、照片、报表等应按信函收寄。
第十四条 平常信函内不准夹寄非纸片性物品。
第十五条 印刷品、盲人读物和纸包,符合信函规定的重量和尺寸限度,如果寄件人愿意按信函资费标准交付邮费,也可以作信函收寄。
明信片
第十六条 明信片由邮局发行,供通信使用。县以上邮政企业经邮电管理局批准,可以印制、发行带有“中国邮政”字样的明信片;其他单位印制的明信片必须符合邮电部规定的规格标准,由当地邮电管理局监制,但不得带有“中国邮政”字样,可以印“明信片”字样。只有邮电部印制的明信片可以印邮票图案,表示邮费。
明信片上不可以附寄任何物品。
印刷品
第十七条 印刷品准寄经省级及以上出版行政机关批准印有统一书号、证号或中国标准书号(ISBN)、国内统一刊号(CN)的书籍、报纸、期刊、教材和图书目录。
第十八条 符合上述“印刷品”准寄范围的期刊上印有征订单的可按印刷品收寄。如夹寄有征订单或所印征订单上盖(印)有公章的应一律按信函收寄。
印刷品内准予附寄内件清单和收、寄件人地址、姓名的纸条。
盲人读物
第十九条 盲人所用凸出点痕的书籍、刊物、信函和文件都可作盲人读物寄递,但不包括盲人使用的特种张纸。
挂号函件
第二十条 信函、明信片、印刷品和盲人读物都可以作挂号函件收寄。挂号信函内准予附寄适于装在信封内寄递,不妨碍加盖日戳的轻小耐压的物品。
特种挂号信函
第二十一条 下列五种票证文件必须作特挂寄递:
粮票;食油票;户口迁移证(包括准迁证和户口簿);粮食转移证;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证或团组织关系。
其他票证文件不得作特挂寄递。
特挂内可以附寄书面通信和纸片性物品,不可以附寄其他非纸片性物品。
特挂内准寄的粮票以全国通用粮票和各省、区、市地方粮票为限。军用粮价购粮票、军用供给粮票不得作特挂收寄,可作包裹寄递。
特挂内准寄的食油票,只限在使用相关食油票的地区范围之内互寄。
第二十二条 每件特挂内装寄粮、食油票的数额,最多不能超过下列规定:
(一)个人交寄的:
1.粮票30千克。
2.食油票500克(未印明面额的,以2张为限)。
(二)机关等单位交寄的:
1.粮票500千克。
2.食油票5千克(未印明面额的,以20张为限)。
保价信函和保价印刷品
第二十三条 保价信函内准寄各种有价证券和寄件人认为重要的文件、储蓄存单、存折、支票、证据、提货单和特准寄递的外币、贵重集邮品或集邮邮票、个人交寄的国库券或国库券收据等。
保价信函内可以附寄书面通信和适于在邮局制售的保价信封内装寄的,不妨碍加盖日戳的轻小耐压的物品。
第二十四条 保价印刷品的准寄范围与印刷品的规定相同
民用包裹
第二十五条 凡属非经营性的适合邮寄的零星物品符合民包重量、尺寸限度的,可以作民包寄递。
第二十六条 包裹内可以附寄内件清单和收、寄件人地址、姓名纸条,但是不可以夹寄信函。如果有附言,可在包裹详情单“附言”栏内填写。
纸质品包裹
第二十七条 信函和印刷品准寄范围以外的纸质印制品,应作纸包收寄。
商品包裹
第二十八条 凡属经营性的适合邮寄的物品或整件包裹封装的重量或尺寸超过民包规格标准的,应作商包收寄。
第二十九条 凡符合国内包裹准寄范围的物品,其重量、尺寸超过商包的最大重量、尺寸的,但其最大重量为25千克,最大尺寸以能装入4号邮袋的,可作大件商包收寄。航空包裹、贵重包裹,以及脆弱易碎或流质物品,不得作大件商包收寄。
贵重包裹
第三十条 下列物品凡价值在300元及以上的,都必须作贵重包裹收寄:
照相机;手表、怀表;金银饰品;外国铸币;珠宝玉器;贵重药材。
航空邮件
第三十一条 各类函件如果全程或者一段能够利用飞机运递的,都可以作航空邮件收寄。航空函件除按照同类水陆路函件的资费标准收取外,并要加收函件航空费;包裹也可作航空邮件收寄,但只限干线航空通运局(见附录九)所在地邮局之间互寄,邮费按照航空包裹的资例收取。
义务兵免费信件
第三十二条 义务兵免费信件,以现役义务兵从部队发寄私人通信内容的(主要指寄给其家里的家信和寄给其亲友的私信,不包括寄给各单位的非私人通信内容的信件,如稿件、订购单、评选票、知识竞赛答券、函授作业、课卷等)和不要求航空寄递的每件重量不超过20克的国内平信或明信片为限。超过上述规定范围以及交寄其他各类邮件,都必须按规定付足邮费寄递。
邮政快件
第三十三条 凡符合邮件准寄范围的各类书信、文件、资料和物品等,均可作快件收寄。
第三十四条 快件可以作保价收寄,对装寄照相机;手表、怀表;金银饰品;外国铸币;珠宝玉器;贵重药材的,凡价值在300元及以上的,必须作保价快件收寄。
代发广告业务
第三十五条 凡工商企业及文教出版等单位,要求当地邮局代为向社会上散发商业性的广告(包括各种商务性质的广告、传单),可以作为代发广告业务办理。
存局候领邮件
第三十六条 凡在邮件封面上(包裹并于相关包裹详情单上)写明收件人的姓名,指定存留的邮局名称和寄件人的地址姓名,并注明“××邮局存局候领”字样的各类邮件都可以作存局候领邮件收寄。
第三节 邮件的重量、尺寸限度和封装规格
第三十七条 各类邮件的重量和尺寸限度,由邮电部规定,在全国统一执行。具体规定见附录二《国内邮件重量、尺寸限度表》。
第三十八条 各类邮件的包装除有特别规定外,应当按照附录三《各类邮件封装规格表》的规定办理。
第四节 禁寄和限寄物品
第三十九条 各类邮件禁止寄递下列物品;
(一)有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毒性和放射性等各种危险物品,如雷管、火药、爆竹、汽油、酒精、煤油、生发水、火柴、生漆、农药、稀土粉、同位素及容器、鸦片(包括罂粟壳、花、苞、叶)、吗啡、可卡因、海洛因、强烈的酸性和碱性物品等。
(二)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寄递的物品,如军火、武器、警具、金银等。
(三)妨碍公共卫生的物品,如尸骨(包括骨灰)、动物器官、肢体或骨骼、未经硝制的兽皮等。
(四)容易腐烂的物品,如鲜鱼、鲜肉、鲜蛋、鲜水果、鲜蔬菜等。
(五)反动报刊、书籍、宣传品和淫秽物品。
(六)各种活的动物。
(七)各种货币。
(八)包装不易确保内件安全,不适合邮递条件的怕震易损物品,如计量电度表、显像管、电视机、摄像机、录像机、灯泡、日光灯管、热水瓶等。
(九)包装不妥,可能危害人身安全和污染或损毁其他邮件、设备的物品。
第四十条 特准收寄的物品有:
(一)鸦片(包括罂粟壳、花、苞、叶)、吗啡、可卡因和各种麻醉品,凭医药卫生单位证明邮寄。见《汇编》(4—2—1)、(4—2—2)。
(二)各人民银行(包括中国银行)之间在国内互寄人民币精装册、少量外钞和外国铸币,可分别作保价信函或贵重包裹收寄。见《汇编》(4—7—4)、(4—7—6)。
第四十一条 国内限量寄递物品由邮电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第四十二条 营业部门收寄时遇有对物品性质不能识别,应请寄件人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确非危险物品或妨碍公共卫生物品的鉴定证明后再予收寄,否则将负有工作过失责任。
第四十三条 由于违章夹寄禁寄物品而造成损失,或者因包装不妥而危害人身安全和污染、损毁其他邮件、设备的,寄件人应当担负赔偿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应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消除污染需报告卫生防疫等部门。
第四十四条 违反规定寄递禁寄物品,邮局收寄后发现时,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各种危险物品,收寄局发现的,不予发寄;经转局发现的应停止转发;投递局发现的,不予投递。对危险物品要另放一地,加以隔离。寄递危险物品情节严重的,应当与公安部门联系处理;不属于这种情况的,对其中容易发生灾害的危险物品,应就地销毁。对其他危险物品,可通知寄件人限期领回。有关处理情况,应当备文报告主管省局,并抄送收寄局的主管省局。至于邮件内所装其他非危险物品,应当整理重封,随验单发寄或通知收件人到局领取。
(二)军火、武器、警具,发现后应通知公安部门处理。金银、外国货币,发现后通知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处理。
(三)妨碍公共卫生的物品、容易腐烂的物品和不适于邮递的怕震易损物品,应视情况通知寄件人限期领回,或者就地销毁、抛弃。
(四)反动报刊、书籍、宣传品、淫秽物品和毒品等,通知公安部门处理。
(五)活的动物,暂予扣留,通知寄件人限期领回,或者根据具体情况作其他适当处理,处理费用由寄件人负担。
(六)本国货币,收寄局发现时,通知寄件人限期领回;无法通知寄件人或在其他局发现时,将夹寄的现钞改作汇款汇交收件人,汇费等从夹寄款中扣除,在汇款通知附言栏批注:“违章夹钞,改为汇款,汇费等已扣除,邮件另寄”字样;相关邮件随验单发往投递局,通知收件人来局领取,验单上应写明有关情况,汇款收据粘贴在验单底页存查。
(七)包装不妥,可能危害人身安全和污染或损毁其他邮件、设备的物品,在收寄局发现时,通知寄件人限期领回。在寄递过程中发现的,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妥善处理。如能代为重装,即代为重装,随验单发往投递局通知收件人到局领取,需收取重装费用的,应于相关邮件投交时向收件人收取,用邮票贴在相关包裹详情单上盖销;如不能代为重装,即暂停前转,通知寄件人限期领回或通知收寄局作出处理。
第四十五条 误收禁寄或违反规定超限寄递限寄物品,邮局收寄后发现时,应当通知寄件人限期领回。逾期不领满一个月时,作无着邮件处理。
第四十六条 经转局发现违章寄递的限寄物品,应当报告主管人员妥为研究,有关处理情况应作出记录,并向收寄局缮发验单,如有必要应抄副份寄投递局。
第五节 邮政业务资费和邮资凭证
第四十七条 邮政业务的基本资费由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非基本资费由邮电部规定,并将各类邮件资费对外公布实行(详见附录一《国内邮件资费表》)。
第四十八条 除特准免费和半费寄递的邮件外,交寄各类邮件必须按照国内邮件资费表的规定付足邮费。
(一)特准免费寄递的邮件:
