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所工作手册(基层股)_基层司法工作指导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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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司法所基础工作
一、司法所性质
基层司法所是司法行政机关的基层组织,是县区司法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派出机构,是承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司法行政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县区司法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下进行工作。基层司法所担负着落实依法治国方针的大量基础性工作,通过综合运用人民调解、法治宣传教育、执法监督、安置帮教、法律服务等手段;发挥着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保障市场经济发展、促进依法治理的重要作用。
二、基层司法所主要职能
1、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调解疑难、复杂民间纠纷;
2、履行社区矫正人员日常管理,组织开展对辖区内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
3、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4、协助开展法律援助,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
5、组织开展普法工作;
6、推进基层依法治理工作;
7、协助基层政府处理社会矛盾纠纷;
8、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9、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街办)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司法所工作人员职责
(一)司法所长职责
1.全面负责司法所各项工作,认真制定和精心实施司法所年度和阶段性工作计划,带领全所人员积极完成司法所各项职能工作;
2.自觉服从司法局和乡镇(街办)的领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作风民主,求真务实,团结和带领全所人员,勇于探索,大胆开拓,优质高效地开展各项工作,为维护一方平安和谐作出显著的成绩;
3.不断加强内部管理,对所内人员明确分工,职责分明,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实施工作考核和开展业务指导,对有关的信息统计、资料的收集工作,做到台帐齐全,档案完整;
4.重视抓好全所人员的政治业务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高全所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确保全所人员胜任本职工作,并且无违法犯罪和较严重的违纪行为,无因素质低下、工作不力而造成工作上的重大失误;
5.对所内重大事务,要召开所务会进行集体讨论,发扬民主,集思广益,防止工作失职。
(二)司法所其他工作人员职责
1、接受所长和副所长领导,按照业务分工,拟定工作目标和计划,负责组织实施。
2、指导协调辖区内各部门、村(居、社区)、企业开展工作,并进行检查督促。
3、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工作,提高村(居、社区)、企业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
4、总结工作,推广工作经验,及时向所长报告工作情况。
5、做好本项工作的登记统计和建档工作。
6、做好业务信息的编写、上报工作,整理好业务档案,做好有关业务报表的登记统计和上报工作。
7、应协助所主任做好承上启下、综合平衡的日常事务工作,督促、检查所内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8、全面掌握业务工作进度,每月为所领导提供有关数据,并按规定向主管部门呈报报表。
9、负责受案、结案登记,备好各类文书,管理好印章、微机、档案、文书纸张和办公用品。对司法所的办公设施、装备等财产每年年终进行登记造册。
10、负责整理和统一保管案件卷宗,搞好报刊杂志的收发登记和上传下达工作。
11、建立所务工作日志制度,由工作人员对所内重大事务进行登记。
督促司法所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公务员廉洁勤政的有关规定和公务员行为规范,遵守政法机关公务员的各项要求。
(九)报表统计上报制度
按照上级要求及时、准确填报各项业务工作统计报表。
五、司法所规范化建设要求
“五化”要求:组织机构正规化、干部队伍专业化、业务工作规范化、所务管理制度化、基础设施标准化。
第二部分 人民调解工作
一、人民调解的概念
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
1、调解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
2、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
3、向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和基层人民政府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
三、人民调解员行为规范
1、坚持原则、公正公平;
2、文明调解、廉洁自律;
3、保护当事人秘密、尊重当事人权利。
四、联合调解室工作职责
1、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接受群众法律咨询;
2、直接受理并调解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
3、接受委托调解涉检、涉诉、涉访、治安、劳动、医患、校园、交通等矛盾纠纷;
4、协助检察院、法院、信访、公安、劳动仲裁调解机构、卫生医疗、教育、交通等单位部门开展矛盾纠纷调处;
5、对村(居、社区)、企事业单位的重大疑难的纠纷进行调
4、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纠纷当事人主要义务:
1、如实陈述纠纷事实;
2、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
3、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者终止调解;如实陈述纠纷事实,纠纷当事人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八、人民调解制度
(一)人民调解会议学习制度
1、严格按照人民调解工作部署和要求,及时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本辖区人民调解工作。
2、贯彻执行和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按照镇(街道、开发区)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部署,研究确定本辖区人民调解工作任务和计划,并组织贯彻实施。
3、每季度召开一次调委会会议,听取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执行情况和完成任务情况。
4、每半年对调委会主任和调解员开展业务学习和培训,提高调解能力和水平。
5、分析研究本辖区社会矛盾纠纷动态,加强调解工作的协调沟通,研究解决跨部门的相关问题。
6、分析研究本辖区人民调解工作,对疑难问题及时解决,并付诸实施。
(二)人民调解目标管理考核评比制度
1、人民调解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考核评比制度,司法所要将工作任务分解量化到位,做到工作到人、责任到人,制定奖惩办法和考评制度。
2、考评工作由司法所组织实施,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以调解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排查调处矛盾纠纷的工作情况为重点,增强考核标准的针对性,尽量使考核指标具体化、数量化。
3、司法所对在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分析原因,研究解决;对好的经验做法要及时总结推广,不断巩固和提高人民调解工作成效。
4、建立考核结果与调解员岗位津贴、相关奖励和评先创优挂钩制度。对于考评中出现的先进,建议党委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
排查时间;(2)排查出的纠纷基本情况(发案时间、地点、当事人、案由);(3)调处经过和结果。
3、矛盾纠纷受理调处须记录以下内容:(1)受理时间;(2)案件编号;(3)案件来源;(4)纠纷基本情况(发案时间、地点、当事人、案由);(5)调解员;(6)调处经过和结果。
4、司法所要建立人民调解工作统计表,统一统计标准,建立统计档案。
5、案件登记严格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必须用钢笔或碳素笔书写,并做好归档工作。
6、严格按照时间要求上报统计表,做到不漏报、瞒报、虚报、误报,统计报表不得估、摊、编和篡改。
(六)调解文书档案管理制度
1、人民调解工作各类登记及文书、文件档案由专人管理。
2、档案卷宗要完整、准确、齐全、条目清楚、字迹整洁。
3、人民调解卷宗装订后由所长审批,经查无误后归档。如需调卷、借阅,须经所长批准后方可执行。
4、各类档案按照标准装订,一案一卷,要装封皮、封底、填写封面、卷内目录、备考表和编写页码。
5、纠纷调结后一个月内立卷归档,调解卷宗要求长期保管,其他资料保管期一般为五年。凡超过保管期限或失去查考利用价值的档案,由县司法局审查后予以销毁,档案管理员不得私自销毁档案。
(七)人民调解回访制度
1、司法所应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及时进行回访,并就履行情况作出记录。
2、在回访过程中要了解协议的执行情况,对未履行的协议,要了解影响协议履行的主要原因。
3、要了解纠纷当事人的思想状况,行为有无异常,对调解协议的态度,对调解人员的意见、建议,有无新的纠纷苗头。
4、在回访的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总结经验教训,改进和提高工作质量,巩固调解成果。
九、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要求
“四落实”:组织、制度、工作、报酬四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