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_城市配套费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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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渭南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
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
陕价行发〔2005〕202号 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渭南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们《关于渭南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请示》(渭价字〔2005〕168号)收悉。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关于规范我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陕价行发〔2005〕17号)及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将渭南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称“城市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城市配套费的收取范围及用途
渭南市城市规划区和所辖县(市)及经省委、省政府确定的试点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或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配套费。城市配套费用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道路、桥涵、供水、排水(排污、排洪)、公共交通、道路照明、环卫绿化、垃圾处理、消防设施及天然气、集中供热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二、城市配套费的收费标准
1、渭南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沿主次干道的民用建筑,按最高不超过6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收取,工业建筑按最高不超过15元/平方米收取;规划区范围内其它区域的民用建筑按最高不超过50元/平方米收取,工业建筑按最高不超过10元/平方米收取。
2、华阴市、韩城市、蒲城县、富平县、大荔县、澄城县按最高不超过40元/平方米收取;白水县、华县、潼关县、合阳县按最高不超过32元/平方米收取。
3、省委、省政府陕发〔1996〕5号文件确定的华县柳枝镇、澄城县韦庄镇、蒲城县荆姚镇、富平县庄里镇、大荔县许庄镇、韩城市龙门镇、潼关县桐峪镇、华阴市敷水镇、白水县西固镇、合阳县路井镇、临渭区下吉镇、固市镇12个试点建制镇,按最高不超过10元/平方米收取。
4、不宜按建筑面积计收的各类构筑物,渭南市区、各县(市)、12个试点建制镇分别按最高不超过工程总造价的5%、4%和3%收取。
城市配套费中天然气、集中供热、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费所占比例分别为10%、12%和3%,其余部分全部用于其他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三、对未建设天然气或集中供热设施的县(市),在确定或收取城市配套费具体收费标准时,要按10%、12%的比例相应减去天然气或集中供热公网建设费部分。
四、对城市已建成的建筑物,涉及安装天然气、集中供热时,其补交的城市配套费标准另行制定。
五、城市配套费属专项收费,征收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印)制的收费票据,所收资金全额缴入同级国库,纳入基金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其中由省消防局监审项目的城市配套费由你市统一收取后按3%的比例上缴省财政。
六、城市配套费的其他有关规定按照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陕价行发〔2005〕17号文件执行。
七、请你们根据上述规定对管理办法修改后,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精神,报请渭南市政府批准后择机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