1.寄给各级邮电机构或其负责人,对邮电通信工作提出批评或建议的平信。封面上要注明“邮电公事”字样。如果作航空或挂号交寄,须照付全部邮费。
2.烈士遗物。寄递办法见《汇编》(2—1—2)。
3.各级邮电机构和各级邮电工会组织交寄的“邮电公事”邮件。详见《汇编》的有关规定。
4.义务兵免费信件。
5.按水陆路平常函件寄递的盲人读物,免收资费。但按挂号、保价或航空交寄的,分别收取挂号费、保价费、航空费。
(二)特准半费寄递的邮件:各机关、企业、团体和人民群众寄给沿海和国防前线中国人民解放军,由机关等单位汇封成总包交寄的慰问信。这类慰问信特准按总包的重量照信函资费标准半费计收,每件总包的重量不超过2千克。
第四十九条 各类邮件的邮费,一般应当由寄件人按照规定的资费标准,在邮件封面上粘贴邮票表示交付。使用印有邮票图案的明信片和邮资信封、邮资邮简,交寄时可不用另贴邮票,但邮票图案的面值不足应付邮费时,要加贴邮票补足。
邮票要贴在邮件封面右上角或规定位置,不要重叠粘贴,也不要对折粘贴在信封的两面。如果重叠粘贴,被遮盖的邮票不作为交付邮费,相关邮件作欠资邮件处理。
(一)下列邮件的邮费,不用粘贴邮票,由邮局收取现金,用加盖“邮资已付”或“国内包裹邮费已收”戳记的方式表示邮费已付:
1.按照附录四“寄件人总付邮费办法”交寄的邮件。
2.经省局核定的邮电局、所收寄的包裹。
(二)下列邮件的邮费,寄件人交寄时可不交付,由邮局向收件人收取:
1.人民群众寄给地质部门的报矿信函和报矿包裹(详见附录五)。
2.用《全国人大代表建议专用信封》邮寄的挂号信件(详见附录五)。
第五十条 下列邮票不可以贴在邮件上表示交付邮费:
(一)经邮电部公告停止使用的邮票,见《汇编》(2—2—1)。
(二)已经盖销或划销的邮票。
(三)污染、残缺、退色或变色,难以辨别真伪的邮票。
(四)外国邮票及港、澳、台邮票。
(五)邮资邮简、邮资信封和邮资明信片上剪下的邮票图案。
(六)畸形邮票(如倒印、折痕、漏齿、复齿等)。
第五十一条 邮件上禁止贴用伪造的,剪割拼补的,或洗刷重用的邮票,并禁止在邮票正面涂抹胶水或者浆糊。由于用户的故意,交寄的邮件使用不符合规定的邮资凭证的,邮局不予发寄,通知寄件人限期撤回,并处以应付邮资十倍的罚款,所罚款上交国库。无法通知寄件人或者逾期不办理撤回手续,保管期满作为无着邮件处理。
第五十二条 邮资凭证作为邮件纳费标志,包括邮票,印在邮资信封、邮资明信片、邮资邮简上的邮票图案,邮资机打印的邮资符志。
邮票有普通邮票、纪念邮票和特种邮票三种。普通邮票,由各地邮局普遍出售;纪念邮票和特种邮票只印一定的数量,由各地邮局或集邮部门于发行之日起出售。
使用邮资机的局,对邮资符志的使用,应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严密管理。
第五十三条 各种邮票都应当按照所印面值出售,邮资明信片、邮资邮简、邮资信封和小全张应当按照所印售价出售,邮电部另有规定除外。
已经售出的邮资凭证不得况换现金。
第五十四条 邮资凭证规定有出售、停售或者停止使用日期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日期出售、停售或者停用,不得提前出售,延后停售。已停售但未停用的邮票贴在邮件上使用时,仍然有效。
第五十五条 给据邮件漏贴邮票(含漏盖邮资已付戳记)、少收资费、贴废票等,经转局发现的应缮发“验单(邮1603)”通知收寄局查实处理,邮件随验单副份发投递局照常投递;投递局发现的,也应验知收寄局查究处理,邮件照常投递,必要时可向收件人索回原件封皮存查。收寄局收到验单后应追究原因,确属少收邮费,应向寄件人补收,不得向收件人补收。如收寄人员作弊,应予查处。
第五十六条 出售邮资凭证,邮局不另给发票。但用户购买邮票需要报销时,邮局可出具购票证明,写明购票数目(款额大写),加盖日戳,事后不予补办。
第五十七条 畸形邮票(如倒印、折痕、漏齿、复齿等)不得出售或自行购留。发现畸形邮票时,应当按照请票程序退缴有关发票单位处理。
第五十八条 各局对邮资凭证,应当及时请领,妥为储备,并严密管理,保证有足够的适应业务需要的各种面值的邮票出售。
第五十九条 在处理邮件过程中严禁剥取邮件和包裹详情单等上所贴的邮票,对脱落的邮票也不准私藏,定期交集邮部门处理。
第六节 业务单式、用品、用具的使用和管理
第六十条 各项邮件业务单式(包括袋牌、套签等),凡统一规定了式样的,应当按照统一的规格要求印制。对印制不合规格的单式,使用单位可拒绝使用。各级供应单位,应当保证规格、质量,审核实需,及时供应。各局应当根据业务需要按时领用,并妥为管理,防止积压浪费。机关等单位需用大宗空白单式,如自行仿印,必须符合本规则规定。
第六十一条 各种单式必须按照规定的种类使用,不得乱用。使用时必须按照规定的办法填写并加盖章戳。规定要填写的项目,必须填全,字迹要清楚易认,不得任意简写。对局名不得自行简化和缩写。收寄邮件的收据、各种领取邮件通知单、路单和袋牌、套签上的地名等,禁止使用未经国务院公布推行的简体字,也不准用同音字或其他代号;对同名的地点,要加注省名或市、县名。袋牌和套签上的局名,一律自左至右横写。单式上应盖的日戳和各项戳记必须清晰,有关工作人员在单式上的签署,如果相关单式印明要盖章的,应盖名章;不属这种情况的,可以签全名代替盖名章。凡有特殊规定要求,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二条 邮袋是封发邮件和报刊的专用工具,只许在邮件报刊封发部门使用,不准挪作它用。邮袋应按照邮件类别和寄递范围区别使用,不得互相混用。具体使用按《邮袋使用管理规则》执行。
第六十三条 日戳、夹钳和各项戳记应当妥为保管,并按照规定使用。在非工作时间,应当注意收存,防止丢失、盗用。对日戳、夹钳和各种戳记的使用管理都应当规定责任制,责成有关人员经常洗刷,保持字迹清晰。
第六十四条 邮政日戳是邮局表示处理邮政业务的一种戳记。日戳上表示日期的字钉,应当在每个工作日开始以前更换,不得提前或推迟更换;凡处理业务有时间关系而需要有时刻记载的,日戳上应当加用“时”字钉,并按规定的封发交运时刻更换。日戳更换字钉后,每次要在“日戳打印簿(邮1615)”上盖一清晰戳样,经检查无误后方可使用。日戳戳面必须符合统一的规格标准,不得将日戳时间字钉改镶营业人员私人名章。见《汇编》(7—1—1)。
日戳和字钉如果磨损,应当及时领新更换。
第六十五条 各项邮用机具和衡器应当经常注意维护保养,定期检修。邮政衡器必须保持灵敏准确。
第三章 各类邮件的收寄
第一节 通则
第六十六条 邮件收寄工作是邮局接受用户委托传递邮件过程中最初一个工作环节。收寄工作完成的好坏,不仅关系到邮件整个传递过程能否顺利进行,而且关系到用户的切身利益。
因此,邮件的收寄工作必须根据便利寄件人交寄邮件和便于收寄后各生产环节迅速、准确、安全地处理邮件的原则进行组织。
第六十七条 邮件的收寄方式,主要有下列四种:
(一)在营业窗口收寄。
(二)设置信箱、信筒收寄。
(三)组织流动服务收寄。
(四)设置临时服务处收寄。
各局还可根据当地需要,采取其他方式收寄。但不得跨局界揽收邮件或出售邮票。
第六十八条 各局营业窗口应当根据经办业务的种类和业务繁简、忙闲等情况,设置收寄邮件的工作席位,安排各个工作席位的班次和时间。各工作席位应当合理兼职,以充分利用工时和便利寄件人交寄邮件。营业室内应当张贴或悬挂必要的业务宣传品(如邮政业务资费表、快件运递时限表、邮件封面书写、邮政编码、邮件禁寄物品、印刷品和包裹封装规格等以及其他有关交寄或领取邮件的规定),并留出适当的场地和设置必要的设备,供用户使用。
第六十九条 信箱、信筒用来收寄平常信函和明信片,为了及时处理和发寄投入箱、筒内的信件,各局应当根据当地出口邮件封发的频次、时间和信件当天投递时限,规定开取信件的次数和时间,标明在信箱、信筒上,并按时开取信件。收寄量大的局可在营业厅内设立多格口信箱,可分为本埠、外埠、国际、航空等,以便于组织作业。
信箱、信筒应当经常保持整洁完好,门锁应当经常检查,防止失灵,发现损坏及时报修。门锁的钥匙应当配置正副两个,并指定专人保管,不可任意放置。
各局对所设信箱、信筒,还应当设立“邮政信箱(筒)设置登记簿(邮1432)”进行登记。
第七十条 各局收寄邮件人员在收寄邮件前,要做好各种准备工作。在收寄邮件时,要主动热情地进行服务,尊重用户选择使用邮件业务的权利。
第七十一条 各类邮件收寄时,对封面书写、所贴邮票、封装、尺寸、重量等项,都应当加以验视。为了防止违反规定寄递禁寄、限寄物品,除信件以外的其他邮件,都应当按规定验视内件,拒绝验视的不予收寄。
用户交寄的信件必须符合准寄内容的规定,必要时邮局有权要求用户取出进行验视。
第七十二条 用户交寄信函使用的信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邮件封面上、业务单式上,不得印(写)有或者粘贴与邮件无关的文字或其他物品。
邮件封面上收、寄件人地址、姓名和邮政编码要书写清楚、准确,寄给机关、企事业、团体及厂商等单位的邮件,除写明单位全称外,还必须写明单位的详细地址。对只写明收件单位名称未写明收件单位详细地址的邮件(除党政机关外),邮局不予收寄。
邮件(除保价信函和特挂外)的封面上可以粘贴收、寄件人名址签条。签条尺寸不小于50×30毫米,最大不超过100×70毫米,名址字体的大小以不小于4号字为限。
收寄寄交船舶的公私邮件,必须在邮件封面上写明船舶的隶属单位的详细地址和单位名称。
第七十三条 遇寄件人将邮件套封给邮局或邮局人员,要求代为发寄,除寄给党和国家领导人或县以上(含县级)党政机关的,可以交主管人员套封代发外,其他邮件应当退回寄件人,不予代发。无法退回的,作无着邮件处理。
第七十四条 邮件封面有“密”、“密件”、“秘密”、“机密”、“绝密”、或“机要”等字样的,应不予收寄。从信箱、信筒开出的,通知寄件人领回,无法通知领回的,作无着邮件处理。但对寄交党和国家领导人或县以上(含县级)党政机关的信函,应当由主管人员套封发寄。经转局或投递局发现时,亦按上述规定办理。
第七十五条 邮件封面地址写有部队番号或名称(应写部队代号、地址)的,应不予收寄。从信箱、信筒开出的,应当退回寄件人。无法退回的,作无着邮件处理。
第七十六条 各类邮件的封面应当使用毛笔、钢笔或圆珠笔,用黑色或蓝色书写,不要用红色书写,也不可以使用铅笔书写。封面上书写的文字,如果是少数民族文字,除在各该民族自治地区境内互寄的以外,应当加注汉文;用外文书写的,应当加注汉文名址。如果书写的文字不合规定,应退请寄件人加注或由收寄局代为加注。
