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巾帼文明岗管理办法_宝鸡市河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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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市办字[2002]116号

中共宝鸡市委办公室关于转发

市巾帼建功竞赛活动领导小组关于《宝鸡市

“巾帼文明示范岗”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委,市委各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党组,各人民团体党组:

《宝鸡市巾帼文明示范岗管理办法》已经市城镇妇女巾帼建功竞赛活动领导小组讨论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宝鸡市委办公室 2002年11月10日 宝鸡市“巾帼文明示范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巾帼文明示范岗”创建活动,加强对活动的指导和管理,使创建“巾帼文明示范岗”活动规范化、制度化,促进两个文明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建“巾帼文明示范岗”活动是“巾帼建功”竞赛活动的重要形式,是培养造就“四自”新女性的有效途径,是以倡导职业道德、社会公德为核心,以行业管理规范为标准,以提高科学管理和女干部、女职工素质为手段,以创佳争优为向导的城镇妇女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第三条 开展创建“巾帼文明示范岗”活动的目的,在于组织和领导广大城镇妇女在本职岗位上恪尽职守、文明从业、爱岗敬业、钻研业务、遵纪守法、开拓创新。培养女职工良好的职业道德、娴熟的岗位技能、一流的服务水平,在全社会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

第四条 创建“巾帼文明示范岗”活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重在创建、贵在保持的原则,依照行业系统和女职工的实际,广泛开展体现行业特色、富有实效的活动。

第二章 条件与标准

第五条 创建“巾帼文明示范岗”的基本条件是: 1.工作岗位女性人数达50%以上。创建活动有专人负责组织实施,领导重视,把创建活动纳入工作计划,统一布置、定期检查、加强管理、取得实效。2.本岗位能突出女性特点,定期开展思想文化建设和技术达标竞赛。制定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树立行业新风的计划、目标和措施。

3.该岗位上的女性,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且能挂牌上岗、服务规范、文明待客,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4.勇于同不文明、不道德等不良行为和违纪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具有献身精神。5.两个文明建设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岗位人员遵纪守法、安全生产,连续三年无违法违纪及责任事故,深受群众的好评。

6.环境优美、干净卫生、公用设施齐全、服务水平一流。

第三章 命名办法

第六条 宝鸡市“巾帼文明示范岗”的审批命名权限为:市级“巾帼文明示范岗”由市妇联审批,市妇联与市级参赛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联合命名。县级“巾帼文明示范岗”由县妇联批准,县妇联与参赛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联合命名。各行业和个人无权审批和命名授牌。

第七条 宝鸡市“巾帼文明示范岗”命名程序:本单位提出申请,并制定出创建规划和措施,以行业系统为单位,报市竞赛活动办公室。社区及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由县区妇联考查把关、申报,提交市竞赛活动办公室审查。经审查符合“巾帼文明示范岗”基本条件的单位,列入争创单位。市“巾帼建功”办公室对创建活动,半年初查,年终验收。

第八条

经过检查验收后的争创单位,就本年度创建工作形成书面材料,以行业系统为单位提交市“巾帼建功”活动办公室备案,市、县妇联审批命名。

第九条 “巾帼文明示范岗”实行逐级晋升制。全国“巾帼文明示范岗”在省级“巾帼文明示范岗”中产生;省级“巾帼文明示范岗”在市级“巾帼文明示范岗”中产生;市级“巾帼文明示范岗”在成绩突出的县级“巾帼文明示范岗”中产生。“巾帼文明示范岗”逐级晋升,至少应在原等次具备两年以上的创建资格。

第十条 “巾帼文明示范岗”命名工作按年度进行,一般每两年命名一次。特殊情况可提前命名,也可成熟一个命名一个。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对各级“巾帼文明示范岗”除给予精神鼓励外,由行业系统各级行政主管部门或创建单位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奖励标准为:

市级以上“巾帼文明示范岗”每年度每人奖励本岗位平均1月标准工资;县级“巾帼文明示范岗”每年度每人奖励本岗位平均半月标准工资。

第十二条 “巾帼文明示范岗”的牌匾由市、县“巾帼建功”活动办公室统一制作,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制作。牌匾成本费用由被命名单位出资。

第十三条 各级创建“巾帼文明示范岗”的行业系统要采取各种形式和渠道认真宣传“巾帼文明示范岗”的先进经验和典型事迹,积极营造良好的创建活动环境和氛围。

第五章 考核与管理

第十四条 各行业(系统)应建立“巾帼文明示范岗”评选、申报、命名、挂牌、奖励的管理档案。

第十五条 各级“巾帼文明示范岗”实行分级管理。各县区、各系统对上一级命名的“巾帼文明示范岗”负协管责任。

第十六条 “巾帼文明示范岗”实行每两年一次的复考核制度。“巾帼文明示范岗”经考核符合标准的继续保留,否则予以摘牌。

第十七条 “巾帼文明示范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巾帼建功”领导小组摘牌并刊发通告: 1.发生违法违纪案件的; 2.服务态度恶劣,被新闻媒体曝光的; 3.工作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4.在获取“巾帼文明示范岗”称号后违反承诺,不能限期改正的。

第十八条 实行动态管理,经自查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视其性质、后果和影响由同级创建领导小组提出警告,限期整改,或撤销称号,并报上一级领导小组备案。被撤销称号的单位,经两年以上整改后可重新申报创建。

第十九条 凡已命名挂牌的“巾帼文明示范岗”单位,因女性比例低于50%或机构发生变化后,不再保留“巾帼文明示范岗”称号,由同级创建领导小组备案,只保留原获得称号年度荣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县巾帼建功竞赛活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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