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优惠政策一览_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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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优惠政策一览
2013年11月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1号 条款失效
2000-07-18 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本通知所称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是指专门为青少年学生提供科技、文化、德育、爱国主义教育、体育活动的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的公益性场所。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条款失效] 财税字[1999]273号1999-11-02
对社会力量,包括企业单位(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个体工商户(下同),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
2000-11-24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04]39号
2004-02-05 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06]67号 2006-06-06 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等8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6]66号 2006-06-06 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和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宋庆龄基金会等6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4年10月15日
财税[2004]172号
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6]67号
2006-06-06 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6]68号
2006-06-06 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8]55号
2008-05-21
一、个人通过扣缴单位统一向灾区的捐赠,由扣缴单位凭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汇总捐赠凭据、扣缴单位记载的个人捐赠明细表等,由扣缴单位在代扣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
二、个人直接通过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向灾区的捐赠,采取扣缴方式纳税的,捐赠人应及时向扣缴单位出示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捐赠凭据,由扣缴单位在代扣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个人自行申报纳税的,税务机关凭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接受捐赠凭据,依法据实扣除。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共产党党员交纳抗震救灾“特殊党费”在个人所得党员个人的该项捐赠额,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依法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12.国务院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 国发〔2010〕16号
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13.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59号
2010-07-23 自2010年4月14日起,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60号
2008-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