第七十七条 各类邮件上所贴的邮票及邮资信封、邮资邮简和邮资明信片上所印的邮票图案,必须用日戳盖销。日戳要盖得清晰,如果不清,应当在邮件封面空白处另盖一个。销票部位要适当,一般应盖销邮票票面四分之一,并使一部分戳印盖在邮件上。对印有领袖像的邮票,必须盖在邮票的下部,不可以盖在领袖像的面部上。为了防止漏销,各局应当加强检查。在收寄局发现漏销时,必须用日戳补销;其他各局发现漏销时,必须用日戳的戳边滚销或用笔划销。
使用“寄件人总付邮费办法”交寄的邮件,应逐件加盖“邮资已付”或邮资机符志戳记,上述戳记,只准盖在寄件人总付邮费的邮件封面正面上,不得盖在其他邮件或空白纸上。
邮政日戳(包括“邮资已付”日戳)。应当使用黑色油墨加盖。包裹自动收寄机或自动过戳机上的日戳可以使用红色油墨加盖。
第七十八条 各类邮件收寄后,应当妥为保管,防止丢失、被窃或其他事故,并按照规定的班次和时间送交或封交分拣封发部门。城市支局所收寄的邮件和无人值守的农村邮电局所收寄的邮件及票款不得留存过夜。
第二节 各类邮件的收寄手续
第七十九条 从信箱、信筒开取的平常信件,应当根据各局具体情况适当分类,并查核邮费已否付足和将邮件理顺,盖销邮票。
对应在窗口交寄的各类免费邮件(包括邮电公事邮件)和按照规定准许寄件人不纳费交寄的邮件应当在封面正面上加盖收寄日戳。
第八十条 交寄明信片时应当按照明信片资费标准,在明信片正面右上角粘贴邮票。双页或折叠式的以及不符合尺寸、纸质规格(每平方米250克)要求的各种明信片,应由用户装封交寄,执行信函资费标准。
第八十一条 印刷品应在邮局窗口经收寄人员验视内件后封装交寄,收寄时应加盖“印刷品”戳记。如果投入信箱、信筒的,应视为信函。
第八十二条 盲人读物邮件封面上应加盖“盲人读物”戳记,信函型的按信函处理,印刷品型的按印刷品处理。
第八十三条 邮寄印刷品和盲人读物应一律平直包装,不得卷寄;不是一整件的,都要先用绳将内件捆牢,然后再加包装,薄片印刷品应套封交寄,不得仅折叠用订书钉装订交寄。
第八十四条 首日封是贴有当天发行的新邮票,并用当地当天日戳或用为纪念新邮票发行而特制的纪念邮戳盖销邮票的信封,可以交邮实寄,予以照发(当地邮局为表明收寄时刻应在信封上另盖普通日戳,但不得盖在邮票上)。如非当地当天交邮实寄,信封上的邮票已由纪念邮戳盖销的,应重新付费,对投入信箱、信筒的,应作欠资邮件处理。用纪念戳盖销集邮品上所贴邮票,只供集邮收藏,不能作为纳付邮资之用,如交邮实寄,应重新纳付邮费。详见汇编(2—3—4)。
第八十五条 从信箱、信筒取出的平常信函和明信片,如果发现不合规格,除本章通则中规定的以外,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封面书写地址不详,无法发寄,应当在邮件封面粘贴“改退批条(邮1407)”批注原因,退回寄件人更正补写。无法退回的,如能试发,即予试发;不能试发的,作无着邮件处理。
(二)未付足资费,除寄交党和国家领导人或县以上(含县级)党政机关以外,应粘贴改退批条退回寄件人,补足资费后再寄。原贴邮票如已盖销,仍然有效。无法退回的,应当加盖“欠资”戳记(式样见附图)批明应收款额(按所欠资费加倍计算),并在邮件封面上加盖收寄日戳,发往投递局处理。(图略)
(三)航空欠资信函和明信片按下列规定办理:
1.未付足水陆路资费的退回寄件人,无法退回的按本条二款规定处理。
2.已付足水陆路资费的(包括超过水陆路资费的),应划销“航空”标志,改按水陆路发寄。
(四)邮件封面贴用本规则第五十条所列邮票,应退回寄件人;无法退回的,应当将邮票两旁加括弧(不可以盖销),作为欠资邮件,按照本条二款规定处理。
(五)信箱、信筒开出白皮信(封面空白,未写收、寄件人名址)时可将邮票盖销,即作无着邮件处理。
(六)使用非国家标准信封或未书写邮政编码的,应分别加盖“请通知寄件人使用标准信封”或“请通知寄件人书写邮政编码”戳记,予以发寄。
(七)信函未封口的,应当妥为代封。封皮破损的,应当会同主管人员用“代封纸(邮1222)”代封,并予签证和在骑缝处加盖日戳。
(八)违反禁寄、限寄规定的,按照本规则第四十四-四十五条规定处理。
(九)投入信箱、信筒的已付足挂号信函资费的邮件,按照本规则第九十一条规定处理。
(十)投入信箱、信筒的使用“特种挂号信函信封(邮1118)”的邮件,按照本规则第九十五条规定处理。
(十一)投入信箱、信筒使用“保价信封(邮1120)”的邮件,按照本规则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处理。
(十二)投入信箱、信筒使用“邮政快件信封(邮1115)”的邮件,按照本规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处理。
(十三)投入信箱、信筒的明信片不符合规定尺寸、纸质、印刷要求的,应退回寄件人,无法退回的通融发寄。
(十四)其他不合规定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妥为处理。
第八十六条 从信箱、信筒取出非邮寄物品时,应当交给主管人员,根据具体情况妥为研究处理,处理情况要加以登记,有关物品应送有关部门,不得私自扣留。
挂号函件
第八十七条 收寄挂号函件应当办理下列手续:
(一)验看封面书写、封装规格、尺寸、重量等是否符合规定。对印刷品要认真验视内件。遇到邮件封皮破损或易损、使用已用过的信封或翻改重制的信封、有拆动痕迹、名址有涂改的,应当退请寄件人加以更换。
(二)称重计费,核验邮票是否贴足,并予盖销。
(三)在邮件封面右上角粘贴“国内挂号函件条形码标签(邮1101)”并根据需要在封面左上方和收据上加盖邮件种类戳记(如“印刷品”等)出给收据。戳记规格式样和规定要求详见《汇编》(7—4—1)。
(四)逐件登入“收寄挂号函件登记清单(邮1121)”一式两份,正份随邮件送交或封交分拣封发部门,副份存查。
第八十八条 用户一次交寄十件以上挂号函件时,邮局可以要求寄件人填写“交寄大宗挂号函件清单(邮1103)”一式三份,并在函件右上角粘贴“大宗挂号函件条形码标签(邮1104)”随同清单一并交寄。
收寄大宗挂号函件时,除按照上条一至三款处理外,还要办理下列事项:
(一)核对清单填写是否正确,与所寄函件是否相符。
(二)将每件函件的收寄号码填入清单相关栏内。
(三)在清单上加盖日戳和名章,将收据(清单第二联)交给寄件人。
上述清单第三联按照收寄顺序存档,第一联随邮件送交或封交分拣封发部门。
第八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行使用银行专用信封交寄的“银行挂号信”,国家外汇管理局使用专用信封交寄的信函,收寄手续与一般规定相同。
法院交寄附回执挂号信的传递处理办法详见附录六。
第九十条 各级邮电机构交寄的挂号邮电公事,收寄手续除与一般规定相同外,还应在邮件封面、挂号收据或大宗挂号函件清单上加盖“邮电公事”戳记和收寄日戳。
第九十一条 信箱、信筒开出已付足挂号资费的信件,如果封面书写、封装等都符合挂号函件规定并批注“挂号”字样的,应当送交营业窗口按照一般规定手续,并加盖“信箱开出”戳记作挂号信函收寄,还应将相关挂号收据联粘贴在收寄挂号函件登记清单背面备查。其余作平常信件处理。
特种挂号信函
第九十二条 特挂的资费标准与普通挂号信函相同。个人交寄特挂,必须使用邮局制售的特挂信封,交寄时要填写“特种挂号信函内件清单(邮1119)”一式二份,并在清单上盖章或签名,内件数量要用大写数目字填明,不可涂改;如果写错,应当划销重写,并在划销重写处签证,附寄的书面通信和纸片性物品不可以填写在内件清单上。交寄时信封不封口,由邮局收寄人员按照内件清单点验内件后,会同寄件人封固,并办理加贴封志等手续。
第九十三条 收寄特挂,应当按照下列手续办理:
(一)验看是否使用特挂信封,封面书写和内件清单的填写是否符合规定。
(二)会同寄件人按照内件清单核点内件,并注意内件是否符合规定。核点无误后,在内件清单上编写收寄号码,加盖日戳和名章,当场将内件连同清单一份装入信封内会同寄件人封固,另一份清单按照接收顺序号码存档。封志上按照下图所示加盖日戳和收寄人员名章。(图略)
(三)在售给邮票时,注意不要售给纪念或特种邮票,如寄件人已贴好上述邮票,也不必要寄件人撕下换贴。邮票不止一枚时应当分贴,并予盖销。
(四)在邮件封面右上角粘贴国内挂号函件条形码标签,在收据上加盖“特挂”戳记,出给收据。
(五)逐件登入加盖“特挂”戳记的收寄挂号函件登记清单一式两份,正份随特挂送交或封交分拣封发部门,副份存档。
第九十四条 机关等单位交寄的特挂可以自行封固,对单位自封交寄的特挂,应当在内件清单和信函封口骑缝处加盖寄件单位公章或专用印章。如果邮寄数量较多,不便装入特挂信封,也可用布料或坚韧纸张包装,并在骑缝处加盖公章或专用印章。
机关等单位自封交寄的特挂,收寄手续除下列各点外,与上条有关规定相同:
(一)只验看信封封装、封面书写和内件清单的填写是否符合规定,信封封口是否按规定加贴封志并盖寄件单位公章或专用印章,不用核点内件,封志上不用加盖日戳和收寄人员名章。
(二)信封封面、内件清单和出给的收据上都要加盖“自封”戳记。
(三)使用布料或坚韧纸张包装的,还应在邮件封面左上方加盖“特挂”戳记。
第九十五条 对信箱、信筒开出的用特挂信封交寄的信函,应当登单交营业单位,由收寄人员在信函封口的骑缝处加盖收寄日戳和“信箱开出”戳记,按照特挂处理。相关内件清单,可补一份空白式的,填写收寄号码,盖“信箱开出”戳记,按号顺序存档。相关特挂信函收据粘贴在相关收寄登记清单副份背面备查。如果所贴邮票不足,应当按照欠资邮件的规定,在封面上加盖“欠资”戳记,批明应收款额,发投递局处理。
第九十六条 寄给外国驻华机构或人员的特挂,一律不予收寄。如果已误收,应退回寄件人。
第九十七条 特挂准寄的五种票证文件,不得夹附在其他邮件内寄递,收寄时发现的,不予收寄;收寄后发现的,通知寄件人到局领回,无法通知寄件人或经转局发现的,交由相关人员缮发验单发投递局向收件人补收一件的特挂资费。如果夹寄粮、油票超过相关限额规定的,按每件规定限额计算补收特挂资费。
保价信函和保价印刷品
第九十八条 交寄保价信函应当使用邮局制售的“保价信封(邮1120)”,并填写“保价邮件内件清单(邮1112)”一式二份,信封上和内件清单上要用大写数目字写明保价金额,不可涂改。
保价信函交寄前不可以封口,由邮局收寄时办理点验内件和封固手续。
机关单位凭市县局批准的自封交寄证明文件,可自封交寄保价信函,免验内件。
