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法制理论与实务_农村法治理论与实务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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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法治理论与实务》平时作业

一、简答题(每题20分,共100分)1.简述村民会议与村委会的关系

答:村民会议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和直接民主性,是村民实行自治的权力机构,是本村全体村民自治权力的最高体现者。村民委员会是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的,是村民实行自治的执行机构和工作机构。村民委员会的直接权力来源于本村村民组成的村民会议。村民委员会及其下属机构的权力,均不能超过村民会议。因此,村民会议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应当是:村民委员会必须经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会议有权每年听取并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并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村民会议有权监督、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在必要时有权对村民委员会成员实施罢免。

2.简答基层法律工作者与律师的区别

答:基层法律服务所在完全脱钩改制后与现有律师事务所体制区别不大,他们在执业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与《律师法》中关于律师执业的权利与义务差别不大,业务范围和律师业务范围有相当大的重合。不过,基层法律服务所与律师事务所之间也存在以下明显区别:

(1)地域范围。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主要服务于本区域农村、城市街道各基层单位和个人,而律师则不受此限制。

(2)业务范围。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能办理刑事案件及与此相关业务,律师则可以办理包括刑事案件在内的所有诉讼和非诉讼业务。

(3)执业资格。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从业人员要求取得专门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格证书,由司法部统一组织考试进行资格认证;执业律师要求通过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的全国统一司法考试。

(4)具体主管部门。尽管两者的主管部门均为司法行政部门,但是具体而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主管部门为司法行政部门内部的基层司(处、科),而律师的主管部门为司法行政部门内部的律师司(处、科)。

(5)收费制度。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必须按照各省物价局的规定由法律服务所统一收案、统一委派、统一收费,收费标准低廉;律师收费标准相对较高。

(6)缴费制度。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法律服务所只需要缴纳很低的年检费,无须缴税;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必须按特定标准缴纳个人所得税和管理费。3.简述农业发展目标

答:

(一)完善国民经济结构的目标,即把农业放在发展国民经济的首位。这既是我国农业和农村新世纪发展的根本方针,也是实现其他目标的保证。

(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即“建立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积极要求的经济体制”。

(三)农业发展目标,即“不断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提高农业的整体素质和效益,确保农产品供应和质量,满足国民经济发展和人口增长、生活改善的要求,提高农民的收入和生活水平,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缩小城乡差别和区域差别。”这一目标,确定了对农业和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的要求。

(四)农村社会发展目标,即“建设富裕、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新农村,逐步实现农业和农村现代化”。

4.简述公证的法律效力

答:公证是一项重要的司法服务业务,在法律上它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效力:

(一)在民事诉讼上,公证是最有说服力的法定证据之一

(二)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还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证处可以对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的效力这一规定为预防纠纷、减少诉讼提供了有效手段。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文书中所规定的义务时,债权人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公正还具有使法律行为成立的要件的效力。

(四)公证书具有域外效力 5.简述政府在农业发展方面的作用 答:政府在农业发展方面的作用有:

一、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认真实施《农业法》

农业法第九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统一负责,组织各有关部门和全社会做好发展农业和为发展农业服务的各项工作。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为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作。

根据农业法的规定,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口负责农业的发展,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其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其职责主要可以概括为:规划、指导、管理、协调、监督、服务。具体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大致可以分为农业部、农业厅和农业局三级。

二、国家对农业发展的奖励

国家除了对农业发展提供各种制度支持外,为鼓励农业发展,《农业法》也规定了对农业发展的奖励。《农业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对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除了该法的原则性规定外,国家对农业发展的奖励措施还具体体现在其他农业法律法规中,如《农业科技推广法》第9条,《渔业法》第5条和《草原法》第7条都有国家对农业发展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措施。

三、执法监督和法律责任

(一)农业执法监督

(二)违反农业法的法律责任(1)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

(2)破坏农田水利设施、违反生产资料安全生产经营使用制度、乱开垦、乱围垦及在土地征用过程中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等行为,应当分别按《防洪法》、《产品质量法》、《森林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3)违法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退还违法收取的资金。(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法参与和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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