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医学院因公短期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_昆明医学院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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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医学院因公短期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我校教职工短期因公出国(境)人员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按需派出、求真务实、讲求实效的原则,结合我校学科建设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一、短期因公出国(境)一般是指三个月以下赴国(境)外参加国际会议、交流访问、合作科研、讲学、进修以及培训等。

二、派出审批

(一)为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境)派出工作的计划性,各单位、部门应制定年度计划,并于每年10月底前对下一年度的派出工作计划向国际合作交流处填报《昆明医学院年度短期出国(境)合作与交流项目(团组)计划申请表》。经学校批准的计划还将抄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每年度末应将本年度派出工作计划执行情况报国际合作交流处。

(二)出国(境)培训项目,须于头一年的10月底前将下一年度计划报国际合作交流处,以便事先向省外专局和国家外专局报送年度因公出国(境)培训计划。凡未列入国家外专局核准的年度因公出国(境)培训计划的团组,一律不予派出。培训类计划具体执行前,由学校报经上级主管部门、省外专局审核同意后,由省外办或其他因公出国(境)任务审批部门审批。对已列入计划,但具体组团不符合国家因公出国(境)培训管理规定的团组,不予批准。

(三)凡集体或个人申报短期因公出国(境)的项目,应根据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的实际需要,明确目的、任务,严格把关,注重实效。禁止无实质性内容的出国(境)项目。申报出国(境)项目,应以短时间、少人数、低预算为原则。从严掌握参加跨地区跨行业团组项目。

(四)短期因公出国境团组必须人员精干、构成合理,人员所从事的业务必须与出访任务相符。并视工作需要合理安排出访人员和在外停留时间,节约出访费用。

(五)短期因公出国(境)团组、人员在出访期间不得擅自更改已批准的任务、时间和地点。未经批准,不得增加出访国家(地区),或以过境名义增加出访国家(地区),以及延长在外停留时间。应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不得随意更改路线、绕道旅行。严禁同时携带因公普通护照和因私护照出国(境)。

(六)离退休人员一般不再派遣出国(境)执行公务。如因受聘继续工作或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出国(境)执行公务,经征得原单位同意后,可批准申报出国(境)执行公务。

(七)我校副处级以上人员多次往返港澳需报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审批。

(八)凡有因公出国(境)人员均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办理公务护照(通行证),通过因公渠道申办签证。严禁通过因私(包括旅游)渠道出国境执行公务以及进行工作、考察、访问、交流、培训。

三、其他规定

(一)证件管理

因公出国(境)证件管理实行专人管理,出访期间指派专人统一保管,任务完成回国后在规定15天内统一收回证件,并交回证件颁发机关。

(二)出访总结

因公短期出国(境)团组和人员完成出国(境)任务回国后一个月内应写出出访总结报告,报国际合作交流处和因公出国(境)任务审批部门。

(三)经费

有关短期因公出国(境)费用问题

1.短期因公出国(境)团组、人员在出国(境)前,应按照国家规定的预算标准自筹经费并拟订使用计划,经国际合作交流处、财务处审核后办理预支。凡需要使用科研经费的,需按科研经费管理程序进行审批。

2.短期出国(境)团组、人员在外期间,应遵循“勤俭办事”的原则,严格执行各项费用的开支标准,一般不得突破预算标准和出国(境)用汇指标。国(境)外各项费用的具体标准及报销手续根据外交部、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银行总行以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四)礼品

短期因公出国(境)团组、人员对外赠送礼品,要在出国(境)前提出预算;所受外方具有代表性的或较贵重的礼品,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登记上交,不得自行处理;短期因公出国(境)团组、人员原则上不在外宴请,如确实需要宴请的,应在出行前向国际合作交流处提出书面申请。

(五)其他待遇等按学校颁发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短期因公出国(境)申请办理程序

(一)本人填写《昆明医学院短期因公出国(境)申请表》,经所在单位、部门主管领导签字盖章,报国际合作交流处。

(二)短期因公出国(境)参加国际会议、交流访问、合作科研、讲学、研修等事宜,一般需提前两个月提出申请,并提交邀请函;赴台湾地区的,一般需提前六个月提出申请。培训类项目需于头一年提交项目计划,经省外专局、国家外专局批准立项后,方可于次年实施任务申报审批手续。

(三)国际合作交流处接上述材料,签署意见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处级以上(含处级)干部短期因公出国(境)需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并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四)申请人到学校组织部办理政审手续。

(五)出国(境)任务申请材料报上级主管部门(省教育厅/省科技厅)审批后,由云南省外事办公室(或省科技厅)签发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省外组团的签发出国赴港澳任务确认件)。

(六)申请人到云南省政府外事办公室办理申请护照和签证或赴港澳通行证等手续。

(七)获准签证后,到云南省财政厅外经处、中国银行云南省分行办理批汇购汇手续。

(八)办理出国卫生检疫证件。

(九)出国(境)人员应于返校后十五天内将护照(赴港澳通行证)交回省外事办公室统一保管。

(十)回国后一个月内完成有关外汇核销、帐务报销等手续,提交出访总结报告。逾期不交护照(赴港澳通行证)的,将限制其再次出国(境)的申请,并将限制出访人员所在单位的其他申请人员的出访计划。

五、本规定由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解释。

六、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注:香港、澳门、台湾事务由“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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