第九十九条 交寄保价印刷品应当按照上条规定填写内件清单和在包皮封面上写明保价金额。
第一百条 保价金额,每件最多以人民币10,000元为限。
交寄保价信函或保价印刷品,除分别按照挂号信函、挂号印刷品的资费标准收取邮费外,并应当加收保价费。保价费标准见本规则第一百零五条。
第一百零一条 收寄保价信函的手续,除下列各点外与本规则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相同:
(一)验看是否使用保价信封,保价金额是否大写和有无超过规定限度。
(二)核对内件清单上所填保价总金额是否与信封封面所注一致。内件连同清单一份装入信封内会同寄件人封固,在封口骑缝处粘贴“保价封志(邮1113)”按本规则第九十三条二款图示加盖日戳和收寄人员名章。另一份清单顺号存档备查。
(三)将信函称重,称至克为止,不足一克的作一克计算。
(四)在信封上批注重量,粘贴国内挂号函件条形码标签,并在收据上加盖收寄日戳和保价戳记(式样见附图),批注重量和保价金额后交给寄件人。
保价戳记式样
-------------
|保|重量
克|
| |---------|
| |保价金额
|
|价|(大写)
元|
-------------
规格37毫米×20毫米
机关等单位自封交寄的保价信函,收寄手续除按本规则第九十四条规定办理外,并按上述有关规定办理。
第一百零二条 收寄保价印刷品的手续,除下列各点外,与上条有关规定相同:
(一)验看封皮是否完整坚固,包装是否妥善,内件有无夹寄书面通信或者禁寄物品。
(二)将邮件退给寄件人当面封固(用布包捆的要缝牢),并在封合处加贴保价封志和加盖收寄人员名章。
(三)在邮件封面左上方加盖保价戳记,批注重量和保价金额。邮件封面和相关收据上都要加盖“印刷品”戳记。
第一百零三条 对信箱、信筒开出的使用保价信封的信函,应登单交营业单位,由收寄人员在信函封口的骑缝处加盖收寄日戳和“信箱开出”戳记,按保价信函处理。相关内件清单,可补一份空白式的,填写收寄号码,盖“信箱开出”戳记,按号顺序存档。相关保价信函收据贴在相关收寄登记清单副份背面备查。如果所贴邮票不足,应当按照欠资邮件的规定,在封面上加盖“欠资”戳记,批明应收款额(未注明保价金额的按最低保价费计收),发投递局处理。
第一百零四条 收寄保价信函、保价印刷品登入“封发保价邮件清单(邮1204)”一式两份,正份随邮件送交或封交分拣封发部门,副份存档。
民用包裹
第一百零五条 民包资费标准,按《国内包裹资例表》规定收取。以每500克为一个计费单位。每件收取“处理费”0.50元。另按所填报价值1%收取保价费,每件最低收0.30元。保价金额,每件最多以人民币10,000元为限。具体保价金额应与所报内件价值一致,但内件价值超过10,000元的,可以只保10,000元。
第一百零六条 交寄民包应填写“国内包裹详情单(邮1106)”一式三联。包内装寄的物品、价值、保价金额和寄件人声明必须在详情单上填注。具体价值由寄件人根据内件的实价自定,内件没有实价的,可由寄件人酌定。不填价值和保价金额的不予收寄,邮局对所填价值与内件实价是否相符不负审核的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收寄民包时,应当办理下列手续:
(一)认真验视内件,注意有无禁寄或超过限寄规定的物品。机关等单位交寄的包裹,如果出具不违反禁寄、限寄规定的保证书,要求免验内件,经市县局同意备案的,可以免验内件,保证书有效期为一年。对批准免验的包裹,在收寄时也应进行抽查。
发现有违反规定寄递禁寄、限寄物品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此类物品再装入包内夹寄。
(二)查看包裹封面书写和详情单填写是否一致和合乎规定,并验看包裹包装是否妥善,尺寸、重量是否符合规定,寄件人声明栏是否进行了批注。封皮上标有“↑”标志或写明“不能倒置(侧置)”字样的包裹,不予收寄,详情单上如果附有内件清单,应请寄件人改放在包内附寄。
(三)将“包裹条形码标签(邮1108)”加盖日戳,正贴在包裹封面右上方。
(四)称重计费,妥收邮费,将包裹号码、重量和资费填写在详情单相关栏内,加盖日戳、名章。
国内包裹详情单上的号码与包裹标签上的号码必须一致。第一联(收据)交给寄件人,第二联(存根)留存,第三联(详情单正张)在封发包裹时随包裹封在袋内发往主管市县局,按照规定办理有关的检查工作。
(五)对包裹资费实行贴用邮票表示交付的各局、所,除按上述手续办理外,还应当根据计收资费的款额,在国内包裹详情单下面规定的位置粘贴邮票并用日戳盖销。粘贴的邮票,应当选择面值合适的邮票,以减少贴用的枚数。
第一百零八条 使用包裹收寄机收寄包裹时,除按上条有关规定处理外,还应严格遵守机器操作规程,并注意机器打印的日戳、号码、重量、资费等是否清晰、正确。
第一百零九条 收寄脆弱或流质易溶物品包裹时,应当在包面和相关详情单、收据、存根上分别加盖“红杯”或“红杯水”戳记。对相关包裹是否包装妥善(封装规格见附录三),要加强查验。
第一百一十条 收寄下列物品包裹时,除按一般手续办理外,并应当注意执行《汇编》中的有关规定。
-------------------------
|
物 品 名 称
|《汇编》有 |
|
|关规定编号 |
|----------------|------|
|烈士遗物
|2-1-2 |
|录音带、电视录像带
|4-1-2 |
|松香、照相胶卷、X光底片、牙托水|4-1-3 |
|稀土产品、稀土矿粉
|4-1-7 |
|放射免疫测定盒
|4-1-8 |
|麻醉药品
|4-2-1 |
|罂粟壳、花、苞、叶
|4-2-2 |
|邮寄、托运植物和植物产品
|4-4-1 |
|应施检疫植物及植物产品
|4-4-2 |
|烟草限量邮寄办法
|4-5-3 |
|军用服装
|4-7-1 |
|民警服装
|4-7-2 |
|外汇兑换券
|4-7-5 |
|人民币精装册
|4-7-6 |
|猎枪、汽枪
|4-7-8 |
|管制刀具
|4-7-9 |
|报矿、矿石标本
|5-1-3 |
-------------------------
第一百一十一条 收寄按规定可以寄递的“邮电公事”包裹时,应当查核包裹详情单上是否加盖交寄单位公章,并在包面和相关详情单、收据、存根上加盖“邮电公事”戳记。
相关资费栏填注“免费”字样。
第一百一十二条 包裹收寄后应当按照本规则第四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办理复核资费、抽查重量。邮费收现金的并加盖“国内包裹邮费已收”戳记。收妥的包裹应当逐件登入“封发包裹清单(邮1203)”送交或封交分拣封发部门。
纸质品包裹
第一百一十三条 纸包实行区域资费。
(一)水陆路的:省内互寄按现行《国内包裹资例表》实有计费区的资费标准计收。省际之间统按《国内包裹资例表》各省的第一计费区的资费标准计收。省内、省际每千克超过2.50元的,按2.50元计算。
(二)航空的:不论省内或省际一律按现行《国内包裹资例表》实有计费区的“航空包裹”栏的资费标准计收(即省际间不按各省的第一计费区的资费标准计收)。
(三)纸包以每500克为一个计费单位。每件收取“处理费”0.50元。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收寄纸包的手续除下列各点外,与“挂号印刷品”相同:
(一)在邮件封面上粘贴“国内纸质品包裹条形码标签(邮1105)”,大宗纸包粘贴“大宗纸包条形码标签(邮1109)”。在收寄挂号函件登记清单的备注栏加注“0”符号。
(二)用户要求按保价交寄的应按民包收寄。
(三)收寄大宗纸包,应逐件称重计费,并将每件重量和应收资费分别填入邮件清单的相关栏。
(四)纸包不论是经营性或非经营性,都不得按商包收寄。
商品包裹
第一百一十五条 商包资费标准,在民包资费(包括处理费)基础上,另加收50%。保价费按照本规则第一百零五条有关规定收取。
第一百一十六条 收寄商包时,除按照收寄民包的手续处理外,还应当办理下列事项:
(一)检查是否符合商包的准寄范围和规格标准,按照上条规定收取资费。
(二)在包裹详情单各联上和包面上分别加盖“商包”戳记。
(三)相关清单、路单的备注栏批注“商包”或“S”字样。
第一百一十七条 大件商包收寄手续除下列各点外与民包相同:
(一)用户交寄大件商包,应向邮局购买“大件商包标志牌(邮1219乙)”,并填写与包面、包裹详情单相一致的收件人详细地址、姓名。
(二)在包裹封面、包裹详情单各联上加盖“大件商包”戳记。
(三)大件商包资费标准,除按商包资例计收资费外,每件另加收处理费1元。
(四)大件商包标志牌与包裹袋牌一同拴在邮袋上交运。
无自检能力的局、所,不得收寄大件商包。
贵重包裹
第一百一十八条 收寄贵重包裹,除下列各点外,分别与收寄民包、商包手续相同:
(一)对混装有其他物品不便于办理粘贴封志的,应分开交寄。
(二)注意有无超过保价限额。
(三)验视内件,当面封装,在封皮骑缝处粘贴保价封志,加盖收寄人员名章并请寄件人签章。单位交寄贵重包裹,由交寄单位在封皮缝合处粘贴封志和加盖单位印章,除在包面和相关详情单各联上加盖红色“△”戳记外(式样见附图),自封交寄还应加盖“自封”戳记。(图略)
(四)收寄后应登入封发保价邮件清单,送交或封交分拣封发部门。
航空邮件
第一百一十九条 航空邮件的封面上(航空包裹包括在相关包裹详情单上)都要粘贴蓝色“航空标签(邮1116)”或者加盖“航空”戳记。
第一百二十条 收寄航空邮件时除按照水陆路的同类邮件的规定手续处理外,还应当办理下列事项:
(一)检查相关包裹是否属于开办航空包裹业务的局。
(二)验看邮件封面是否贴有“航空标签”或加盖“航空”戳记,航空函件的航空费是否付足。
(三)给据邮件的收据和相关存根上,都应当加盖“航空”戳记。
(四)给据邮件应在相关清单备注栏加注“航空”字样。
义务兵免费信件
第一百二十一条 义务兵免费信件的封面上一律由相关军事单位逐件以红色加盖总参谋部统一制发的“义务兵免费信件”三角形戳记,并一律由所在军事单位集中向当地邮政(电)局、所窗口交寄(远离营、连分散执勤的哨所、站、卡,乡邮员能通达的,对上述免费信件可集中交乡邮员代为向邮局窗口交寄)。对投入邮政信箱、信筒的,邮局开取后应将相关信件退回相关军事单位,因封面地址不详,无法退回时,划销三角形戳记,作欠资信件处理。
