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实施办法(推荐)_档案管理实施办法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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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职工档案动态管理实施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建立困难职工档案制度暂行办法》(总工办法[2006]36号)文件,结合本县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困难职工档案是工会组织掌握困难职工群众状况,开展送温暧活动和帮扶工作,如实反映困难职工情况,推动解决相关问题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困难职工是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职工;家庭人均收入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但因下岗失业、重大疾病、子女教育、意外灾难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职工;因遭受各类灾害、重大意外事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职工(以上职工含在当地就业已加入工会组织的农民工)。

第四条 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建立、动态管理。第五条 困难职工档案包括三大类。

1、原始档案:本人自然情况、家庭情况、困难程度、致困原因、技术特长、帮扶要求等;

2、综合统计资料档案;

3、工作资料档案: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新闻报道资料,图表、照片、音像等。

二、档案建立

第六条 工会按隶属关系建立本级困难职工个人原始档案,综合统计资料档案和工作资料档案,并于每年6月底前向镇总工会上报档案情况以及统计资料。

第七条 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困难职工,其原始档案由单位工会负责建立;困难职工档案应做到一户一档,不重复建档,不重复统计。

第八条 工会组织应通过职工个人申报、定期或不定期调查、上门核实等程序了解、填报困难职工情况,上门核实应由2名工作人员完成,并在档案上签署意见,由建档单位以民主集中会议的形式通过后报送镇总工会。

三、档案管理

第九条 各建档单位要对档案进行动态管理,做到随时发现随时录入,随时变化随时调整,随时脱困随时撤档。第十条 如出现单位撤拼或工作变动等情况,原建档单位应及时将档案移交到职工去向的新单位工会或社区工会。

第十一条 建档单位要指定专人管理,及时做好有关数据的输入、更新和报送工作,同时负责本级工会档案建立和对下属工会档案数据的存储、统计、汇总和审核上报工作。

第十二条 市、镇总工会应对建档单位进行指导、监管和检查,促进建档单位的困难职工档案管理标准化、规范化。

第十三条 困难职工档案应以纸质档案为基础,电子档案为补充进行填报,档案内容应以总工会制订的统一格式为准,认定困难职工的资料(如身份证、低保证、残废证、医疗诊断书等)要妥善保管,不得遗失、不得外传,严格保密。因工作失职丢失而造成的损失,应追究管理人员的责任。

四、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并由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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