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资金_湘潭市非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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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资金
监管使用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资金使用安全,推进房屋征收工作依法顺利进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湘潭市国有土地上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潭政发〔2011〕9号)及省、市相关配套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凡因公共利益需要在市城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安置,支付征收补偿安置资金的,执行本规定。
第二条 市房产管理局为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补偿安置资金监管使用工作。市房屋征收部门授权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房屋征收处)负责征收补偿安置资金监管使用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征收补偿安置资金是指因公共利益需要在市城区内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由项目建设方筹集、缴交的,用于支付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费用和开展相关工作的专项经费。
征收补偿安置资金主要包拪:
(一)征收房屋的补偿;
(二)对被征收人的奖励和补助;
(三)整体评估、分户评估和安置用房的评估费用;
(四)房屋拆除费用、渣土清运费、拆除工程监理费及拆除安全保证金;
(五)征收工作经费;
(六)征收项目保证金;
(七)房屋土地测绘信息费用。
第四条
征收补偿安置资金监管包拪概算预审、资金归集、监管支付和结算审核等环节。
第五条 市房屋征收处与项目建设方、区征收实施单位三方,应就征收补偿安置资金监管使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资金监管使用协议》。
第六条 市房屋征收处设立征收补偿安置资金专户,依据本规定第三条分栏目监管使用,并按监管协议的约定及时拨付。征收补偿安置资金禁止拆借或挪用。
第七条
征收范围确定后,项目建设单位应预付一定工作经费至市房屋征收处“湘潭市国有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资金专户”,用于开展征收调查登记前期工作。市房屋征收处视前期工作量拨付经费至区征收实施单位。
第八条
征收补偿安置资金实行概算预审。区征收实施单位依据《征收范围房屋调查总表》及评估机构提供的初步评估数据编制《项目征收补偿安置资金概算表》,经项目建设单位认定后报市房屋征收处审核。
第九条
项目建设方在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将概算预审的征收补偿安置资金足额缴存至市房屋征收处指定专户。实行期房安置的,征收补偿安置资金按期房建设进度分批拨付;实行现房安置的,项目建设方应提供安置房楼盘表,交市房屋征收管理处监管,并按房地产评估价值抵减相应监管补偿安置资金。
第十条 征收决定作出后5个工作日内,市房屋征收部门向区征收实施单位预拨不超过概算预审金额10%的征收启动金。第十一条
市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征收工作进度情况,向区征收实施单位拨付征收补偿安置资金。区征收实施单位填写《项目征收补偿安置资金拨付申报表》报市房屋征收处。市房屋征收处依据房屋征收协议备案情况集中拨付。
第十二条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采取期房安置的,项目建设方或安置小区建设单位,应提出安置小区建设费用拨付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征收与补偿工作委员会审核同意后,由市房屋征收处按审批意见执行。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方委托审计部门现场及时审计征收补偿协议。审计部门审核征收补偿协议后,区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并支付安置补偿资金。
第十四条
征收项目实施完毕前,市征收部门与项目建设方应就征收费用的使用,经审计部门审计后进行结算。
第十五条
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对区征收实施单位征收补偿安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监管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市房屋征收处及区征收实施单位违反有关规定或协议约定,违规支付、拖延或拒绝支付征收费用的,经查实后将实行行政问责,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责任。
第十七条
房屋征收工作人员不得挪用、改变征收补偿安置资金的用途,不得向项目建设方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收取规定外的费用。房屋征收工作人员不得滥用职权、营私舞弊,违反者将追究其行政责任,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湘潭县、湘乡市和韶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费用使用监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