第一百二十二条 收寄义务兵免费信件时,应检查是否符合信函收寄规格和加盖义务兵免费信件戳记。检查合格后,应在信件正面加盖收寄日戳予以发寄。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免费信件的寄件人是否为现役义务兵,由配发到上述“义务兵免费信件”戳记的各军事单位掌握。
附:义务兵免费信件戳记式样(略)
第一百二十四条 受理义务兵免费信件时,发现不符合规定,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粘贴改退批条,一律退回寄件人:
1.漏盖义务兵免费信件戳记或所盖戳记无法辨别义务兵免费信件字样的。
2.不符合信函的封装、尺寸规定的。
3.重量超过20克的。
4.要求航空寄递的(使用航空信封或批注“航空”字样、加贴“航空”标签的)。
5.寄往香港、澳门、台湾或国外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一律退回交寄的部队处理:
1.使用印有部队代号或机关单位名称的公用信封,无寄件人姓名的。
2.寄给机关单位无收件人姓名的。
3.信封上寄件人地址未写明部队代号和寄件人姓名的。
4.信封上寄件人地址只写地名无法辨认是否部队驻地的。
5.寄件人地址书写非部队机关单位或是居民住址的。
6.各级人民武装部交寄的。
7.从信箱、信筒内开出的。
(三)邮件中装(夹)寄盖有义务兵免费信件戳记空白信封的,将原件附函退寄件人所在部队的领导机关处理。
邮政快件
第一百二十五条 快件一律实行窗口纳费交寄。除发往各相关局业务档案室的快件“查单”和“催查函”可作邮电公事快件收寄外,不得收寄其他内容的邮电公事快件或免费快件。
第一百二十六条 快件不分本、外埠,不分航空和水陆路,实行全国均一资费标准(见附录一)。
第一百二十七条 保价快件的邮费除按快件资费标准收取外,另按本规则第一百零五条规定收取保价费。
保价金额,每件最多以人民币10,000元为限。
第一百二十八条 收寄快件的处理:
(一)查阅《邮政快件开办局名资料》,按所列范围收寄,不误收非开办范围的快件。如寄件人对寄往非开办快件的市县的邮件要求使用一段快件的,可以收寄,但应向寄件人说明时间需顺延。在收寄处理时,应在快件封面上寄达市县名称下划“——”符号,表示寄件人要求办理。
(二)严格验视邮件是否符合规格标准。对可能影响传递时限的书写和封装规格,必须从严掌握,凡不合规格要求的,不得收寄。邮寄的内件能装入信封内的,应一律使用邮政快件信封(使用银行联行信封除外)。
(三)对装寄非信件性质的物品快件,应验视内件,确认符合准寄范围的方可收寄。属易碎或水质的应分别按“红杯”或“红杯水”规定办理。
(四)快件一律按件称重计费,验视邮票是否贴足,并予盖销。在邮件正面右上角粘贴“国内邮政快件条形码标签(邮1122)”,出给用户收据。
(五)如包装上加盖日戳有困难时,应将邮票贴在“快件标志签(邮1132)”规定的位置上,并予盖销,同时将快件号码填写在标志签上,将标志签贴在相关邮件空白处。但相关快件条形码标签应贴在邮件正面空白处,不得贴在标志签上。
(六)机关单位确有需要按大宗快件交寄的,可按大宗邮件收寄。按大宗收寄的快件,也应按件称重计费,粘贴“大宗邮政快件条形码标签(邮1109甲)”,并应在邮件的正面加盖“邮资已付”日戳。
(七)应按“特挂”交寄的各类票证,按快件交寄时除封装规格和准寄的范围、数量仍按特挂规定办理外,其余均按快件有关规定办理。
(八)收寄的快件,应逐件登入“收寄快件登记清单(邮1121丁)”。“红杯”、“红杯水”或保价快件,应在清单相关备注内批注。
(九)收寄的快件,应按照规定频资次、时限封往或送交所在市、县局分拣封发部门,不得直接对外封发。
第一百二十九条 收寄保价快件的处理手续:
(一)交寄保价快件应填写保价邮件内件清单,能装入保价信封的应使用邮局制售的保价信封,对使用非保价信封的应在邮件封面上加盖保价戳记(式样见本规则第一百零一条),在规定栏上批注重量和保价金额,金额必须大写。
(二)验视寄件人填写的保价邮件内件清单所填节目是否齐全,核对内件无误后会同寄件人将内件连同清单一份装入邮件内封固,在骑缝处粘贴保价封志,加盖收寄人员名章并请寄件人签章。另一份清单贴在相关收寄快件登记清单底页背面存查。
(三)粘贴国内邮政快件条形码标签,收据上加盖保价戳记批注重量和保价金额后,出给寄件人。
(四)收寄保价快件登列收寄快件登记清单一式两份,在相关栏内批注“△”符号。正份随快件送交或单独封交分拣封发部门,副份存查。
第一百三十条 对信箱、信筒开出的使用邮政快件信封的邮件,凡贴足挂号信函资费(包括超出挂号信函资费)的,封面书写、封装等符合规定要求的,加盖“信箱开出”戳记,划销邮政快件标志,按信箱开出挂号信函处理办法处理;贴足平信资费的,划销邮政快件标志,按平信处理;未贴足平信资费的,退回寄件人补足资费后再寄,无法退回的划销邮政快件标志,按欠资平信处理。
代发广告业务
第一百三十一条 邮局受理代发广告业务的具体办法见附录七。
存局候领邮件
第一百三十二条 收寄存局候领邮件时,除按照相关邮件一般规定办理外,还应当办理下列事项:
(一)验视封面书写是否符合存局候领邮件的规定。如收件人的姓名不完全,或使用暗号的,不予收寄(如系自行投入信箱、信筒的,应退回寄件人,无法退回的即作无着邮件处理)。已书明收件人详细地址的邮件,不可以要求存局候领。
(二)给据邮件应在相关收据和存根上加盖“存局候领”戳记,相关清单备注栏加注“存”字。
(三)邮费除按所寄邮件本身应纳各项资费收取外,投交时由投递局另收存局候领手续费,存局候领手续费每件0.30元。
第三节 总付邮费邮件
第一百三十三条 按照“寄件人总付邮费办法”或特准实行收件人总付邮费办法交寄的邮件,收寄手续应当分别按照附录四和附录五的规定办理。
第四节 发现夹寄非准寄物品的处理
第一百三十四条 邮件收寄后发现夹寄非准寄物品时,在收寄局发现的,一律退还寄件人。无法退还或在其他局发现的,一律附验单发往投递局通知收件人到局领取。相关邮件投交时,按下列规定向收件人补收邮费:
(一)平信夹寄非纸片性物品,补收挂号费。
(二)印刷品、包裹、纸包夹寄信函,按照国内平信资费标准加倍补收所夹信函的邮费。
(三)印刷品内夹寄非印刷品准寄范围的物品,按包裹资例(包括包裹处理费)加倍补收邮费。保价费不收。
(四)纸包内夹寄非纸包准寄范围的物品,按包裹资例(包括包裹处理费)加倍补收邮费。保价费不收。
(五)特挂以外邮件夹寄必须作特挂交寄的票证文件,按照特挂资费标准补收邮费。详见本规则第九十七条。
补收的邮费一律用邮票贴在相关领取邮件通知单上盖销。
第五节 邮件的结算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各收寄局、所对所收各类邮件均应当按件进行统计。
第一百三十六条 收寄各类给据邮件的件数应当于每一营业日终了后,根据当日收寄邮件收据存根和收寄挂号函件登记清单等分类结算。结出件数要加以记录,并与送交分拣的件数核对。如果不符,应当查究。结算的记录,由结算人和主管人员共同签证。
第一百三十七条 收寄各类包裹的邮费,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结算:
(一)对包裹邮费收现金,不贴邮票的各局,每一营业日终了根据收寄包裹存根结算,结出的款数除填列“营业日报单”外,还应当依式填写“包裹邮费交款单(邮1123)”一式两份由结算人签名交主管人员或指定人员复核签证后,连同邮费款交出纳单位核对签收,由出纳单位签退一份存查。包裹邮费交款单要顺序编号,每年自第一号起换编一次。
(二)对包裹邮费实行贴票办法的各局,每日营业终了后根据当日收寄包裹存根结算包裹邮费总款额,填列“营业日报单”报帐。
第一百三十八条 寄件人总付邮费结算见附录四。
第四章 邮件的分拣封发
第一节 通则
第一百三十九条 邮件分拣封发工作,是邮件传递过程中的重要环节。
各局必须严格执行统一规定的邮件传递频次和时限;必须严格执行统一确定的邮件直封和经转关系;必须严格执行统一制定的邮件处理规格标准;必须严格执行交接验收、勾挑核对、平衡合拢三项基本制度。
各局应按照邮政总局颁发的《邮政通信作业组织管理办法》科学合理的组织生产作业,切实做到邮件处理安全顺畅。
第一百四十条 为了便于邮件传递的组织,在全国设置若干个邮件指定转口局,担负邮件分发和经转任务。
指定转口局的设置和经转范围,应根据地理位置、交通条件和邮件的流量流向以及整体布局的需要,由各省局提出方案,经邮政总局核定后实施。
指定转口局及其经转范围一经确定,各局不得自行变动。
第一百四十一条 各指定转口局应根据邮政总局的统一要求,按时对邮件进行流量流向调查记实,按照本规则直封经转和汇封的规定确定各类邮件的分拣格口和汇封关系,经核准后编定出、进、转口邮件的分拣封发工具资料,由分拣封发人员遵照执行。
第一百四十二条 邮件分拣封发实行计划作业。各局应合理的调配劳动组织和作业流程,具体规定各类邮件出、进、转口分拣封发作业处理的班次。并应根据邮运班次、运邮工具到开时刻和上级核定的本部门作业处理的具体时限,划分出各工序岗位的分段作业处理时限,并绘制《邮件分拣封发综合作业计划图表》,指示和协调各项作业正常有效的进行。
第一百四十三条 各局对各个作业处理工序、岗位都要制定明确的作业内容、操作要求和处理邮件应达到的规格标准,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度,有效地实施质量控制,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分拣封发质量。
第一百四十四条 加强分拣封发生产场地管理,执行通信保密有关规定,严密看管邮件。各局要制订生产现场守则,实行封闭式作业。对于待处理和封发交运的邮件必须明确保管的责任。
第二节 邮件的直封与经转普通邮件
第一百四十五条 各局应按下列规定和标准,分别建立直封关系:
(一)首都局、直辖市局、省会局之间。
(二)指定转口局和地市局,对寄往全国各指定转口局(包括其经转范围内的市县局)以及本省直达邮路上的市县局平常函件满十件,挂号函件满三件,包裹满三件。
(三)指定转口局与其经转范围内的市县局之间;实行以指定转口局为中心辐射组织邮路的,该指定转口局与其经转范围内市县局的所属分支机构之间。
(四)市县局对本省其它各局是否直封,可由省局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规定。
县市局对外省各局的,不论件数多少,一律封给发寄局所在的指定转口局。
(五)市县局与所属分支机构之间。
(六)市县局所属的分支机构,个别因交通地理位置特殊,业务量又特别大的,经省局核准后可执行市县局的规定。
第一百四十六条 指定转口局和地市局,对不够直封标准的邮件,应按下列规定确定经转关系:
(一)指定转口局对寄往全国各指定转口局(包括其经转范围内的市、县局),封给路向合适的寄达局就近的省会局,仍不够直封标准的,可封给路向合适的发寄局就近的省会局(不分本省和邻省)。如指定转口局之间无省会局,可建立直封或封给本省其他合适的指定转口局。地市局则封给所在的指定转口局。
(二)指定转口局和地市局对本省市县局的,封交寄达局所在的指定转口局。
第一百四十七条 各局对未建立直封关系的市县局,遇有寄达同一市县局的包裹或印刷品重量够20千克的;包裹满十件的;每件包裹够装成四号整袋的;“红杯”或“红杯水”包裹满10千克的,可临时建立直封。但实行贴邮票办法收取包裹资费的分支机构,收寄的包裹一律不得对外直封。
各局遇有寄达同一指定转口局(包括其经转范围内的市、县局)成批的平挂信件重量分别够10千克的,也可临时建立直封。
航空邮件
第一百四十八条 航空邮件按下列规定确立封发关系:
(一)干线航空通运局发往另一干线航空通运局的各类航空邮件,不论件数多少,一律直封。
(二)干线航空通运局发往非干线航空通运局及其它指定转口局的各类航空函件,发往寄达局所在的干线航空通运局经转。
(三)非干线航空通运局及其它指定转口局和地市局发寄的各类航空函件,发往发寄局所在的干线航空通运局经转。
(四)本省的航空通运局之间可根据航班情况建立直封。
邮政快件
第一百四十九条 各指定转口局之间,不论件数多少,均应建立固定的直封关系。
第一百五十条 非指定转口局的地市局的出口快件,如封给所在指定转口局经转影响时限的,不论件数多少一律直封给寄达局所在的指定转口局。
第一百五十一条 指定转口局和地市局对本省直达邮路上的市县局应建立固定的直封关系;对本省其它市县局原则上应封往寄达局所在的指定转口局,如确影响时限的,可由省局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规定。
第一百五十二条 县市局与所在的指定转口局之间,以及对本省直达邮路上的市县局一律直封。
县市局对本省其它各局是否直封,可由省局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规定;对外省各局的,一律封给发寄局所在的指定转口局经转。
第三节 邮件的分拣封发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 为便于分拣封发的作业处理,平挂信函在分拣入格时,应保持顺头顺面,并逐步实行按邮政编码分拣。
第一百五十四条 平常信函分妥后,应捆扎成把,捆把厚度不超过10厘米,机器捆扎的厚度可以放宽至15厘米。捆把时,把签放在捆把上面,并把最后一封信的封面朝外。捆绳要扎牢,还要保护信件完好无损。
本口和转口合封一袋的其转口的捆把应附“平信捆把签(邮1223)”,把签应按规定填(印)写发寄局和寄达局名,并加盖日戳。本转混合分拣封发的或本口、转口(汇封捆把除外)单独封袋的可不捆扎把签。
第一百五十五条 封交首都局、直辖市局、省会局的本口和转口的平挂函件,如果数量较多,寄达局又提出要求时,应当分开分拣封发,并在袋牌或套签上分别注明“本”、“转”字样。
第一百五十六条 平常函件袋要按下列规定加拴袋牌:
(一)袋内只有平常信函、明信片,拴“无单平信袋牌(邮1213)”。
(二)袋内只有平常印刷品,拴“无单平刷袋牌(邮1214)”。
第一百五十七条 指定转口局、地市局对县市局;县市局与县市局间;县市局与所属的分支机构间,信函与印刷品可以合封。信刷合封时,信函应单独捆扎,不得散件混装。信刷合封袋拴无单平信袋牌。各局对指定转口局不准信刷合封。
第一百五十八条 封发平常函件不填写清单,相关捆把签和袋牌都不用编号。
平常函件袋,应铅封交发(包括使用塑料带封扎,以下同)。
第一百五十九条 分拣封发挂号信函时(包括汇款通知,以下同),应将转口的挂号套子、出口和转口的保价函件套子、特挂随同一起分拣。小的转口挂号函件袋、出口和转口的保价函件袋也可以与挂号函件一起分拣。上述邮件和袋套分妥后,要逐件登入“封发邮件清单(邮1201)”,登记时,必须按照下列规定填写:
(一)“号码”栏:
1.邮件,填写收寄号码。
2.袋套,填写袋套号码。
3.汇款通知,填写汇款通知上标注的汇票号码。
(二)“收寄局名”栏:
1.封发局本局收寄寄发的邮件、本局封发的出口袋套,不用填写。
2.封发局所属城市分支机构收寄寄发的邮件,可以只写局所编号;对封发局所属农村分支机构收寄寄发的邮件和封发的袋套,可填分支机构的名称或邮政编码。
3.经转的邮件,登列挂号标签上的收寄局名。
4.经转的袋套,登列袋牌或套签上的封发局名。
(三)“投递局名”栏:
可以不用填写。但清单内有转口保价函件专袋、套登入时,清单仍应登注投递局名。
(四)“备注”栏,遇有下列情况时加注:
1.改寄或退回的邮件,分别加注“改”或“退”字样。
2.挂号袋套或保价袋套,分别加注“袋”、“套”或“△袋”、“△套”字样。
3.航空挂号邮件、航空挂号袋套,分别加注“航”、“航套”、“航袋”字样。
4.纸包,加注“0”字样。
5.回执,加注“执”字样。
6.特挂,加注“T”字样。
(五)“总件数”栏:
挂号邮件单结总数。挂号袋、套,保价袋、套,分别结总。为了便于核对和结数,应分先后次序登列,先登挂号邮件,封班前再登挂号袋、套,保价袋、套,避免混杂登列,以便于下一环节勾核。
第一百六十条 挂号印刷品和纸包可混合进行分拣封发作业。封发挂号印刷品和纸包时,可使用同一清单,但必须做到一单一袋,严禁一单多袋。
第一百六十一条 封发邮件清单要复写一式两份。清单不止一页时,要注明页数。登记完毕后,在末页“总件数”栏结总,并由登单人员盖章,逐页加盖日戳。
每一清单正页要同所登邮件捆在一起,清单夹在每捆第一封信下面,不许将几张清单合并捆在一起。邮件摆放次序,必须与登记顺序一致。挂刷和纸包的清单应装入“清单套(邮1205)”内以便接收局核对。
第一百六十二条 封发邮件的各种清单(包括交发邮件的各种路单)除采用“非专号”办法的外,均分别编列顺序号码。编号自1号至1000号循环使用,按年换编。
凡使用“非专号”办法的均应在清单上部加盖“非专号”戳记。
上述单式上的文字、数字等内容如有更改、划销,正副页要一致,并且必须由封发人员盖章,不可签字。
第一百六十三条 挂号函件封套时,必须用纸包封或者用预制的“挂号封套(邮1224)”封装。用纸包封的套子,要加贴“挂号信函套签(邮1207)”。
挂号邮件封袋时,要按照下列规定拴挂袋牌:
(一)袋内装有挂号信函,挂号袋、套,保价袋、套的,一律拴“挂号信函袋牌(邮1215)”。
(二)袋内只装挂号印刷品和纸包的,拴“挂号印刷袋牌(邮1216)”。
第一百六十四条 指定转口局、地市局对县市局;县市局与县市局之间;市县局与所属分支机构之间,挂号邮件也可以与平常邮件合封。各局对指定转口局不准平挂合封。
平挂邮件合封成一袋时,挂号邮件仍应按规定手续封成挂号袋或套,平常邮件要按规定加以捆扎。
平挂合封袋内,不论内装挂号袋、套多少,都应当随附“封发邮件总清单(邮1202)”,清单上登明内装袋、套的节目。总清单要装入清单套,放在挂号套子上面捆在一起。袋牌要用“平挂合封袋牌(邮1218)”,袋牌上填总清单号码。挂号信函和挂号印刷品合封的拴挂号信函袋牌。
平挂邮件合封成一套时,套内挂号邮件(包括散件和套子),应当一律登入封发邮件清单,不用包封,但必须单另捆扎,不可以同平常函件混在一起。套内平常函件不包封或捆扎,但必须放在捆好的挂号邮件下面。合封套套面封口处应当贴“平挂合封套签(邮1208)”,套签上填封发邮件清单的号码。
平挂合封套只限市、县局与其所属分支机构之间使用。
为简化手续,对发交航空和委办汽车、轮船带运的平挂邮件袋、套,应当合封成平挂合封袋,袋牌上并要批注毛重,以便结算运费。重量以千克为单位,千克以下的零数,可写至小数点后一位,小数点后第二位数字四舍五入(以下凡批注重量均照此办理)。
第一百六十五条 市县局同所属分支机构之间互封邮件时,如果因为给据邮件数量少,不便于按邮件种类分别封发,对包裹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与挂号邮件一起登入封发邮件清单合并封发:
(一)包裹登入清单时,备注栏要注明“包”字样。
(二)贵重包裹登入清单时,备注栏要分别注明“△包”和保价金额。
(三)合并封发时一律封成袋,拴挂号信函袋牌。但有贵重包裹混封时,相关邮袋交由自办邮路或邮局派员押运的委办邮路运递时,要拴“保价袋牌(邮1217)”。袋牌上要写明整袋重量。
第一百六十六条 在分拣封发作业中,遇有邮件使用“条形码标签”的,各环节均应注意保护其完整,勿使折叠、脱落和污染。
第一百六十七条 使用挂号扫描登单机的局,对寄达局和经手人员盖章以及邮件种类的批注可使用号码代替,代号必须固定,不得任意变动。
扫描登单机处理的邮件要和手工处理的邮件分别登单,不可混登在同一单内,但可封在同一袋内。
第一百六十八条 分拣时发现因地址不详或书写有误无法继续发往前途的邮件,可加贴“改退批条(邮1407)”予以退回,在批条上应注明退回原因并加盖日戳和经手人名章。
省会市局对无法发往前途的平常邮件,可在邮件封面上方加盖红色“收件人地址欠详退回”戳记,并在戳记近处加盖日戳。无法退回寄件人的邮件应交相关人员,按无着邮件处理。
保价信函、保价印刷品
第一百六十九条 保价信函和保价印刷品应指定专人或设专台分拣封发。
保价信函、保价印刷品不得与其他邮件混合分拣封发。分妥后,应当逐件登入封发保价邮件清单。要注明保价金额,对保价印刷品要注一“刷”字。登妥后批注总件数,并加盖封发人员名章和日戳,然后交主管人员或指定人员检查封发规格,核对总件数,填注重量并在清单上加盖名章,会同封成保价专袋或专套。专袋拴保价袋牌,专套贴“保价套签(邮1212)”。
第一百七十条 为了便利传递处理,封好的专袋、专套不准外走发运,必须装入挂号邮件袋、套或平挂邮件合封袋、套内,逐件登入相关清单内走发运,清单备注栏内注明“△袋”或“△套”字样。清单登好后应经指定人员检查,在清单上盖章,并会同封袋。
第一百七十一条 待处理或非当班交运的保价信函和保价印刷品,应封装成袋、套,登簿交值班人员妥为保管(贵重包裹、保价快件均照此办理)。
普通包裹
第一百七十二条 封发普通包裹,应当登注封发包裹清单。登单时,除按挂号邮件登列封发邮件清单相关规定办理外,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红杯”或“红杯水”包裹及商品包裹,相关备注栏要分别加注“小心”或“水”和“S”字样。
(二)必须按照一单一袋的办法分别登列清单,严禁一单多袋。
第一百七十三条 包裹装袋时,应验看包裹封装是否完好,然后将包裹装入袋内,将清单和详情单装入清单套放入袋内,拴挂“包裹袋牌(邮1219)”,袋牌上填明清单号码和件数,铅封后交发。
包裹封袋时还应当注意标有“红杯”或“红杯水”的包裹应当单独封袋,分别拴挂“红杯袋牌(邮1221甲)”或“红杯水袋牌(邮1221乙)”。红杯包裹如果数量少,也可以和其他包裹合装在一袋内,但每袋毛重应以15千克为限,包袋上加拴红杯袋牌。
第一百七十四条 大件商包一律由收寄局用“非专号”直封寄达的市县局。大件商包的封发,应按一件一袋登列封发包裹清单,清单登记办法除在清单上注明“大件”字样外,其它与包裹相同。
大件商包袋拴挂包裹袋牌,并加挂由用户填写的大件商包标志牌,铅封后交发。
第一百七十五条 使用分拣机处理包裹的局,在分拣封发包裹时,应当注意下列各点:
(一)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的操作程序和技术要求进行作业,以保证安全。
(二)包袋开拆后,要将包裹、详情单、清单三核对,勾挑无误后,包裹、详情单统一上机分拣,传输的包裹要单、包相符,看包面按键分拣,保证质量。
(三)拆出较大、较小、较重的包裹不宜上机的应分别处理。
(四)“红杯”、“红杯水”包袋和包裹不可上机,应另行处理。
(五)发现机械运转不正常或掉落、损坏包裹时,要及时采取措施,报告主管人员或机修人员妥善处理。
贵重包裹
第一百七十六条 贵重包裹应当指定专人处理,双人会同专袋封发。
第一百七十七条 封发贵重包裹应当登注封发保价邮件清单。登单方法除与包裹有关规定相同外,还要逐件登记投递局名和保价金额。
清单登妥后交主管人员或指定人员检查抄登规格,核对总件数,验看包裹封装规格,并在清单上签证,然后会同将包裹装袋,称整袋重量,将重量填在清单和相关袋牌上,再将清单连同详情单装入清单套放在袋内。
第一百七十八条 登注贵重包裹封发清单的编号可以根据流量情况,以便于查询为原则,分别按接收局编列或采用“非专号”办法。
第一百七十九条 贵重包裹应当专袋封装,拴“贵重包裹袋牌(邮1220)”。
贵重包裹应当尽量交自办邮路和邮局派押的委办邮路运递。发交不派押的委办邮路运递时,贵重包裹袋应当与普通包裹一起登入封发包裹清单内,并合装一袋,相关清单备注栏要注明“△袋”字样,清单上端要划一红色“△”记号,以引起接收局注意。外袋按普通包袋规定拴挂普通包裹袋牌,不加任何保价字样或标志,也不批注袋重。如果没有普通包裹同时封发,应当将贵重包裹袋单独登入封发包裹清单,再套一条邮袋封发,有关手续与上述规定相同。封装外袋时应由双人会同办理,并在相关清单上签证。
航空邮件
第一百八十条 航空邮件按下列规定封发:
(一)航空通运局之间应根据确定的直封经转关系封成专袋或专套(套子不得外走)。
(二)非航空通运局封交航空通运局经转的各类航空函件,可以同水陆路同类的邮件混合封发,但应作到单独捆扎。航空挂号函件在登记清单时,备注栏要注明“航”字。
第一百八十一条 各类航空邮件的封发手续,除下列各点外,与水陆路同类邮件的规定相同:
(一)各类航空邮件套,要分别使用“平常航空套签(邮1209)”、“挂号航空套签(邮1210)”。
(二)航空保价信函袋套、航空保价印刷品袋套应当登入封发邮件清单与航空挂号函件合并封发;航空贵重包裹应当登入封发包裹清单与航空普通包裹合并封发,相关备注栏要注明邮件种类。
(三)各类航空邮件袋、套的袋牌和套签上都应当批注毛重。装袋时应当选用大小合适的航空专用邮袋。如果使用普通邮袋代替,除拴挂规定的袋牌外,必须加拴“航空袋牌(邮1225)”。
邮政快件
第一百八十二条 指定转口局和确定对外封发的地市局均应设置专门的快件台席组织作业,不可与普通邮件混合作业。
第一百八十三条 封发快件,应当登注“封发快件清单(邮1231甲)”,登单方法除与挂号函件相同外,保价快件、“红杯”或“红杯水”快件可登入同一清单,但应分别在相关备注栏加以注明。
第一百八十四条 指定转口局和地市局对各指定转口局封发快件,应一律使用快件专用袋,拴挂“快件袋牌(邮1215甲)”。
第一百八十五条 指定转口局和地市局对本省直达邮路上的县市局以及县市局对本省指定转口局和本省直达邮路上的县市局封发快件,一律使用普通邮袋,拴挂快件袋牌。
本市范围内互封的快件,只能使用普通市内专用袋封发,拴挂快件袋牌。
第一百八十六条 指定转口局和地市局与其经转范围内的县市局之间以及市县局与所属分支机构间,实行快件与普通挂号信函合封袋的,拴挂普通挂号信函袋牌,合封袋内的快件应与普通挂号信函妥善隔离,以利下一道工序进行处理。
县市局出口的快件与普通挂号信函是否合封,由各相关局根据交接要求和作业分工,在不影响时限的原则下,协商解决。
第一百八十七条 快件袋牌上的寄达局名和封发局名,应事先印妥或使用局名戳记,不得手写,以确保清晰。
袋内装有“红杯”、“红杯水”快件的,应加拴相关标志的袋牌。
交航空运递的,包括陆转航的快件总包,还应加拴航空袋牌。
平挂信函及快件的汇封
第一百八十八条 指定转口局和地市局应对平挂信函分别汇封,具体规定如下:
(一)发往直达邮路上指定转口局的一律封袋外走。
(二)发往非直达邮路上各指定转口局邮件重量够1千克的,一律封袋外走;不够1千克的,汇封给路向合适的寄达局就近的省会局,未建立封发关系的,可汇封给发寄局路向合适的就近的省会局(不分本省和邻省)。如指定转口局之间无省会局,一律封袋外走。
(三)发往本省市县局邮件重量够1千克的一律封袋外走,不够1千克的,汇封给寄达局所在的指定转口局。
第一百八十九条 挂号袋套汇封时,使用封发邮件总清单,清单上登明袋套节目,拴挂号信函袋牌;平信套捆汇封时拴无单平信袋牌。
第一百九十条 航空通运局、指定转口局封往同一航空通运局经转的不止一件的航空小袋,应当汇封成航空总袋。
第一百九十一条 指定转口局和非指定转口局的地市局发交全程或一段利用航空运输的快件袋,均要按寄达干线航空通运局(包括其经转陆运范围内的指定转口局)汇封,登列“封发邮政快件总清单(邮1232乙)”,加拴航空袋牌。其中由该局转陆运的应与其“本口”的分别汇封,并在袋牌上填写“××局站转”字样。
袋套的封发
第一百九十二条 各类邮件必须装入邮袋或者封成套子发寄,严格禁止散件外走。
第一百九十三条 封发邮件使用邮袋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根据邮件的数量和种类,选择大小合适的邮袋。
(二)不得使用有二厘米以上破洞、裂口和非机器缝补或破洞用绳捆扎等不能分明责任、保证内件安全的邮袋。
(三)不得使用水湿、油污的邮袋,也不得翻用邮袋。
第一百九十四条 封袋要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装袋:装袋时,给据邮件要实行邮件、清单和袋牌三核对,平常邮件要实行邮件、格口、袋牌三核对。
每袋重量以毛重30千克为限;“红杯”、“红杯水”包裹袋和使用非机动车辆运递的,以毛重15千克为限。
(二)扎袋:要用没有接头的棉质蜡绳按猪蹄扣捆法扎紧(见图),捆绳要接近邮件,尽量不使内件活动。(图略)
(三)拴挂袋牌:邮袋扎紧后,要在扎绳的绳扣上垂直拴挂规定种类的袋牌;同时拴挂两个袋牌时,要分别从两个绳头穿上,防止袋牌互相遮盖。
(四)封袋:袋牌拴上后,穿上铅志,将扎绳收紧,再将绳子交叉打结,然后用夹钳横夹铅志,务使钢模上的字全部、清晰地轧在铅志上。轧好后在距铅志约1厘米处将多余的绳头剪去,并检查印志的质量。
第一百九十五条 使用手携扎袋器封袋,只适用于包裹、印刷品、纸包、信函袋。保价函件、贵重包裹和快件暂不使用。
使用手携扎袋器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长塑带封四号及以上邮袋,短塑带封五号及以下邮袋。
(二)夹印在塑料带上的省名、封发局名字迹要清楚;扎紧后塑带不能脱扣。
(三)手携扎袋器要定期进行维护和更换,以保持使用灵敏和字迹的清晰。
第一百九十六条 邮件套子要用坚韧的纸张严密包封或使用预制的封套,厚度不要超过7厘米。套子两端要封严,保证不能从两端抽开。封妥后要根据内装邮件种类分别粘贴规定的套签,如系平常信函应加贴“平常信函套签(邮1206)”。套签要贴在封口上,并要按照图一示例在套签左上角和右下角加盖骑缝日戳。使用预制封套的,在背面按照图二示例加盖骑缝日戳。(图略)
第一百九十七条 捆把标签、套签和袋牌上的封发局和接收局名,除临时建立直封关系的外,应预先用戳记盖好或印妥。
对封交首都局、直辖市局和省会局本、转分开封发的,袋牌上除印刷或盖好这些局名戳外,还应在这些局名下加注“本”或“转”字样。
建立临时直封关系,采用“非专号”办法封发邮件时,对发往外省非指定转口局的,袋牌上还应在接收局名前冠以寄达省名。如果是支局对外封发的,还应在发寄局名前冠以主管市县名称。
袋套的交发
第一百九十八条 各类邮件交干线运递的一律封装成袋,不可使用邮件封套。在送交发运前,应当按照邮运路向,分别登注路单。交由火车、自办汽车邮路、自押的委办汽车和市内转趟车运递的邮件袋、套登注“收发邮件路单(邮1301)”;交由航空、不派押的委办汽车或轮船邮路运递的,登注“收发航空/汽车/轮船邮件路单(邮1302)”,禁止不登路单发运。路单登注办法如下:
(一)收发邮件路单:
1.贵重包裹袋和其他邮件袋,必须分别填制路单。
2.封往同一接收局所有的平常邮件袋可以分类总登一格。
3.“红杯”、“红杯水”、贵重包裹专袋、大件商包袋,备注栏分别作相应的批注。
4.多页路单要注明页数,并在末页结总。
(二)收发航空/汽车/轮船邮件路单:
1.不必按邮件种类分类填制。
2.路单上要分别邮件种类填明毛重并分类加总填写。
3.其他办法与上款有关规定相同。
第一百九十九条 交发的航空邮件如果到达寄达局的运递时间慢于或等同水陆路运递时间的,可与水陆路邮件合并封发,使用水陆路运递。除此以外,不得将航空邮件任意改发水陆路运递。
第二百条 交发快件邮袋应单独制作路单,与运输部门单独交接,不可与普通邮件混登混交。路单的制作方法与本规则第一百九十八条同。
发交航空运递的快件,应登“收发航空汽车快件路单(邮1311)”,并按要求批注毛重。需由寄达航空通运局转陆运的,应在路单相关备注栏加注“××局航转陆”字样。
发交火车和自办汽车运递的快件,应登“收发快件路单(邮1310)”,由陆路运交航空通运局转航空运递的,应拴挂航空袋牌,并在路单相关备注栏加注“××局陆转航”字样。
第二百零一条 各种路单应填制的份数,应当按本规则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办理。
第二百零二条 各类邮件袋交运前,应当由指定人员检查封装规格,对外走的袋要与路单进行勾核,保证单、袋相符,交邮运部门签收。
第四节 进口邮件袋套的开拆处理
第二百零三条 开拆袋套,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开拆邮袋时,应当剪断绳扣一股,不可损伤铅志;开拆套子时,要确保套签和内件完好;开拆包袋时,要小心倒袋,对拴有“红杯”、“红杯水”袋牌的,必须轻拿轻放。
(二)开拆手携扎袋器所扎的塑料封带,要用专用拆刀,以免损坏邮袋。
(三)开拆邮件袋套要做到一袋(套)一清。
(四)开拆保价函件袋、套、贵重包裹袋,要双人会同处理。
(五)同一批拆下的空袋、铅志、袋牌和套皮,在内件未经查核无误前不可合并混放。
(六)一批袋套开拆完毕后,必须认真检查拆下的空袋和套皮并及时清理开拆地点。
(七)为了保证袋内不遗留邮件,每开完一袋后要随即用手将袋撑开,采用“三角看袋法”(即用两手拿住袋口边沿,以肘撑入,将袋皮支成三角形,向袋内查看),仔细验看袋内有无遗留邮件,不得在开拆后将袋倒扣,代替验看。
第二百零四条 开拆邮件袋套时应当查核下列事项:
(一)袋牌、套签所标邮件种类、号码和内装邮件的种类以及清单上登记是否相符。
(二)内走平常邮件袋套捆有无误发。
(三)各类给据邮件与清单登注是否相符,有无误发;对保价函件、贵重包裹、保价快件,应查验封皮、封志有无破损,登注节目有无涂改,涂改的节目有无加盖封发员名章。核对相符的应用红色“√”符号在相关邮件号码前勾挑。
(四)内装袋套有无破损和拆动痕迹。
(五)包裹应附的详情单是否随附。
(六)开拆平、挂汇封袋,内装的挂号袋套,必须逐件与总清单挑核。查核无误后,在相关清单上加盖日戳和名章。
第二百零五条 袋套开拆完毕内件核对无误后,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根据规定时限及时送交相关工作席位,平常邮件不用签收,各类给据邮件应有交接签收手续。
(二)对拆下的空袋、铅志、绳扣、套皮等物,分别存放固定地方,集中保管,妥为处理。
第二百零六条 各市县局收到大件商包总包后,不需开拆,应按标志牌上的收件人地址,在袋牌上批注相关投递局名后,直发投递局开拆投递。
第二百零七条 对运输部门交来的快件总包,接收时必须批注时间,遇有晚点影响作业处理时限的,除在路单上批注原因外并共同签证。邮件袋接收后,按规定时限及时开拆处理,根据封发计划,赶发有效车、航次和市内投递。
第五节 开拆进口邮件袋套时发现不合规格的处理
第二百零八条 开拆进口邮件袋套核出内袋、内套有下列情况应视为不合格,报告主管人员,加以处理:
(一)有本规则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二款所列情况之一的。
发现上述情况,均应开拆点验内件,并向封发局缮发验单。如果是转口的,应予重封,相关袋套随验单副份转发接收局。
(二)对漏登清(总)单的袋套,在相关来单上批注情况予以补登,并向封发局缮发验单。
(三)发现内装袋套误发时,向封发局缮发验单,相关袋套随验单副份转发接收局,并要在相关来单上批明转发日期和转往何局。
平常函件袋套捆误发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向封发局缮发验单。
袋套内清单和邮件不合规格的处理
第二百零九条 开拆给据邮件袋套发现未附清单时,应当将实际收到的邮件代补清单,并向封发局缮发验单。清单补一式二份,一份随验单附寄,一份作为进口清单存档,清单上要由经手人批注和盖章,并应由主管人员签证。
第二百一十条 发现内件短少、漏登清单、单包不符、更改划销未盖章、漏结数、错结数都应当向封发局缮发验单。内件短少的,如有单无包等,应当将相关袋、套的封皮、封志、绳扣、袋牌随验单附寄作证。相关清单备注栏要批注验单号码和所验事项。
第二百一十一条 发现内件误发时,应比照本规则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有关规定办理。
对改退邮件未贴改(转)退批条,未加盖改退戳记或批条手续不全,不能辨别批退原因的,应退发寄局补办改退手续。
第二百一十二条 发现各类邮件封皮、封志损坏或有拆动痕迹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会同主管人员以代封纸代封或另加封皮妥封。
(二)注有重量的,要复称重量,附有内件清单的要点验。复称和点验的结果,都要在清单上批注。点验相符的邮件,重封后照发前途。
上述邮件在处理过程中要做好代封邮件处理情况的记录。封口处由经手人和主管人员共同签证,并加盖日戳。复称和点验不符的,重封后验知封发局。邮件随验单副份转发投递局。
第二百一十三条 发现各类邮件有水湿、油污情况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有效措施,予以适当处理。情节严重的,还要查明水湿或油污原因,追查责任。
第二百一十四条 发现包裹受损、有渗漏、发臭等情况,应当会同主管人员拆验,并视内件受损情况,予以整理或重封。如内件是腐坏的食物,可先行销毁或抛弃,在来单上批注处理情况,并向封发局缮发验单。如内件已毁损不堪再用,原包不必转发或投递,应查明责任段落,验知收寄局(他局经转的,副份抄给经转局)转询寄件人处理意见,妥善处理。
第二百一十五条 需要重封的邮件,重封时应当尽量利用相关邮件原来的包装材料。如需要另购包装材料,除由于邮局过失而造成的以外,相关材料费应当在邮件封面(包裹在详情单)上批明,并通知投递局向收件人收回。
第二百一十六条 发现有违反规定寄递禁寄、限寄物品时,应当按照本规则第四十四-四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百一十七条 发现邮件上有脱落邮票痕迹,应当在邮件封面上加盖“收到时邮票已脱落”戳记、日戳和经手人员名章。如果有私揭邮票嫌疑的,应当向封发局缮发验单,邮件随验单副份发投递局。必要时可以索回原封皮,验送封发局,凭以追究。
第二百一十八条 发现邮袋内有散落的物品,能查明是哪件邮件散出的,应当及时予以代封;如无法查明,应当设立专簿详细登记品名、数量、发现日期、相关清单号码、封发局名和有关线索,并指定专人妥为保管,保管期为一个月,期满无人认领,按无着邮件处理。
第二百一十九条 开拆袋套核出包裹详情单未贴(或未贴足)邮票或未盖“国内包裹邮费已收”戳记,以及详情单上无检查人员盖章,应当向收寄局缮发验单,相关邮件照发照投。收寄局收到验单后应加以追究。
第二百二十条 开拆袋套发现其他能给邮局带来赔偿责任或性质严重的差错,应分清责任,由主管人员根据具体情况,作妥善处理,并向封发局或收寄局缮发验单,必要时并抄副份寄接收局或投递局。
第二百二十一条 对邮件严重不合规格数量较大或屡验不改的,除应及时验知相关局外,并同时抄报相关省局和邮政总局。
第五章 邮件的运输
第一节 通则
第二百二十二条 邮政运输是邮政通信的重要环节,担负着全国各局、所之间的邮件传送任务。因此,必须统一指挥调度,严密组织,综合利用各种运输工具,充分利用运输能力,实施计划运输。
第二百二十三条 邮政运输应根据以邮件传递时限为主要标志的邮政业务序列,分别各类邮件的不同时限要求,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百二十四条 为有效的组织运输,各类邮件按下列序列划分:
(一)快递邮件:特快专递、快件和航空邮件。
(二)普通邮件:
轻件:信函和报纸;
重件:期刊、印刷品、包裹和公物。
(三)各类邮件的发运次序,按下表执行:
----------------------------
|
|发运|
|
|
|邮件总称|
|邮件类别|比照左列邮件类别发运的邮件|
|
|次序|
|
|
|----|--|----|-------------|
| 快
|1 |特快专递|
|
|
|--|----|-------------|
| 递
|2 |快
件|
|
| 邮
|--|----|-------------|
| 件
|3 |航空邮件|
|
|----|--|----|-------------|
| |
|4 |信
函|信函和其他邮件的合封袋;国|
| |轻 |
|
|际信函、小包;机要文件。|
| |
|--|----|-------------|
| |
|5 |主要报纸|
|
|普|
|--|----|-------------|
| |件 |6 |一般报纸|特快、快件空袋
|
|通|--|--|----|-------------|
| |
|7 |期
刊|国际印刷品。
|
|邮|重 |--|----|-------------|
| |
|8 |印刷品 |
|
|件|
|--|----|-------------|
| |
|9 |包
裹|国际包裹。
|
| |件 |--|----|-------------|
| |
|10|公
物|空袋;报皮布。
|
----------------------------
第二百二十五条 在组织邮件(包括报纸、期刊,以下同)运输时,各局均应分别编制快递邮件和普通邮件的发运计划,并严格按发运计划执行。
邮件发运计划由邮电部邮政运输局(以下简称部邮运局)、各区邮政运输分局(以下简称区邮运分局)和各省局按职责范围分别组织编制。
第二百二十六条 快递邮件和普通邮件中的轻件,必须按规定的频次和时限发运。
第二百二十七条 普通邮件中的重件应根据合理使用运邮容间、减少中转的原则组织运输。远途邮件以装发远途车为主,近途邮件以装发近途车为主。如不能按计划当班(天)发清时,必须按照规定的发运次序发运,同类邮件先到先发;同时收到的先发经转,后发本局封发的。
第二百二十八条 自办汽车(船)邮路应当根据紧密衔接、保证时限的要求,由主管局、站核定“邮运时间表(邮1321)”,并按照核定的路线和时间运行。
各局、站的邮运汽车均应实行“排单”制度。主管人员按车(班次)填发“邮运汽车行车排单(邮1304)”,邮车途经各局的到、开时刻,由地面局接发人员如实填写并签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